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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郵件賠還是不賠?

日前,收到一單投訴,投訴內容說「寄的時候快遞員把兩個紙箱疊在一起拿膠帶纏住後裝在了快遞的大袋子里,結果今天回來,紙箱並沒有袋子裝著,導致紙箱底下爛了一個很大的洞,那個大包雖然拿袋子裝著,但是裡面的東西已經破損了,一個小桌子直接斷了,還有一些東西也有破損的地方」。

投遞局核查後答覆,該郵件前一天收件人親戚滿意簽收,當面未提出任何異議;收件人第二天提出郵件外包裝破損、內件破損,屬事後提出,與投遞局無關,郵局也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但是用戶說,我寄的時候明明紙箱外面有袋子,袋子哪去了?大包內件破損郵局也不管嗎?

核查收寄局,收寄局說我局都是收寄現場原包裝發出,大包內件破損屬運輸途中所致,與收寄局無關。

用戶的兩件郵件,一件內件裸露,一件內件破損,到底誰的責任?

斷官司要依據法律,但法律條文不可能把一一對應每一種事實,更何況事實往往是複雜的不是單一的。用《郵政業務處理規則》劃分責任也是這樣,條文簡單也容易理解,但是這個條文說的是這種情形,另一個條文說的是另外一個情形,事實是兩個情形發生在一個投訴里,怎麼辦?

一、先說封裝:郵件一寄的時候有外包裝袋,到的時候沒有。收寄局和用戶都說有,但到達時沒有,內件直接裸走了。顯然封裝不合格,如果合格不會造成這種情況。郵件二外包裝完好,但是用戶反應內件破損。同樣屬收寄封裝不合格!!!

二、再說破損:郵件一投遞局說投遞時完好,用戶說破洞,投遞局說用戶屬事後提出,但不能提供事後的證據(1、收件人同意親戚代收,2、收件人親戚簽收的郵件詳單)。所以郵件一的破損責任應由投遞局承擔。

三、最後說投訴的處理:

1、經過溝通,用戶認為郵件一的破洞未造成內件損失,不予追究。但是郵件二的內件破損要求賠償。

2、郵件二的內件破損責任屬收寄局。但收寄局認為既然是事後郵件,就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因此與收寄局無關。

3、用戶內件破損不補償不滿意。投遞局既不能提供事後郵件的證據,讓上級有理有據告知用戶事後郵件不受理賠償訴求,確保用戶即使第二次投訴也屬無理要求;又不能說服用戶不追究,因此投訴的最終處理由投遞局與用戶協商。郵件處理規則第329條:由於不執行制度造成郵件丟失、損毀或短少, 致使無法查明責任的,以不執行制度的局為責任局。

最後回答主題:事後郵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要提供確實事後郵件的證據。證據包含:1、本人簽收:本人在詳情單上簽字以及註明時間。(與投訴時間比對)2、他人簽收:他人簽收經收件人同意過,他人簽字以及時間的郵件詳情單。

以上分析僅屬個人見解!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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