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我不是葯神》,男主算是販賣假藥嗎,葯企應該降價嗎
大家好,我是歪歪。
自《我不是葯神》上映後,刷遍了朋友圈和推廣新聞,可謂是零差評,豆瓣上更是到了9分的高分。影片本身就足夠優秀,又直擊當代每個中國人的痛處,我們誰又不會生病呢,更為難得的是國產有了一部社會現實意義電影,真是足以歡呼雀躍啊。王傳君翻身了,徐崢繼續了他製作上的神跡,從此我們知道了文牧野的大名。
關於電影,大家議論紛紛,但現實中問題是複雜得多。歪歪今天想講講現實中「葯俠陸勇案」所帶來的種種困惑。假藥的定義到底是什麼?創新葯就應該價格美麗?
周一圍飾演的警察對上司說過男主賣的不是假藥,是有藥效的。而男主最後還是因為販賣假藥被捕並且被判了刑。觀眾看完了以後也想了,這不就是海外代購嗎,也不是假貨,怎麼就成假藥了呢。在法律上講,就是假藥無疑, 《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該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該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以假藥論處。
目前,對於「假藥」的界定,刑法理論界觀點不一,有觀點堅持主張實質違法論,認定「假藥」必須考慮藥品的效果,是否危害人體健康;還有觀點主張採取形式判斷標準,考察是否取得葯監部門的批准文號。司法解釋明顯站在了形式判斷的立場,只要沒有取得批准文號的便是「假藥」;同時部分採納實質判斷的主張,即少量銷售沒有批准文號的藥品,只要藥效方面沒有問題,可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出罪。
可以說,司法解釋將部分銷售假藥的行為予以出罪,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形式違法與實質違法的張力。但是,這樣的解釋立場,依然埋下了難題,何為少量,如何判斷?不同地區、不同的裁判者,必然給出不同的結論,招致的是刑罰的不均衡。
陸勇也是因為沒有謀求利益才無罪釋放。歪歪還是很理解司法的立場的。中國人的聰明是有目共睹的,試想一下若是一切情大於法,一旦鼓勵了這種行為,有多少人會鑽這個空子,有多少人會打擦邊球,到時候流入患者手中的可能真的就是假藥了。你想想,你有百分百相信一個代購嗎,何況代購的是葯呢?
影片中反覆強調正版葯與印度葯價格的天大差異。歪歪在這裡很粗淺的普及下,醫藥研發分為創新葯和仿製葯,也就分別對應影片中的正版葯與印度葯。創新葯是無中生有的,是一個全新的化合物結構,因此葯企從研究到臨床,都需要冒著巨大的風險去投資,幾十億並不誇張,花個十年時間也是打底,這還可能做了十年結果臨床不好夭折了。說了這些困難,就是想說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你願意讓司機去花你的錢摟你的媳婦兒嗎。而印度也是個神奇的國度,2002年,這個國家是不認專利權的,所以影片中那個印度藥廠被迫倒閉並不冤枉。
再說說價錢,我同意創新葯葯企不能定價過高,但我不同意創新葯葯企不能定價高。高回報是創新葯研發的動力,要不然誰願意砸錢去玩?沒人玩兒了,科技還能進步嗎。等過了20年專利期過了,才有仿製葯的事兒,仿製葯的意義才是拉低葯價,走向市場。所以兩者各有使命,是一種平衡,打破了平衡,那就亂了。此外,國內的仿製葯處在什麼階段,學葯的人心裡都有個大概。
說了這麼多,歪歪並不是否認電影的社會意義,也不是說我們就應該處於現在這種處境,單純的說說客觀事實,這是一種無奈,並不是簡簡單單就能解決的。我個人認為解決的關鍵還是國家醫保政策的改革,但這又涉及到種種政策的實施,慶幸的是在影片的結尾,我們看到了改變,看到了希望。
如果你有什麼想法,歡迎一起討論!
歪歪看電影,有事兒沒事兒看看電影,得勁兒!


TAG:歪歪看電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