罪犯自殺 民警買單
一個罪犯的成功自殺,會讓一個監獄人民警察,驟然間一身警服換囚服,罪名要麼是瀆職罪,要麼是玩忽職守罪……原以為這只是海岩筆下的一個主人公,沒想到卻發生在我們同行的身上,讓一線基層民警無比震驚、痛心與無助!
罪犯自殺,民警買單,合法否?合理否?合情否?
一個觸犯法律、被關進監獄裡的人,稱之為:罪犯。監獄裡關押的罪犯形形色色,在勞動改造的過程中各種言論比比皆是,其中就免不了關於輕生厭世的話語,有的是隨口說一些厭世的話,也有的是真正的厭世不想活了。那些圖嘴巴快活,用過激言語來發泄負面情緒的犯人,就好似我們平常心中煩悶時罵一句「他媽的」「去死吧」「過不下去了」……一樣,說完了發泄了也就過去了,當各種渠道把這些言語傳遞到你這裡,而你非要問出個子丑寅卯時,搞不好適得其反,他就真的朝著「死」的方向去努力了,覺得不整出點動靜來都不好意思了,這部分人最後都是雷聲大雨點小,最終也死不了,可這個過程卻會把民警們折騰得筋疲力盡。
相反,那些處心積慮想死的人,平時他不說一個「死」字,卻今天搞個床單上吊,明天搞個樓梯口後倒,後天搞個腦門撞牆,動不動再來個用自己的褲子勒自己的脖子……變著法兒去尋死,你能把所有能致死的物品全部清理乾淨,也不能讓他裸奔吧,不能把他所到之處全部鋪上厚厚的海綿吧,更何況他還可以咬舌自盡,反正就是一門心思求死,你又如何能防得了?一個成天想著死的人,他的思想就跟無處不在的蚊子一樣,讓你防不勝防。
古語不是有印證:天作孽,猶可恕,人作孽,不可活。
何況,現今關押的罪犯80.90後成主力軍,家庭的嬌生慣養養成的自我為中心的性格,網吧遊戲泡大的生活軌跡養成對生命的麻木漠視和毫無敬畏。
更何況,監獄關押多數有精神疾病的犯人,他們視自己的性命和他人的性命如兒戲、如草芥。
有一天,他真的自殺成功了,這天當班的民警便成了買單之人,檢察院介入,沒有任何理由,警察秒變犯罪嫌疑人。可憐的基層一線民警,所有的指責和責任都往你頭上砸,砸得你暈頭轉向、無處辯解、無處申訴,只能認命!沒有人詢問你當班時是否忙得腳不沾地,沒有人關心你是否上有老下有小,沒有人為你說上半句公道話……脫下警服穿囚服的那一瞬間,你的人生、你的家族、你的後代、你的一切,將毀得面目全非,隨那個罪犯的生命,一起離開這個世界,留下來的是無法訴說的苦與痛!
身體髮膚,受之父母,每一個成年人,都應該對自己的生命負責,而不應該要其它人來監督維護他的生命。自己都不愛惜自己的生命,又憑什麼要別人來為他的生命負責?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是懲罰教育改造罪犯的場所,不是救死扶傷的醫院,更不是照顧未成年人的幼兒園中小學。監獄人民警察的職權主容主要是:監獄管理、執行刑罰、改造罪犯工作。警察對罪犯的生命沒有保全的義務!一個罪犯,一個對生活毫無眷念的罪犯,一個存心想自殺的罪犯,我們到底是應該隨其所願,還是花大量的人力物力不惜一切去保全他自己都不愛惜的生命?
世界上每天都有跳樓的、跳河的、割腕的、喝葯的、卧軌的等各種各樣的人自殺,這些自己選擇死亡的人,難道也要找一個相應的人去為他的死買單嗎?
監獄裡保持「零死亡」的硬指標,撐了罪犯的腰,寒了民警的心!
罪犯享有的權利,第一條是: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侮辱的權利。罪犯履行的義務,第一條是: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的義務。在罪犯權利第一條里,明確提出的是罪犯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這個「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包括他本人的自殺行為嗎?為什麼不能說罪犯自殺是沒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呢?我們是法制社會,我們講法律,我們講人權,我們文明執法,這都是社會進步的表現,我們很樂意這樣去做,但不能一味的強調罪犯的人權,而忽略罪犯需履行的義務,是不是也要合理合法的站在民警立場上去考慮一下,我們的基層一線民警沒有任何資本去冒險,更不應該成為司法改革的犧牲品。
如果說我貪污、我受賄,我索要罪犯及其親屬的財物,我毆打體罰虐待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虐待服刑人員,如何被處理,因我主觀故意,我咎由自取。然而,在我正常的履職工作中,一個罪犯的自殺,結果要我連坐,我不服。
在貓捉老鼠的生態鏈中,如果定一個制度:老鼠死亡,懲罰貓。這個奇葩的制度,就是一個違反自然規律的制度,這樣的制度執行下來,只會讓貓一味的妥協下去,只能落個東郭先生的下場,最後只能是貓不是貓,老鼠不是老鼠。
監獄警察的苦,歷來都是打了牙往肚裡咽。
罪犯自殺,民警買單。長此以往,就會造成警察不敢正常履職,或者說履職過程中縮手縮腳,如此,只會助長某些頑固罪犯的囂張氣焰,而絕不會讓某些頑固罪犯良心發現,說不定還會讓他們產生老鼠戲貓的生理快感。
對罪犯過渡人性化、過渡春風化雨的管理,讓罪犯的枷鎖越來越少,讓基層警察的枷鎖越來越多,警察和罪犯,用網上那句流行語:就像拉皮筋,受到傷害的一定是最後放手的人。
這樣的本末倒置,是對法律和公平最大的褻瀆,是對受害人心靈的二次傷害和不公。這樣的本末倒置,只能造成如此現象:警察越來越不像警察,犯人越來越不像犯人。
罪犯自殺,民警買單。長此以往,一線的監獄警察會想法設法調到沒有罪犯的二線去,即使調不到二線,也會被頭上的達摩利斯劍和無形的條條框框束縛住手腳,完全不能發揮自由獨立的改造罪犯的思維和對罪犯差異化管理,最終的結果是「不敢管、不會管、不能管」。
罪犯自殺,民警買單。就會讓警察的身體處於高壓之下,思想處於緊張狀態,長此以往,「三高」過早光顧,未老先衰,本來處於活力四射的年齡段實際卻老氣橫秋。更甚者,過早猝死。雲南省官渡監獄民警禹凌雲警官在值監控夜班時突發疾病猝死,不能不說是跟長期的高壓力有關。
一根彈簧,經常處於拉伸狀態,就會產生應力疲勞,彈簧就會斷。人的身體也如此,監獄警察並非金剛不壞之身。身邊一位同事身體不適,讓老中醫把脈,老中醫把脈後只說了四個字:你心太累!
原本該擼起袖子加油干,可實際上卻過早失去戰鬥力,這不能不說是警界的損失。
現在的監獄警察都是新一代的大學生,都是受過高等教育,管理罪犯都是有法可依,粗暴野蠻的執法風氣早已不復存在,反而是罪犯的氣焰日益高漲、權利意識空前膨脹。
罪犯自殺,民警買單就會被部分別有用心的罪犯利用,在服刑期間為達到私人某種目的,故意絕食、裝病和各種抗改行為,你還不能拆穿他,不然他就以自殺威脅,甚至叫囂:我光腳的還怕穿鞋的?信不信我能把你身上的警服扒下來!
如何讓壞人不敢作惡,讓好人敢於做好事而不被冤枉,是當前社會面臨的最大問題,而法律的目的就是保障遵紀守法人的工作權利和生活尊嚴,同時讓屢教不改的人不敢以身試法。
我們的監獄管理層是不是該考慮清除一些人為設置的陷坑和繩索,使我們的警察避免流汗又流淚;使我們的警察能夠做到認真生活,快樂工作;使我們的警察在全身心投入工作時候無後顧之憂,有的只是職業的自豪感和挺直的腰桿!
罪犯自殺,民警買單,民警猝死,誰來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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