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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三次向地方財政借款,以及地方財政向中央作貢獻

1981年、1982年、1987年中央財政三次向地方財政借款,1990年要求地方財政向中央作貢獻。

1981年借款

1981年1月26日 國務院作出《關於平衡財政收支、嚴格財政管理的決定》,明確為了彌補今明兩年的赤字,已經確定發行國庫券和借用地方財力的任務,各地區、各部門必須保證完成,不能短少。

1981年2月25日國務院副總理兼國家計劃委員會主任姚依林,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作《關於調整1981年國民經濟計劃和國家財政收支的報告》。提出1981年全國財政收支打平以後,中央財政還有80億元左右赤字,而不少地方財政有結餘,要求地方節約開支80億元左右,借給中央使用。

1981年12月1日財政部部長王丙乾,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作《關於1980年國家決算和1981年國家概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提出,按照1981年國家概算,中央財政有赤字80億元,而地方財政則有一些結餘。為了平衡中央財政收支,要求地方拿出70多億元,借給中央財政使用。這一措施得到了地方各級政府的支持。到目前為止,各地借款數字都已接近完成。

1982年借款

1982年12月4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改進「劃分收支、分級包干」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國發[1982]141號),明確將中央向地方的借款改為調減地方支出包干基數。即:以一九八二年中央向地方的借款數額為基礎,進行合理調整,按照調整後的數額調減地方支出包干基數,並相應地調整各省、市、自治區的收入分成比例或補助數額。

1987年借款

1987年3月26日,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部長王丙乾,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作《關於1986年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和1987年國家預算草案的報告》。提出今年除用於價格補貼、撫恤和社會救濟費、償還國內外債務本息等必需支出的經費以及某些特定的專項撥款外,其餘各項開支都要在去年預計支出數的基礎上節減10%。其中,中央各部門按節減的比例壓縮後,安排今年的預算支出;地方壓縮下來的資金借給中央財政,用於保改革、保重點需要。

根據財政部《關於調整1988年財政體制基數的通知》((88)財地字第1號),1988年將中央財政向地方財政的借款,按照已經確定的數額調減地方支出基數。

1990年地方財政作貢獻

財政部《關於制發〈1990年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結算辦法〉的通知》([90]財地字第198號)提出,國務院決定,為解決中央財政的困難,各地要為中央財政做貢獻,具體任務數財政會上已經確定,年終結算是專項上解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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