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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人!江陰男子在兒子大婚前被拘留……

兒子結婚的大喜之日,本應該接受新人敬茶的父親,卻因為拒不履行法院的判決,只能在拘留所里度過這個特殊的日子。

事情是這樣的,張某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被告,因欠梁某借款不還被梁某告上了江陰法院。後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借款按12萬元結算,張某從2014年4月起開始每月歸還一部分,至2018年4月全部還清。然而,這份調解協議簽訂後,張某僅僅履行了第一個月的還款義務,歸還了梁某1500元,今後再沒歸還。於是,梁某向江陰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官依法對張某的銀行存款、房地產、車輛等情況向有關部門進行了查詢和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張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官又對張某和梁某兩個人做工作,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

豈料,四年過去了,張某還是沒有履行和解協議,2018年6月25日,梁某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同時梁某提供了一個重要信息,張某的兒子即將舉行婚禮,張某給未來兒媳婦買金器花費頗多,張某應有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法官立即前往張某家中,對其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告知再不履行義務,將面臨拘留十五日的處罰,屆時將錯失兒子一周後的婚禮。

張某因拒絕履行義務,法院對其作出拘留15天的決定。拘留期間,執行法官多次聯繫梁某與張某家屬進行協調,申請人梁某表示願意對方只還5萬元就可以一次性了結。但即使這樣,張某家屬也不願湊出這5萬元。婚禮前三天,法官再次提審被執行人張某,讓張某聯繫家人籌集款項;並告知,只要能在婚禮前履行義務,法院就會解除強制措施,他就能夠如期參加兒子的婚禮。但幾番聯繫下來,張某未能履行分毫,最終還是錯失了兒子的婚禮。

張某在拘留所聯繫家人

法官寄語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支付遲延履行金。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來源:無錫e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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