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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公司的商業實質探析之助貸機構

「助貸機構」並沒有一個專門的定義,這個詞也是從去年開始漸漸的流行。字面上理解就是,幫助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服務的機構,平台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輸出風控、獲客、授信審查、貸後管理等環節的技術支持,並收取相應的消費金融貸款撮合服務費。和正規金融機構合作,專業性和規範性要求更高,那「助貸機構」是否是真正意義上的科技公司呢?其商業實質和P2P機構有差異么?

先說結論:「助貸機構」依舊是通過自身的信用能力在賺錢,現階段的「助貸機構」和P2P機構一樣,是信用中介而非信息中介。盈利模式也幾乎一樣,略有不同的是,「助貸機構」由於和持牌金融機構合作,不存在資金池和流動性管理問題,著重要關注其盈利能力。只有當銀行業金融機構獨立風控能力建立起來,「助貸機構」才有可能變成真正的信息中介。

個人合格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信託產品、銀行理財等間接投資於這類「助貸機構」的資產。

一、「助貸機構」和P2P機構的業務流程差異

P2P平台可以理解為C2C模式,助貸機構可以理解為C2B模式,所以從業務流程上來看,助貸機構在獲取借款客戶和風控上與P2P機構是一樣的,僅僅是資金來源端不同,一個是來自個人資金,一個是來自機構資金。趣店、樂信的招股書披露了其業務流程,他們的資金端都經歷了從個人資金逐漸過渡到機構資金的歷程,而維信金科從一開始就和機構資金打交道。

機構資金的專業性強,合作難度大,而散戶資金相對比較容易獲取。和機構資金合作,對於平台企業來說付出的努力更多,需要配合機構的一輪輪盡調。那為什麼這些機構依舊選擇和機構資金合作?原因很簡單,和機構資金合作監管的要求容易滿足,不會存在資金池、自融、非法集資等問題,規範性更好。實踐中「助貸機構」就不需要像P2P機構一樣需要備案。

業務流程上資金來源的不同,是否會從本質上改變「助貸機構」的商業實質呢?先來看下趣店、樂信、維信金科招股書中描述的和機構資金合作的流程。

1、趣店

趣店的資金來源招股書里寫得比較複雜,將資金來源分為表內和表外,主要包括通過網路小貸投放的自有資金、信託資金、銀行或消金等合作資金、P2P資金等。自有資金和P2P資金的性質不用論述了,主要看信託資金和銀行、消金等合作的資金。

(1)銀行、消金等機構資金

這部分資金由於不是通過趣店直接放款,所以趣店將其歸為表外資金,但事實上趣店承擔了這些資金的違約責任。招股書里寫得很清楚:和銀行合作時如果借款人違約,趣店有責任將違約的全部資金墊付到相關銀行;和消費金融公司合作時,趣店要根據歷史違約率對消費金融公司進行現金補償。看上去是不是和銀行的表外業務很像?實際都沒有出表。

(2)信託資金

同樣和信託資金合作,如果信託產品的預期收益率達不到要求,趣店必須進行補足,同時信託產品的所有剩餘收益都歸趣店,機構資金只分走固定收益。從這段描述也可以看出,信託里的其他機構資金是不承擔任何風險的,所有的風險都由趣店承擔,所以超額收益也歸趣店。現實中「助貸機構」一般通過購買信託次級份額和承擔差補責任的形式來履行自己的職責,所以趣店將這部分合作資金歸為表內資金也是理所應當了。

2、樂信

樂信的招股書里提到其資金來源主要是集團旗下的P2P平台桔子理財、機構資金直接借貸以及公募市場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P2P資金的性質不用解釋,公募市場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為了保障產品的安全性和流動性,一般情況下會要求發行人認購次級份額,並提供擔保措施。主要來看機構資金直接借貸模式。

機構資金直接借貸,樂信招股書里也明確說了:1、如果借款人違約,樂信負有償還本金和利息的義務,如果借款人早償,樂信依舊要付給機構投資者足額的利息收益;2、有的機構資金會要求樂信額外提供5%的保證金賬戶,按月補足;3、如果樂信不能用自有資金或保證金賬戶資金補足機構資金的收益,機構投資者會結束產品或終止合作。

同時招股書里也提到,監管並不允許公司給個人或機構投資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目前的做法有可能違反監管相關規定。

3、維信金科

維信金科將資金來源分為四種形式:直接貸款、信託貸款、信用增級貸款撮合及純貸款撮合。直接貸款即通過集團下的小貸牌照進行放款,使用的一般是公司自有資金。信用增級貸款,名字叫得很拗口,其實就是銀行和消費金融等機構資金。純貸款撮合是維信金科17年來開始嘗試的模式,在該模式下公司不使用自有資金或不提供貸款擔保,目前業務量佔比非常小。

(1)信託資金合作模式

招股書里非常清晰的寫明了維信金科通過提供擔保和購買次級份額的形式與信託公司合作。信託資金占維信金科的資金來源比重在80%左右,是其最主要的資金來源。

(2)銀行、消金等機構合作模式

招股書里也非常清楚的寫明了,公司靠提供擔保並收取擔保費的形式和機構資金進行合作。維信金科可以公開披露其擔保結構得益於集團下擁有一家持牌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規性得到保障。

二、「助貸機構」的商業實質

從上述三家公司披露的情況看,和機構資金合作過程中,「助貸機構」都必須對機構資金保本保收益,具體的操作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購買次級份額、設置保證金,承諾差補,提供擔保等形式進行。機構資金在評判是否和這些「助貸機構」合作,以及合作規模大小時,主要就是評估其承擔風險的能力,可以理解為銀行為企業客戶融資時進行授信評估的過程。所以「助貸機構」仍舊是信用中介。

2017年12月1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正式下發《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141號文),正式提到了「助貸」這個詞,並規範了金融機構和「助貸機構」合作的要求。其中也提到了關於「助貸機構」提供增信服務的禁止性條款。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

上述這段話,用大白話說出來就是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助貸機構」合作過程中必須要有風險定價能力,獨立判斷承擔風險,而不能接受「助貸機構」提供的各種增信措施。「助貸機構」只能做提供貸款撮合服務的信息中介,和對P2P的要求是一樣的。

放貸明明就是銀行等主流金融機構的主業,為什麼監管要拚命的強調不能將其風控能力外包呢?這是因為互聯網公司服務的客群都是過去銀行這些金主不屑於去接觸的客群,對於銀行來說花同樣的人力物力,給央企這種大企業放貸,效率是更高的,如果同樣的人力物力投入到小微客戶上,收益可能都不能覆蓋運營成本。為什麼國家要大力鼓勵銀行扶持小微企業,也是因為對銀行來說這是一個性價比不高的業務,才需要政策鼓勵。

而由於互聯網技術的興起,使得服務小微客戶的效率提升了,運營成本下降了,過去幾年這個領域吸引了大量資本湧入,催生了一批互聯網金融公司。但資金永遠是互金企業的痛點,他們沒有合法吸儲的權利,擴大規模必須要有錢,使用散戶資金,一直在規範性的邊緣遊走,業務的穩定性會受到影響。比如之前監管對P2P要求,取得備案前必須雙降,降低存量業務規模,降低不合規業務規模,而目前沒有一家P2P機構真正通過備案。所以只有和銀行等具有穩定資金來源的金融機構合作才是長遠解決資金問題之道。銀行也開心,之前的小散不賺錢業務,被互金企業彙集起來批發給他,銀行也增加了一項業務收入來源,而且利潤空間還很豐厚。為了更簡單快速的賺錢,銀行基本不用改變原有的風控模式,只需要判斷合作的互金企業的信用能力,是否可以給與授信額度即可。這也是這兩年助貸業務瘋狂發展的原因。

但這並不是監管樂意看到的,因為無論是「助貸機構」還是P2P機構,互聯網金融都是披著互聯網的外衣,干著金融的活,但又不受監管資本金、撥備等的約束,風險不可控。不過監管部門也很聰明,知道無論傳統金融機構還是互聯網金融機構,資金永遠是命門,所以只要控制好這個命門就可以。對於「助貸機構」,嚴控和其合作的持牌金融機構,要求其建立獨立風控能力,獨立判斷風險,而對於「P2P」機構,嚴打資金池、自融、非法集資。在這樣的背景下,互聯網技術再怎麼折騰,也翻不了天,畢竟影響範圍有限。

三、「助貸機構」的盈利模式

上面討論了「助貸機構」的商業實質還是信用機構,所以其盈利結構和P2P機構完全一樣,營業利潤為能向借款人收取的所有現金流扣除本金、扣除機構資金的利息、扣除壞賬以及公司的業務運營的相關費用。稍有不同的是,「助貸機構」和持牌金融機構合作,不存在資金池、期限錯配問題,而機構資金又很理性。根據之前引用的樂信的招股書內容也可以看出,如果「助貸機構」不能及時補足機構資金的收益,機構資金不再合作新增業務,但不影響存續業務。而對於P2P機構,如果出現個人投資者收益不能滿足,可能會引發投資人集中贖回,即使絕大部分借款人並沒有違約,也會因為大規模的資金撤回導致P2P平台倒閉。這就是所謂的「擠兌」,也就是流動性風險最直接的體現,當然很多P2P機構為了控制流動性風險,推出了很多定期產品,但對於個人投資者而言,是更偏好期限短、流動性好的短期產品的。所以總體來說,和P2P機構比,「助貸機構」的經營風險相對較小,更多的是關注其盈利能力。

四、「助貸機構」和銀行等金融機構關係分析

對於銀行來說,放貸是其老本行,互聯網風控能力的建立其實不難,難的是改變銀行內部的體制和流程。然而在金融業去槓桿強監管的背景下,銀行很多業務都不能做了,也只能老老實實的回到自己的主業上,小微零售貸款業務反而變成了香饃饃。現實中,很多銀行都在招兵買馬,建立自己的互聯網風控團隊。一旦銀行風險定價能力真正建立起來,能獨立評估和承擔風險了,「助貸機構」的角色將如何轉變?

初步可以推斷,只有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真正具備風險定價能力後,「助貸機構」才有可能變成真正的信息中介。彼時,「助貸機構」和銀行等金融機構會形成競合關係,流量充裕的「助貸機構」會在流量端與銀行等機構繼續合作,而自身也需要買流量的「助貸機構」,在資金端毫無優勢的情況下,只能在某個垂直領域和銀行比拼風控能力了。

下篇預告:這幾篇商業本質討論的文章,目的都是想為互金企業估值的探討做鋪墊,下篇開始會漸漸切入主題,分析影響互金企業盈利能力的幾個指標及變化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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