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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在2018年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

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決定(草案)》。7月10日,記者從國新辦召開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獲悉,《全國經濟普查條例修正案》即將發布,為適應經濟發展新形勢的需要,修正案對經濟普查的行業範圍、普查方法、普查機構的工作職責和流程等方面都做了適當調整。我國今年將在開展的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也將按照新的《全國經濟普查條例》要求執行。

摸清我國最新家底和國力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2018年將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這是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後的首次重大國情國力調查,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一項重要綜合性基礎性工作。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是摸清我國最新家底和國力,把握經濟發展新變化和新特徵,推動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統計工作重大決策部署、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有效途徑,更是推動依法普查依法治統、提升統計能力的重大實踐。

我國經濟普查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950年的全國工礦企業普查,至二十一世紀初,先後完成了3次工業普查(含工礦企業普查)、1次第三產業普查、2次基本單位普查。2003年,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將工業普查、第三產業普查和基本單位普查整合為經濟普查,並於2004年開展了全國第一次經濟普查。為依法開展普查,2004年國務院公布實施了《全國經濟普查條例》。此後,經濟普查每五年進行一次,分別在逢3、逢8的年份實施,標準時點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普查年份的年度資料。迄今為止,我國已開展了三次全國經濟普查,並將在2018年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

50多年來,我國的經濟普查制度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單項到多項、從不定期到實施周期性普查的演變與發展過程。經濟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與人口普查、農業普查組成三大周期性全國普查項目。經濟普查是對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進行的一項全面調查,主要了解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經營狀況和發展變化情況,內容包括普查對象的基本情況、人員工資、生產能力、財務狀況、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能源消費、研發活動、信息化建設和電子商務交易情況等。

據介紹,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目的是全面調查我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布局和效益,了解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產業技術、產業形態的現狀以及各生產要素的構成,摸清全部法人單位資產負債狀況和新興產業發展情況,進一步查實各類單位的基本情況和主要產品產量、服務活動,全面反映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新動能培育壯大、經濟結構優化升級等方面的新進展。

通過普查,完善覆蓋國民經濟各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以及部門共建共享、持續維護更新的機制,進一步夯實統計基礎,推進國民經濟核算改革,推動加快構建現代統計調查體系,為加強和完善宏觀調控、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科學準確的統計信息支持。

新條例調整了普查行業範圍與方法

為適應新形勢下經濟普查工作的需要,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國務院決定修改2004年公布施行的《全國經濟普查條例》(以下稱原條例)。實踐證明,在2004年、2008年、2013年先後開展的三次全國經濟普查中,原條例對於科學、有效地實施全國經濟普查,保障經濟普查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了重要作用,其內容總體可行。與此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原條例有關經濟普查的行業範圍、普查方法、普查機構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的一些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實際情況變化,有必要修改完善。此外,2009年修訂了統計法,2017年制定了統計法實施條例,原條例的個別條款也需要與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

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國家統計局起草了《全國經濟普查條例修正案(送審稿)》。司法部又會同國家統計局等部門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草案)》,已於7月4日經國務院常務會審議通過,近日將予以發布。

據悉,本著突出重點的原則,這次修改僅對原條例中與新形勢新情況不相適應,以及需要與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的條款作了必要調整,對其他內容不作修改。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完善有關經濟普查行業範圍的規定。原條例第十條依據2002年公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以列舉方式規定了經濟普查的行業範圍,包括採礦業、製造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等18個行業門類。2011年和2017年,我國先後兩次修訂《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原條例規定的18個行業門類中,有6個與目前執行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不一致。為此,修改後的條例對經濟普查的行業範圍不再具體列舉,表述為:「經濟普查的行業範圍為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所涵蓋的行業,具體行業分類依照以國家標準形式公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

二是適當調整有關經濟普查方法的規定。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經濟普查採用全面調查的方法,但對個體經營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可以採用抽樣調查的方法。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企業數量特別是小微企業數量快速增長,如果對所有企業的各方面情況都進行全面調查,組織實施的難度大、成本高。為此,修改後的條例適當擴大了採用抽樣調查方法的對象範圍,規定對小微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等也可以採用抽樣調查的方法。同時,為進一步減輕經濟普查對象負擔,降低經濟普查成本,根據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還增加規定經濟普查應當充分利用行政記錄等資料的款項。

三是修改有關經濟普查機構工作職責、工作流程的規定。實踐中,經濟普查數據採集、審核和上報等已由填報紙質經濟普查表並逐級審核上報的傳統方式,轉變為使用電子設備現場採集數據、企業聯網直報等新的數據處理方式。為適應這一變化,將原條例第二十四條關於「縣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做好經濟普查表的發放、收集、審核、錄入和上報工作」的規定,修改為:「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按照清查形成的單位名錄,做好經濟普查數據的採集、審核和上報等工作」,並不再規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逐級」上報普查數據。

此外,為與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對原條例相關規定作了調整:一是增加了經濟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經濟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的規定;二是調整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為與國務院機構改革相銜接,將原條例中的「工商、質檢」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推動依法普查依法治統

數據質量是經濟普查的生命線。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將認真貫徹實施修改後的條例,堅持依法普查,堅持實事求是,堅持查實情、報真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

進一步加大普查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建立健全普查數據質量追溯和問責機制,全面實施嚴重統計失信企業公示和聯合懲戒制度。

進一步加強普查法制宣傳,引導社會各界特別是被調查對象認識到依法接受普查是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將嚴格遵守《全國經濟普查條例》規定,對在經濟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依法履行保密義務;對經濟普查中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經濟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經濟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等管理的依據,以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

原標題:我國將在2018年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全國經濟普查條例修正案》將於近日發布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責任編輯:劉星 排版編輯: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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