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窮人渴望活著,法律也不想死

「只要兩千塊,就能把德國格列寧帶回家。」

張長林是一個真正的假藥販子,冒充成院士生產並銷售抗癌藥,在這個行業里光鮮地混了二十年。在《我不是葯神》里,他本應該是個沒有爭議的犯罪者。但網友給出了評論,張長林挺仗義的,被捕後沒有揭發程勇來獲得減刑。

張長林認為自己沒有罪:「這兩年救的白血病人沒有一千也有五百,算是行善積德。」他認為有罪的只有窮,而長達二十年販賣假藥耽誤病人的惡,最終被近兩年販賣印度仿製葯所帶來的所謂善而掩蓋。

觀眾也認為他沒有罪,他的仗義和複雜,讓詐騙罪和銷售假藥罪歸結於社會所迫。卡車司機也是無罪的,無辜地撞上了這輛橫空衝出來的小轎車,駕駛小轎車的黃毛是無罪的,他只是因為被窮凶極惡的警察的追捕。從主角到配角,從正派到所謂的反派塑造,這部電影里充斥著無罪推論。

中國的葯神里,沒有罪人。

小人物對抗龐大的政府機構,法律無情,而抗爭者有義。

作惡者的敬畏

《我不是葯神》上映之前,就被冠以國內版《達拉斯買傢俱樂部》的名號。而這部斬獲了奧斯卡最佳男主角和最佳男配角的電影,與葯神相似的起點,卻導向了不同的故事發展路徑。

如果說徐崢飾演的程勇是個不完美的市井小民,那麼馬修·麥康納飾演的羅恩·伍德魯夫可以稱得上是一個作惡者,他成日惹是生非,醺酒和濫交他一樣都沒有落下,只能靠那位當警察的朋友為他擦屁股。

惡人羅恩得艾滋了,只剩下三十天的壽命,噩耗來得突然。羅恩的第一反應是憤怒和不信任,然後繼續過著嗑藥和酗酒的生活,直到身體的條件差得難以忽視。

求生的慾望讓他將目光投向了治療艾滋的首款新葯 AZT,但此時藥物仍在臨床試驗階段,且對身體副作用極大。偶然的機會他使用了墨西哥醫生的處方,健康的狀況得到了改善,但在處方中的 T 肽素沒有被美國食葯監局(FDA)批准,屬於違禁的葯。

接下來的情節和葯神非常相似,羅恩成立了「達拉斯買傢俱樂部」,利用走私的方式將藥物賣給了同樣渴望生存的艾滋病感染者。每個月收取四百美元的會員費,羅恩從來都不是一個慈善者,金錢仍然是他追逐的對象,即使自己同樣身患絕症。

他的後備箱塞滿了走私的藥物,招募了一大批會員,羅恩就是程勇的側影。

最後 FDA 依法查收了羅恩的所有藥品,俱樂部被迫停業。結局卻是羅恩將FDA告上了法庭,墨西哥的處方葯分明能夠救助艾滋病人,只是因為沒有流通批准,就剝奪了病人生存的希望。

這是一場熟悉的對抗,程勇面對追捕的警察局,而羅恩面對權威的 FDA。同樣是沒有通過審查流程的藥物,結局雖然都是官方代表的勝利,但法官給了這個法律與生命的困局一個出口。

即使很同情你的遭遇,羅恩,但是法律不是這樣的,它固然有困局,但它依舊是不可撼動的權威。這個從前的作惡者羅恩接受了,那群同伴們也接受了,留給這場審判的結局是羅恩獲得了掌聲,而 FDA 最終同意 T 肽素用作個人使用。

達拉斯同樣有人情,有罪惡,有規則,所以有敬畏。

共情者的無罪狂歡

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我不是葯神》中的市井英雄形象,必須是強大法律機器絞殺下的受害者。

片中的警察局局長對周一圍飾演的刑警說:「法律大於人情的事情,還少嗎?」代表官方立場的警察局被暗示與醫藥公司有難以說明的關係,維護自身專利權的醫藥代表則是不顧病人生死的錢權階層,整個故事的敘述邏輯很簡單,一個普通的老闆,起初是為了賺錢到後來為了救人,代購印度盜版抗癌藥,然後遭到了法律的制裁。

在這場自發的無罪推定中,法律成為精英的庇護所,窮人肩上的巨石。從電影衍生而來文章中,基本也是圍繞著窮人的焦慮與自救為中心,而窮人和富人的罪惡溝壑是在法律的默許下形成的。

被捅傷的城管,被刺傷的黑社會,被重創的官員,這幾年備受爭議的刑事案件似乎都繞不開共情者的無罪推論,只要是弱者的犯罪,它必定是歸結於社會的複雜性,群體情緒撼動本就備受質疑的法律體系。

相對的弱者,在拿起匕首的那一刻,誰能否認他成為了犯罪的強者呢。

黑格爾說過:「真正的悲劇不是出現在善惡之間,而是出現在兩難之間。」

善惡的標準被共情者制定,千萬名觀眾給了千萬個答案,兩難的不再是程序正義與結果正義的博弈,而是被弱者手起刀落的法律尊嚴。

情與理的悖論

《我不是葯神》改編於真實故事,原型的主人公陸勇本身就是慢粒細胞白血病人,他的人生軌跡與影片走向並不完全相同。他的初衷並不是為了盈利,在服用了兩年格列衛之後,高達五十餘萬的費用令他印度的仿製葯。在病友群里說明自己的效果之後,病友們開始聯繫陸勇,請求其幫忙代購,事實上更多地是幫助他們完成異國支付問題。

2013年,沅江市檢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銷售假藥罪"對陸勇提起公訴。千餘名白血病患者聯名寫信,請求司法機關對陸勇免予刑事處罰。最終,檢察機關撤回了對陸勇的起訴,法院也對"撤回起訴"做出了裁定。

陸勇的不起訴決定書中,第三個大點提及司法應有的價值觀。認為如果認定陸勇有罪將與司法為民的價值觀相悖、與司法的人文關懷相悖以及與轉變形式司法理念的要求相悖。這份帶著「人文」重量的決定書,我們可以看到對保障人權的強調和有溫度的法律的轉向。

但人有多重,才能觸及法。司法為民,對情的包容度又是多高。當輿論壓力逼迫法律邊界,人情的重量是否讓規則過載,法律會否成為大多數人的善惡意志。

蘇力先生提到「司法的知識不可能是人的理性對永恆真理的清晰發現(唯理主義的),而只能是法官的司法實踐的產物(經驗主義的),是特定條件下發關於請求其予以裁決的事實糾紛遭遇而逐漸累積產生的一種制度化的知識。」

我們當然不能單一地強調規則的重要性,也要面對特定案件的複雜性,對實踐領域的矯正依據必然只能是日常生活中反覆博弈後必須遵守的定式,而不是公眾對於某個事件的偶發情緒,假設每次文藝作品和公共事件帶來的情緒震蕩,都能影響法律判決。那麼規則就真的如人們所想,它能主觀地為部分人提供庇護,無論是「善」的大多數還是「惡」的少數人,它不再堅不可摧,於是它可以被挑戰,也應該習慣被污名。

窮人渴望活著,但法律也不想死。

圖片/來源網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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