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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再婚?「假離婚證」也要辦手續,否則你可能已經觸犯刑法!

1996年,馬某的小姨與李某的父親認識,其經小姨介紹認識了李某,兩人很快談了朋友。1998年5月,兩人委託馬某的叔叔辦理結婚登記,並向其提供了兩人結婚登記照片和二人的婚姻證明,當時兩人均未到場,結婚申請上的簽名、手印也不是兩人的,所在縣人民政府向馬某、李某發給了結婚證。1999年3月,兩人生下一子。

2012年,馬某發現李某經常夜間偷偷起床打電話。同年7月7日晚,更是發現其與一名陌生女士約會,兩人大吵一架,隨後兩人分居。兩人分居後,馬某得知丈夫李某竟與王某住在了一起。氣不過的馬某,徑直前往王某店裡尋找丈夫李某,2016年11月21日,其見王某李某二人均在店中,同時還有一個小女孩,就要進店理論。卻受到了李某持刀阻攔,馬某無奈,就報了警。辦案民警趕到後,王某說與李某辦有合法手續,小女孩就是她與李某生的。事有蹊蹺,辦案民警隨後向經襄州區婦聯了解到李某與王某確實辦有結婚手續

2018年3月20日李某因涉嫌犯重婚罪被當地民警依法逮捕

近期,依法開庭審理,庭審上李某辯稱:「1998年,其與馬某二人開始同居,馬某懷孕後就在一起生活。當時沒登記結婚,也沒舉行儀式,聽馬某說辦了結婚證,其從未見過結婚證。同居生活經常吵架,其於2011年與馬某分居。當時馬某辦結婚證其不願意,其沒回老家給馬某開證明,後來馬某讓親戚幫忙辦的結婚證,結婚證馬某在保管。其與馬某協議離婚未果,又想把二人事情了結,到法院起訴離婚,因結婚證是假的法院未受理。其與馬某分居後認識了離異的王某,二人在一起生活。2014年5月,王某懷孕要給小孩上戶口,其與王某在民政局領取了結婚證。後又經常與王某吵架,2015年10月離婚。」

法院最終認定:李某在與馬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其行為構成重婚罪。經查,從李某、馬某合照結婚登記照可知李某在婚姻登記前是明知的,馬某陳述和李某供述也印證李某明知他人幫助辦理了結婚證,雖然李某在婚姻登記時沒有到場,但在法定期間內也未依法申請撤銷該婚姻登記行為,此後李某與被害人馬某共同生活十餘年,且生育一子,表明李某已經認可了他人的代辦行為,即婚姻登記並沒有違背李某意願,故該登記結婚有效。而李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其行為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以重婚罪對其處刑,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實這裡的婚姻即指法律婚,即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也包括事實婚,即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正如法院所述李某的行為認可了登記結婚的效力,因而其在未與馬某辦理離婚登記的前提下,又與王某登記結婚,同時存在兩個法律婚,完全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現實中還有,兩個事實婚,或者先法律婚後事實婚,或者先事實婚後法律婚等情況。因而一定要正確理解法律,不要因為無知而身陷牢獄。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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