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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土司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其又具有什麼特點?

原標題:明代土司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其又具有什麼特點?


作者: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鄭成志


土司制度是我國古代時期在少數民族地區施行的一種與內地有明顯差異的地方統治制度,它是羈縻政策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所形成的產物。與傳統的羈縻政策不同的是,土司制度已經具備了一定的內地的統治特點。


明代播州土司楊鏗墓


對於土司制度,其形成於元朝,土司官職便是在元朝時期開始設置的。元朝時期,在西南和西北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政府仍然設行省,並在其下設立路、府、州、縣,不過與內地不同的是,此時在邊疆地區設置的地方統治機構,其行政長官是由當地的土人擔任的,且這些土官是可以世襲的。在朝廷設置土官後,並賜予土官以詰敕、印章、衣冠等信物,以此作為朝廷承認其統治權的憑證,也就是通過這一系列設置,元代時期土司制度得以初步形成。


甘肅魯土司衙門舊址


明朝建立之後,基本上承襲了元代建立的土司制度,又在其基礎上加以改進和完善。將原有的土司制度進一步細化,對於官職、承襲、朝貢等制度都制定了非常詳細的規定。明史記載:「嘗考洪武初,西南夷來歸者,即用原官授之。其土官銜號曰宣慰司,曰宣撫司,曰招討司,曰安撫司,曰長官司。以勞績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縣之名亦往往有之。襲替必奉朝命,雖在萬里外,皆赴闕受職。」由此可見,明代雖然細化了土司制度,但對於原有的元代設置的土司仍授予原職,這也是為了儘快統一而做的工作。



明代土司手書牌匾


如上文所述,明初規定土司的繼承需要到京師「赴闕受職」,這一制度在明代建立之初被相對嚴格的貫徹,而到了永樂之後,土司的承襲也很少有到京師的了。而明初時期,也並沒有強制規定土司必須到京師承襲,土司直接在當地承襲的情況也有很多。

在土司的升職上,明代時期也有很多的途徑,除卻按照行政程序進行的升授之外,還有按照軍功升授,或者根據當地民意升授,招撫升授,軍功升授的諸多方式。除此之外,土司還可以通過向朝廷繳納糧米或者木料的方式獲得升授。除此之外,在土司的管理上,明朝政府也多參照成例進行管理,在一些事務的處理上也參照過往的成例進行處理。再而,對於土司去世而繼承人年幼不能理政的情況,也形成了借職制度,即在土司家族中選擇一名成員代理土司職務,等到繼承人成人可以理政之後再將權力交回。並且在部分地區也採取了土官和流官共同理事的制度,以限制土官的權力,從事實現對該地區的統轄管理。


參考資料:


1. 李世愉,土司制度基本概念辨析,雲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01期


2. 陳曉敏,明代的土官與土司制度--以《土官底簿》之記載為中心,碩士學位論文


3. 張凱,明代土司地區的宗族制度——以永順彭氏土司為例,青海民族研究,2015年02期

編輯:施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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