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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前議長涉賄選案被判4年 曾逼賴清德200多天不進議會

【環球網綜合報道】台南市前議長李全教被控涉議長賄選案,經2次改判,李全教被判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但案件仍可上訴。

李全教曾任台南市議長(圖片來源:中時電子報)

據台灣「聯合新聞網」7月11日報道,李全教2014年曾任台南市議長,他與共犯羅進生、卓華民等人共同於當年9月11日對市議員谷暮?哈就進行賄選。

李當時以「企業家贊助」、「搓退另一候選人,形成同額競選」條件,要谷暮?哈就將投票給李全教,以助其連任議長。

該案在一審期間對李全教判刑4年,卓、羅二人在自白最新是李全教被判有罪的關鍵因素。但在二審時,台南高分院改判3年6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

但台灣「最高法院」2017年底撤銷二審判決,將全案發回台南高分院重審,2018年上午宣判,駁回上訴,改判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維持一審原判。不過李全教本人當天上午並未出庭聆聽宣判。

賴清德曾234天拒絕進入議會(圖片來源:中時電子報)

現任台灣行政部門領導人賴清德曾任台南市長。在李全教疑因賄選而連任後,賴清德在2015年曾針對此案進行長達234天的「拒進議會」行動,以表示對賄選的抗議。

但因為當年登革熱疫情在台南泛濫嚴重,賴清德此舉被指貽誤政府施政,一度引發爭議。

原標題:台南前議長涉賄選案被判4年 曾逼賴清德200多天不進議會

原鏈接:http://taiwan.huanqiu.com/article/2018-07/12466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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