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台一男子為牟利做出這事被判刑十一年,害人終害己!
煙台一男子經營礦山,
為提高礦石開採效率,
竟違反國家爆炸物管理法律法規,
租用民房非法製造炸藥填充物!
近日,
牟平法院便公開審理了
這起非法製造爆炸物案,
黃某年過半百身陷囹圄,
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可謂是悔不當初!
GIF
案情回顧
2013年,黃某正在牟平區某紙廠上班,機緣巧合下認識孔某,孔某承包了一座礦山,想要找位合伙人一起開礦致富。二人一拍即合,於2013年開始在牟平某鎮礦山上合夥開礦,黃某前後共投資10餘萬,負責管理礦上日常,可因買不到炸藥,只能採用機械採礦的方式採礦導致礦石開採成本一直居高不下,產能低下,最終礦場因經營不善導致虧損嚴重,於2016年停產。
隨後孔某把礦山轉包給另一朋友張某,並約定將來礦山的收益繼續與兩人分紅,礦山轉包之後,黃某也經常上山查看礦山經營情況,發現礦山因沒有炸藥仍採用機械開採導致產量仍然不高。
為了提高礦山效益,黃某一拍腦子想到了不如自己生產炸藥開礦,說做就做,黃某隨後便通過網路聯繫到了一個自稱可生產炸藥的人周某,並且雙方達成口頭協議,
由黃某提供場地,對方提供炸藥原材料及製作方法,每生產一袋(30公斤)炸藥付費200元。
2016年10月,黃某以生產化肥為由租用牟平某村果園平房,開始了其製造炸藥之旅。可這炸藥還真不是說做就能做出來的,兩人剛開始只生產了十袋炸藥,然後帶著生產的炸藥到承包的礦山上試驗,可這生產的炸藥效果並不理想,炸藥連響都沒響。
隨後,兩人回去後反覆琢磨,再次生產了4袋新炸藥,當天下午兩人再次帶著新炸藥來到山上試驗,可效果仍不理想,這次炸藥又沒響!周某隨後便告知黃某,「我先回老家好好研究研究。等我研究出來再過來給你弄,不弄好我不要你錢。」
可這人算不如天算,黃某這炸彈夢還沒開始,公安民警便接到舉報在黃某家中將其抓獲,並在其租用平房中查獲炸藥疑似物將近600公斤。後經國家民用爆破器材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南京理工大學化學材料檢測中心檢驗,上述炸藥疑似物均具有爆炸性。
法院審理
牟平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法律規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非法製造爆炸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非法製造爆炸物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黃某犯非法製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官說法
爆炸物品因其殺傷力巨大,歷來是國家管控的重點。控制的主要手段是源頭管制,即對爆炸物品的製造、銷售、運輸、使用、儲存、銷毀,國家均實行嚴格的許可和登記制度,保證爆炸物品在公安機關的嚴格監管之下,不至於流向社會,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黃某非法製造爆炸物,且數量達到600千克,已經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情節嚴重」,因此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官在此也告誡大家,如若確需用爆炸物進行爆破作業的,應依法申請,經審批後由專業爆破人員實施爆破。非法製造爆炸物違反法律法規,最終害人害己,面臨的只會是法律的制裁。


TAG:公正煙台在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