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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歷朝歷代說治理

原標題:文史|歷朝歷代說治理


治理」一詞不僅今天在用,在中國的歷史上也源遠流長。堯舜時期就有治世的思考,「治理」一詞則出現於春秋戰國時期。此後歷朝歷代,都有對「治理」的思考。


春秋戰國說治理

春秋戰國時期開始出現「治理」一詞,諸子百家將其用於治國、理政、平天下抱負的抒發。儒家強調「仁政」「德禮教化」,《孟子》有述「君施教以治理之」,將德禮教化確立為最為基本的治理方式。《荀子·君道》記載:「明分職,序事業,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則公道達而私門塞矣,公義明而私事息矣。」進一步將明公義、達公道作為治理秩序建構的根本價值追求,形成了儒家特有的治理文化。而道家則將「無為而治」「道法自然」作為治理的準則。



韓非畫像


王弼《老子注·五章》指出,「天地任自然,無為無造,萬物自相治理」才是最好的治理狀態,反之,如果一味地追求「有恩有為」,通過人力的作為施加於萬物,那麼,萬物的真實稟性就喪失了,這些物本身也就不存在了。這種由「無為」達至「無不為」之道,將清靜無為,不與民爭的崇高境界,確立為基本的治理模式。與之相區別,法家的治理更為推崇法律化的路徑,宣揚「以法治國」「廢私立公」。《韓非子》有述「其法通乎人情,關乎治理也。」「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數不任人。是以有術之國,不用譽則毋適,境內必治,任數也。」論證了通過「法」與「術」、刑賞分明而治,達到政理之「勢」的必要性,也彰顯了中華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蘊。

兩漢三國說治理


漢朝將「治理」視為秩序、穩定狀態(《禮記·大學》稱「修齊治平」),在專門針對公職人員的建設方面使用了「治理」一詞。《漢書》有述「師古曰『治安,言治理且安寧也』」。治理是與安定、太平、百姓康樂相併列的秩序價值追求。由《史記》首作「奉職循理,亦可以為治」,《漢書》有述「故二千石有治理效,輒以璽書勉厲,增秩賜金,或爵至關內侯,公卿缺則選諸所表以次用之」,即將安寧、秩序及良好的社會狀態作為治理的核心內容。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治理」一詞主要用於對具體的政務、政績之功的描述,多見於為當時在各個領域的代表性人物所做的傳記當中。三國時期,陳壽《三國志》中的《魏書》第九卷和第十六卷、《蜀書》第十二卷都有關於治理的記述。《魏書》記述:「《世語》曰:允二子:奇字子泰,猛字子豹,並有治理才學。」《蜀書》記述:「正昔在成都,顛沛守義,不違忠節,及見受用,盡心幹事,有治理之績,其以正為巴西太守。」南北朝時期,《南齊書》有「除步兵校尉,出為綏虜將軍、山陽太守,清修有治理,百姓懷之」的記載,《梁書》有述「時承凋弊之後,百姓凶荒,所在谷貴,米至數千,民多流散,篳撫循甚有治理」。皆通過對於政務功績的歷史記載和評判,為社會樹立盡治理之務、成治理之績的典範。


隋唐時期說治理


《隋書》描繪了「治」與「亂」的對比狀態:「自晉氏播遷,兵戈不息,雅樂流散,年代已多,四方未一,無由辨正。賴上天鑒臨,明神降福,拯茲塗炭,安息蒼生,天下大同,歸於治理,遺文舊物,皆為國有。比命所司,總令研究,正樂雅聲,詳考已訖,宜即施用,見行者停。」「伏慧能以國讓,侯莫陳所居治理,或知牧人之道,或踐仁義之路,皆有可稱焉。」闡明了以民生、道德、領土統一、和平安定為核心的治理之道。


唐太宗畫像


唐朝已經有法與「國家治理」(其時指治平狀態)關係的論述,並且出現了財政治理。《周禮疏》有「制灋(法)成治若咎繇」。也即,「汝作士,五刑有服,是咎繇制其刑灋(法),國家治理,故以咎繇擬之」。將律令視為國家治理的基本遵循。而由中國古代民刑合一體例所決定,這一時期的以法為治主要表現為刑法之治。其與現代意義上從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出發,全面推進國家治理、政府治理、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整體布局相比,仍然存在著較大的差距。此外,還有從歷史功績角度進行的政務致治的記述,《新唐書》:「盛哉,太宗之烈也!其除隋之亂,比跡湯、武;致治之美,庶幾成、康。」《舊五代史》有「善博奕者唯先守道,治蹊田者不可奪牛。誓於此生,靡敢失節,仰憑廟勝,早殄寇讎」。推崇基本的治理規律在致治之美中的重要作用。


宋元時期說治理


天下道二」「未治有四」等治理實施的良諫益策。《宋史》本身就是為總結治國理政的經驗而修纂的,因而,書中詳細描繪了治理之世所應當具有的狀態,大量記述了治國理政的經驗。其中,第三五五卷列傳第一一四總結了治理天下的兩種途徑:「治天下道二,寬與猛而已。寬過則緩而傷義,猛過則急而傷恩。術雖不同,其蠧政害民,一也。」提出了「未治有四:曰邊疆,曰河事,曰役法,曰內外官政」。並進一步強調了「治道」對於國家的重要意義,指出「故治道不成」,則「萬事隳廢」。

至元朝,紀傳體斷代史《元史》將《治典》內容單獨成篇;並通過改革幣制、治理黃河等一系列舉措,展開了中國古代治理實踐的有益探索。


明朝說治理


在明朝,作為考核舉薦人才的科目,「治理」被明確列於「考功圖」中,並成為治學修身的核心要義。


《明史》記述:「濟條議,以『經明行修』為一科,『工習文詞』為一科,『通曉書義』為一科,『人品俊秀』為一科,『練達治理』為一科,『言有條理』為一科,六科備者為上,三科以上為中,不及三科者為下。」並專門編纂了「寶訓實錄副本、逐一簡閱、分類編摩、總計四十款」,從創業艱難、勵精圖治、勤學、敬天、法祖、保民,到謹祭祀、崇孝敬、端好尚、慎起居、戒游佚,再到納諫、理財、守法、敬戒、務實、明賞罰、信詔令、慎刑獄、褒功德,詳細闡明了「修德致治之方」,「以明庶政勤講學以資治理」。此外,還出現了論述「治理」的專著,如徐廣的《談治錄》。

清朝說治理


《清史稿》中,從《世祖本紀二》的「焦心勞思,以求治理」,《德宗本紀二》的「一切歸有司治理」,到《時憲志》的「無庸欽天監治理」、《地理志》的「台省治理」、《禮志》的「胥勤治理」、《選舉志》的「亟思破格求才,以資治理」、《職官志》的「知州掌一州治理」、《食貨志》的「中國主權,華民生計,地方治理」、《刑法志》的「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藝文志》的「朕稽古右文,聿資治理」和《邦交志》的「俄、日兩國政府歸還中國全滿洲完全專主治理之權」,再到親王、大臣的傳記,以及《循吏傳》《藩部傳》,都有治理一詞的記載。



《清經世文編》書影


《清經世文》中出現了「國家治理之法」的表述,並從治理方略出發對各國國家政體進行比較,反思清末治亂狀況。《清經世文三編》分析了「泰西之立國有三:一曰君主之國,一曰民主之國,一曰君民共主之國」,對西學中有益治理的體制問題進行了論述,也深入探析了「保邦之治理」的主要特點,發現了導致清末社會問題的根本原因,指出「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隱得以上達,君惠亦得以下逮」。但是,在法律制度層面,這一時期仍然強調「國家治理之法與庶司奏績之謨,毋貴乎法古也」,認為「巍峨大國忽焉頹敗,非盡由治理之失法,亦實緣人才之不得」。這也反映了清末制度建設層面的矛盾性與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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