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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亞:神奇的「千島之國」

印度尼西亞真的是一個特別神奇的國家:

它是一個海洋國家,

跨越亞洲和大洋洲;

它是一個群島國家,

一萬多個海島組成;

它是一個火山國家,

擁有世上最多的火山

它是一個宗教國家,

所有的人都信仰宗教……

國情簡介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以下簡稱「印尼」)位於東南亞,陸地面積1904569平方里,由約17508個島嶼組成,是全世界最大的群島國家,疆域橫跨亞洲及大洋洲,有「千島之國」的美譽。

印尼人口約為2.555億,為世界第四人口大國,共有100多個民族,其中,爪哇族人口佔印尼人口的45%,為印尼最大的民族。

印尼的主要宗教為伊斯蘭教,伊斯蘭教教徒約佔全國人口總數的87%,其他宗教包括基督教、天主教、印度教、佛教等。

從政治、經濟、法律等因素綜合來看,印尼自然資源豐富,經濟穩健,農業、工業和旅遊業發展均衡,但法制建設尚不健全,穩定性有待加強。

(一)政治概況

印尼實行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分立的分權制

總統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武裝部隊總司令,由全國普選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人民協商會議為印尼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由人民代表會議(即國會)和地方代表理事會共同組成。

印尼國會為國家立法機構,擁有立法、預算、監管三大職能;在行使職能的過程中,國會還擁有質詢權、調查權和表達意見的權利。

印尼實行多黨制,民主黨是印尼政壇最大的政黨。目前,印尼黨派數目眾多,政治結構複雜,常常出現多黨聯合執政。

(二)經濟概況

印尼是東盟最大的經濟體,農業、工業和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有重要地位。

近年來,印尼積極利用本國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大力發展製造業、農林漁業和批發零售業、旅遊業等產業,同時發展信息與通信、金融保險業等新興產業,經濟增長較快。

(三)外交政策

在國際上,印尼奉行獨立自主、不結盟的積極外交政策以及平等、相互尊重和大國平衡原則,重視與東南亞國家的外交關係,為東南亞國家聯盟初始成員國。

法律概覽

印尼法律門類比較健全,司法與執法效率不高,監管體制有待完善

(一)法律體系

印尼受荷蘭及英國殖民者影響,法律體系相對複雜,傳統規則、不成文法和現代立法並存。

總體而言,印尼屬於大陸法系,法律體系包括:

一是由習慣法、伊斯蘭法和荷蘭法三者融合而成的刑法體系;

二是以習慣法和伊斯蘭法為主的民法體系;

三是以荷蘭法為基礎的商法體系。

(二)司法制度

訴訟制度——法院體系

印尼的法院體系包括最高法院普通法院兩部分。

普通法院由地區法院和高等法院組成,地區法院為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的初審法院,高等法院為地區法院所審理案件的上訴法院。

訴訟制度——民商事訴訟

印尼的民商事訴訟制度主要有以下值得注意的地方:

關於商事訴訟程序法適用的問題,以爪哇島和馬都拉島為界,島內地區及島嶼地區分別適用不同的程序法。

仲裁製度

印尼的《仲裁法》共十一章八十二條,於1999年8月12日施行。

該法的內容包括仲裁的使用範圍、仲裁員的指定、仲裁程序、沖裁裁決的執行和撤銷、仲裁的職權的終止等。該法很多規定都與國際通例接軌,注重保護各類法律主體的經濟利益。

(三)司法效率和其他事項

1.司法效率

通常情況下,印尼法院做出最終裁決時間都比較長,判決的執行同樣要花費一定時間。印尼法律沒有對審判時限做出具體規定

2.國有化、徵用和徵收

為了保護外國投資者,印尼《投資法》規定政府不得通過法令實施國有化、徵用、徵收等行為。近些年,也沒有關於國有化和徵收、徵用的案例

金融法律制度

(一)銀行准入與監管法律制度

外國銀行在印尼當地面臨的限制政策及監管較多,一定程度上不利於業務的開展。印尼財政部,印尼金融服務監督局和印尼中央銀行是印尼金融領域的監管機構。

外國銀行不能在印尼直接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從印尼金融服務監管局獲得營業執照後方能營業。

1.外資銀行的機構設置

外資銀行可以在印尼設立代表處準則:

(1)外國銀行總資產排名在全球前三百名之內的,方可在印尼設立代表處

(2)外國銀行在印尼設立代表處需獲得印尼央行理事會的同意

(3)擬設立代表處銀行的負責人應在申請信上簽字,並送給印尼央行理事會,申請信需闡明在印尼開設代表處的原因。

2.外國銀行持股設置

根據印尼央行頒布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股東對印尼商業銀行的持股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其中外國銀行一般被允許最多持有印尼商業銀行全部已付資本40%的股份,如外國股東持有超過25%的股份,需另外通過「合格測試」

3.商業貸款利息率的限制

目前,印尼對於商業借貸的利息率沒有限制,但要求印尼的商業銀行公布各自的基本放款利率,貸款基準利率無需取得監管機構的批准。

(二)擔保法律制度

1.擔保法律體系

涉及擔保的法律主要包括《印度尼西亞民法典》《信託法》《抵押法》《倉單提單法》及《印度尼西亞商法典》等。

2.擔保方式

根據印尼法律,擔保包括動產擔保、不動產擔保、保證等形式。

動產(包括有形動產和無形動產)擔保由質押擔保和信託擔保構成。

質押擔保和信託擔保的區別主要在於對擔保物的控制管理:在質押擔保項下,擔保物由債權人或債權人與債務人一致同意的第三方控制,股權質押、賬戶質押等都是常見的質押擔保形式;在信託擔保中,擔保物則由債務人控制,且債務人可以在其經營活動中使用信託擔保物。

不動產擔保主要是抵押,主要針對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部分船舶及飛行器也被視為不動產。

投資法律制度——企業法律制度

1.設立企業的要求和程序

印尼的主要商業實體類型,及其設立要求、程序見下表:

此外,外國投資者僅被允許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2.資格查證

借款人、擔保人和實際用款人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情形下,為了判斷其是否處於破產程序、是否已獲得貸款合同和擔保文件的批准,債權人可從多種途徑,審查其主體資格、有權簽署人、公司可靠性和法律地位。

投資法律制度——外匯管制

1.印尼建立了嚴格的外匯管制制度

在印尼,外匯管制機構為印尼央行。根據印尼《強制使用印尼盾法》的規定,任何在印尼境內進行的交易都必須使用印尼盾

但與政府預算實施有關的交易、接受海外贈與、國際貿易交易、在印尼當地銀行存入外幣、國際金融交易、外商投資企業海外分紅等交易除外。

2.印尼對項目資本注入及本息匯出的法律限制

印尼對於跨境投資、資本注入及本息匯出沒有法律限制,不需要取得行政批審。

此外,外國投資者可以自由地收取其投資印尼的本息及分紅。

3.印尼是否允許在境外開立賬戶

印尼對外設境外賬戶沒有法律限制。

投資法律制度——稅收規定

印尼的稅務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印尼採用自我評稅制,即納稅義務人應當自行評估需要繳納的稅款總額並依法繳納稅款。

法律風險評估

(一)營商環境有待改善

根據2015年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指南提供的數據,印尼營商環境各項數據表現欠佳,在世界189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114位,低於地區平均水平。

具體而言,印尼在獲得電力、信貸取得多方面表現尚可,分別排名第78位和第71位。

但在公司註冊、工程承包等方面稍顯不足,分別排名第155位和第153位,例如在印尼公司註冊平均需要經過10道程序,耗時52.5天,成本高達投資價值的21.1%,需要進一步改善。

(二)合同執行成本和破產處置成本較高

根據2015年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指南提供的數據,印尼的合同強制執行效率在世界189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第172位,遠低於東亞及亞洲地區的平均水平,破產處置效率排名第75位,低於新加坡、馬來西亞等東南亞國家。

(三)進出口貿易法律限制較多

根據2015年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指南提供的數據,印尼的跨境貿易難易程度排名在全世界189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在第62位,居於中等偏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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