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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已婚婦女出軌,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

原標題:清朝已婚婦女出軌,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


清朝是一個禮教高度嚴苛的社會,對婦女貞節方面的限制強過此前任何一個朝代。因此,對於已婚婦女出軌這樣的行為,絕對是「零容忍」,不僅以道德規範,更是在法律上予以嚴懲。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第一條就寫道:「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無夫、有夫),杖一百。」

所謂「和姦」,就是在男女雙方你情我願情況下發生的通姦;所謂「刁奸」,就是男方以花言巧語或者財物誘惑女子與之發生關係,最終還是落實到雙方自願,與「和姦」同一性質。


律例同時規定:「其和姦、刁奸者,男女同罪。」



晚清女囚犯。

也就是說,在平民百姓之中,未婚女子與男子通姦,雙方各杖打八十下;已婚女子與男子通姦(實際上就是出軌),因為不僅傷風敗俗,還傷害了丈夫的權益,所以刑罰加重,雙方各杖打九十下;女子受誘惑而與男子通姦,刑罰進一步加重,雙方各杖打一百下。


為何刁奸加重處罰?《大清律輯注》解釋道:「刁引出外,不畏人知,淫縱尤甚,故更嚴其法。」「夫淫人婦女,壞人閨門,犯奸之罪,本重在姦夫,然必姦婦淫邪無恥,有以致之。」


我們回頭再來看杖打這種刑罰。杖打八十、九十,是什麼概念呢?如果行刑衙役實實在在地打,杖打三十下,就可以讓壯年男子皮開肉綻,再多打就足以致殘、致死了。因此,對於女子而言,死於杖下的可能性很高(當然,清朝行賄行刑衙役的現象很常見)。



被杖打的囚犯。

另外,涉及奸罪的時候,杖刑是「去衣受杖」,以示羞辱。


出軌的女子受過官府的懲罰之後,還面臨一個關口:「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丈夫可以對她既往不咎,也可以將她賣掉。


清律鼓勵「捉姦殺奸」。《大清律例·刑律·人命》這一章節規定:「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


丈夫現場捉姦而將姦夫姦婦殺死的,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將姦婦殺死、讓姦夫脫逃而後又被抓獲的,丈夫反而要被杖打八十下;如果不是在通姦第一現場將姦夫姦婦殺死的,丈夫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但不會很重。


晚清滿族女子。


相反,通姦男女實施的人身傷害,則會被嚴厲處罰。捉姦現場姦夫拒捕而將捉姦之人毆傷的,絞監候;妻妾夥同姦夫謀殺親夫的,妻妾凌遲處死,姦夫處斬。


《大清律例》還對一些特殊情況下的男女通姦行為做了規定。


第一,「其軍民相奸者,姦夫、姦婦各枷號一個月,杖一百。」

不難看出,對軍民(有軍籍之人)中的姦夫淫婦,不僅杖打,還枷號,處罰比平民更重。此舉的出發點,在於解除在邊關征戰的將士的後顧之憂,讓他們安心保家衛國。



晚清貴婦。


第二,「凡職官及軍民奸職官妻者,姦夫、姦婦並絞監候。」


這種處罰直接到了死刑,比平民、軍民都重得多。究其原因,不外乎官僚階層是當時社會的精英,是道德教化的提倡者和身體力行者。在這樣的階層發生姦情,社會危害特別大,當然要猛拳重擊。


第三,「其奴婢相奸,不分一主、各主……姦夫、姦婦各杖一百。」


清朝存在著一定數量的賤民階層,以奴隸為主,身份低下,相互犯奸所受到的懲罰比平民略重。


此外,一些大家族對出軌的婦女可能使用「私刑」,諸如逼其自盡、浸豬籠、沉潭、活埋等,史有記載,但並不多見。


最後再說一句,《大清律例》中對男女通姦的相關規定非常複雜、詳盡,本文只是列舉了比較常見的情形,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參閱原著,做深入了解。


參考資料:《大清律例》,高雅《清代奸罪研究》,錢泳宏《防控與失控:清代重懲奸罪與「因姦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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