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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五千萬,一塊下地獄:遇到這樣的渣爹,讓他有多遠滾多遠

近日,天津電視台的《法眼大律師》播出了一集《我找明星女兒要五千萬》的節目。

節目中,六十五歲的求助者「李先生」指控自己的女兒——現年三十歲、中央戲劇學院畢業的明星,在大學畢業之後身價上億,卻拒絕贍養他。

節目中,李先生獅子大開口,要求女兒支付五千萬的贍養費;女兒若是不依,「那我就一杆子捅到底,咱們一塊兒下地獄吧」。

雖說在節目中,這個「李先生」一再聲稱自己對女兒有多好、有多疼,從小到大,自己為女兒費了多少多少心花了多少多少錢,但他的話,簡直處處都是漏洞。

由於節目組並未請來李先生的女兒及前妻,所以他的話是真是假,現場並沒有現成的結論。我能做的,就是從邏輯上進行推理,從細節上進行推論。

據李先生自己講述,他與女兒的母親相差十三歲,在女兒只有十個月的時候,兩人即已分居;後來,在女兒不到兩歲的時候,正式離婚。

世間的絕大多數女子,一旦嫁人成家,就會把家庭當作生活的重心;尤其在有了孩子之後,更是渴望家庭的完整。可在女兒僅僅十個月的時候,李先生與妻子即已分居。

在現場,李先生沒有談及分居的原因,但常識告訴我們,這對夫妻之間一定發生了特別重大的事情。

十個月的小嬰兒,還需要母親的悉心呵護,而要想照顧嬰兒,母親就不能上班,經濟上就必然依賴父親。李先生的妻子呢,寧願失去經濟上的援助,也要與丈夫分居,何以至此?

要知道,為了保護哺乳期的母親,我國的《婚姻法》專門有規定:在妻子的哺乳期內,丈夫不得提出離婚!

從常識上說,一定是丈夫做了妻子難以容忍的事情,妻子才狠心離去。

是什麼呢?李先生對此隻字未提。

節目中,李先生提到,自己的女兒還有一個同父異母的哥哥,比女兒大九歲。那麼可以斷定,與女兒的生母結婚之前,這個李先生曾經有過婚姻。至於後來是離婚還是喪偶,他沒說,外人也沒法下結論。但女兒的生母之所以與之離婚,觀眾給出了回答是:他在妻子孕期出軌。

原來如此!

若非李先生做了妻子忍無可忍之事,他的妻子怎麼會在孩子十個月就舍他而去!

離婚之後,孩子隨母親生活,據李先生自己所說,每個月支付五十元的生活費。考慮到當時是九十年代初,這筆生活費也能說得過去。

帶著孩子離婚之後,李先生的前妻得遇良人,再度結婚。為了保護孩子,前妻讓孩子稱繼父為「爸爸」,稱李先生為「叔叔」,對此,李先生自己也接受了。而在平時,前妻並未阻止李先生去看望孩子。直到上小學時,孩子才知道李先生是自己的生父。

那麼問題來了,儘管李先生一再聲稱自己對女兒百般疼愛百般呵護,可對於一個不與自己一起生活的女兒,他又能怎麼疼呢?不可能給孩子做飯,不可能給孩子洗衣服,更不可能接送孩子上下學;撐死了,在休息日接孩子出來吃頓飯,玩一玩吧?這樣的頻率又能有多高呢?一個月能有一兩次嗎?節目里,李先生自己也說了,女兒學舞蹈學繪畫學很多東西,都是媽媽接送的。

後來,女兒上了中戲。

談及女兒在中戲的求學,李先生又是一副功臣的模樣:什麼女兒遺傳了他的天賦啊,什麼他在北京專門為女兒租了房子啊,什麼他前後為女兒花了三十多萬啊,什麼他想方設法為女兒鋪路啊……

分明是戲精附體!

最可笑的是,他還說,08年12月31日,他專門約王中軍見面吃飯,請他對女兒多多關照!

真是笑死我了。

——入戲太深了。

我們回憶往事,尤其是多年前的往事,我們或許能夠記得個大概,但實在難以記清具體的日子。連12月31日都記得清清楚楚,這個李先生的記憶力真是非同凡響。

只可惜,這一切都是他自己杜撰出來的。

這個李先生,一直以來就吸毒、吸毒、吸毒,在08年的三、四月份,他因持毒被判入獄。

在他入獄的時候,女兒曾經探望過他;而他的前妻,每個月給他四百元。對於他,前妻及女兒真是仁至義盡。

出獄後,他曾去過北京,但據他帶到現場的朋友說,他在北京窮困潦倒,住在地下室,連吃飯都成問題,時常向朋友伸手。

——這麼一個連自己都養不活的人,竟然為女兒花了三十多萬、還為了女兒請王中軍吃飯!謊話說到這個份上,不要臉的程度可以申請吉尼斯紀錄了。

後來,女兒與他斷絕了聯繫,不認他這個父親。導火線是什麼?李先生始終迴避,他只是說,有一天他去橫店看望拍戲的女兒,但女兒拒絕見他。

——他說自己當時如遭雷擊。

活該。

他在獄中女兒還去探望,可見女兒對他並非無情無義,之所以拒絕再認這個父親,這其中肯定發生了令女兒極端憤怒極端不滿的事情。

到底是什麼?外人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這個李先生一定做了非常對不起女兒的事情。

不過,對於這一點,無論現場的律師及主持人如何發問,他都「顧左右而言他」,絕不正面回應。

而他之所以上節目求助,目的就是向女兒索要五千萬的贍養費!

五千萬啊,這個數字真能嚇死人。

如果女兒不答應,那就「一塊下地獄」。

這是父親嗎?不,這分明就是惡魔。虎毒不食子,就連畜生,也不會與自己的孩子過不去。

一個正常的父親,若是因為自身的原因未能對女兒盡到撫養責任,那必定心懷愧疚。在孩子成年之後,尤其在孩子功成名就之後,做父親的即使被女兒拒之門外,照樣也會處處為女兒著想,處處維護女兒。

這才是真正的父愛。

可這個李先生的身上,對女兒哪裡有一點的疼愛之心?

對女兒連起碼的撫養責任都未盡,李先生非但毫無愧疚,反而謊話連篇地為自己塗脂抹粉。在女兒成名之後,不是維護女兒的形象站在暗地祝福女兒,而是上網詆毀女兒甚至要把女兒拉下地獄。喪盡病狂到這種地步,這個李先生已毫無人性可言。

可憐的,是女兒。

現在發覺,人生真正的悲哀,就是有一個渣爹(渣娘)。哪怕你再恨他,哪怕你再以他為恥,哪怕你方百計與他劃清界限,那也沒用。

——你的身上,流著他的血。

而你總不能如哪吒一樣,剔骨割肉,還回去。

這一生,恥辱總是如影隨形。

更可氣的,按照法律的規定,你還得贍養那個渣爹,哪怕他什麼撫養責任也沒盡過。

我國法律認為,只有在下述兩種情況下,子女才可以拒絕贍養父母:

第一種情況是父母足夠過分,以至於子女長大成人後又有充分的理由拒絕贍養父母,包括但不限於父母遺棄子女,對子女實施性侵害、虐待、謀殺等暴力犯罪行為;

第二種情況是子女過得實在太慘,實在沒有能力負擔贍養父母的責任。第二種里又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成年子女未婚或者離異但是沒有經濟來源、喪失勞動能力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第二種情況是成年子女已婚但是沒有經濟收入且家庭收入也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也就是說,哪怕渣爹渣娘什麼責任都沒盡,只要孩子沒被餓死,只要孩子成年後有了收入,就得養著那個人渣。

這樣的規定,真的很可惡。

關於贍養責任,我記得台灣地區有個規定:做父母的,如果連著兩年未盡到撫養責任,那麼子女成年之後,可以不贍養父母。

這才合理。

這個世界上,有一種人哪怕再落魄,哪怕再不堪,哪怕再凄慘,再怕再可憐,我也不會給予點滴的同情;那種人,就是渣爹渣娘。

至於那些上法院起訴子女的父母,在外人面前哭訴被女子遺棄的父母,我一概也不同情。

親子關係本是世上最牢固的關係,為人父母,但凡對子女盡到起碼的撫養責任,但凡盡到基本的教育責任,子女絕不可能在父母年老之時遺棄他們。反過來說,那些被女子遺棄的老人,純屬咎由自取。

無論是親朋好友還是左鄰右舍,我身邊的父母幾乎都是對子女傾盡心血,不圖什麼回報;而成年後的子女,對父母也是傾盡所有。

我的好友,幾年前母親罹患乳腺癌,當時醫生的結論是,大概只有半年的生存期。

好友不信,去最好的醫院,找最好的醫生。

如今,四年過去了,好友的母親依然健在。

而好友付出的代價是一百多萬的醫藥費。為了賺錢,好友曾經身兼多職,自己發著高燒還要工作。

這一切,都是瞞著老人的。

——老人一直以為,自己得的只是小毛病。

之所以瞞著,不只是害怕老人得知真相心理崩潰,還因為——一旦得知自己花費巨額醫藥費,老人一定會拒絕繼續治療。

在我們這個國家,多少身患重症的老人,寧可活活病死,也不願拖累兒女。

另一方面,做兒女的,哪怕砸鍋賣鐵,也要為老人治病。

這就是親情,就是父母與子女的親情。

一個為了金錢不惜毀掉女兒的父親,真是枉披了一張人皮,對於這樣的父親,有多遠就讓他滾多遠。

當然了,這個李先生不是省油的燈,在上節目的同時,他已到法院起訴。

那就讓法院判決吧。

法院判決多少贍養費,就給多少;至於別的,想都別想。

一個想把女兒拉下地獄的父親,他自己最好的去處就是地獄。

本文所配圖片,皆選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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