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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境保護行為可追溯至秦朝,其前身為《田律》,管理制度不亞於如今

秦代以嚴刑酷法著稱於世,讓環境保護更具剛性。一部秦朝制訂的保護樹木、植被、鳥獸、魚鱉以及水道暢通的《田律》,可以算得上是我國最早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其意義並不亞於史書法制。

環境保護行為屬於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短時間內難以見到效果。不過,相較於大的生態環境而言,動物得到保護後的效果則相對明顯。人類的歷史源遠流長,動植物相較人類更是由來已久,其棲息地和生存環境理應得到保護。

飼養野生動物的行為在我國由來已久,中國早在西周時期就有所謂的「宮廷獵苑」飼養動物,在近代則有公認的最早出現的公共動物園「萬牲園」。而說到野生動物的保護,早在傳說時代,各個部落就設置了「虞」這樣的官員來管理山澤鳥獸。

春秋戰國曾有關於違反野生動物保護規定的處罰條例,如「苟山之見榮者謹封而為禁。有動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者,左足入,左足斷,右足入,右足斷」,可見傷害傷害野生動物者受到的處罰之嚴厲。

與此同時,齊國規定山林水澤按時封禁和開放,即春夏秋冬的禁令,在動物繁殖時間段內,不準在山中砍伐樹木、在澤中割草燒灰和用網具捉捕鳥獸。這些都為後來的野生動物保護奠定堅實的基礎,後世漢唐都以此為依據,制定了符合時代的動物保護法令。

到了當代,人類進入生態文明時期,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人類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重要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更是將生態文明建設作為重中之重。如新中國成立後的第一部環境方面的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多項相關環境保護單行法,無不彰顯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決心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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