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出入香港攜帶現金限制12萬,超過需申報。違者可能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2年

出入香港攜帶現金限制12萬,超過需申報。違者可能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2年

點擊屏幕上藍色字體關注我們,期待您的到來!

信息來源:香港海關

本文僅對相關條例做簡要介紹,詳細規定請見條例原文或諮詢香港海關

自2018年7月16日起,香港法例第629章《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將生效施行。

該條例主要對出入香港攜帶現金等進行申報限制:

根據《條例》,經指明管制站抵達香港的人士,如管有大量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 (「現金類物品」)(即總價值高於12萬港元(或等值)的現金類物品),須使用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向海關人員作出書面申報。在指明管制站以外地方抵達香港的人士或即將離開香港的人士,須在海關人員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如有的話,須作出書面申報。

如成人知道其陪同的幼年人(即未滿16歲的人士)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該成人須為該幼年人申報或披露。

進口或出口總值超出12萬港元的同一批次屬貨物的現金類物品,須以電子方式預先向海關作出申報。

圖片來源:香港海關官網

根據香港海關信息顯示,經指明管制站抵達香港的人士需要遵守條例。指明管制站包括:

該條例懲戒措施為最高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2年

任何人士首次違反申報/披露規定,而從未被裁定干犯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罪行,以及其現金類物品並非被合理懷疑是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財產,可透過繳付2,000港元,以解除其法律責任。其他個案會循刑事法律程序處理,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2年。

該條例不適用情況

上述申報及披露的規定不適用於在香港國際機場過境的旅客,而這些旅客在香港境內時,沒有在任何指明管制站經過出入境檢查。

上述申報規定不適用於以下類別的現金類物品:

(1)乘搭跨境運輸工具抵港(或即將乘搭跨境運輸工具離港)的人管有的現金類物品(例如飛機乘客的個人物品或託運行李);

(2)現金類物品屬過境貨物,即:

在飛機或船隻上輸入,而輸入的唯一目的,是為了將該等物品在該飛機或該船隻上輸出;及

在香港境內時,一直留在該飛機或該船隻上;

(3)現金類物品屬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2條所指的航空轉運貨物;及

(4)香港法例第98章《郵政署條例》第2條所指的郵包(即郵件)所載的現金類物品。

特別提醒:

因香港與大陸聯繫日益緊密,大陸人士赴港活動和消費逐漸增多,在正常活動範圍內應特別注意香港法律變動對相關人士的影響。針對此次條例的實施,赴香港留學的學生、赴港旅遊消費的人士及其他因故需過境香港的人士,應特別注意上述條例限制,如若有此需要應當依法申報,避免違法過關,帶來麻煩。

此外,香港政府就設立該制度進行公眾諮詢時解釋稱,該制度只要求就跨境運送大量貨幣或不記名可轉讓票據作出申報或披露,並不會限制任何資本及貨幣進出香港,也不會對跨境交易造成重大影響。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企業家財富傳承 的精彩文章:

TAG:企業家財富傳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