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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投食被咬傷,動物園是否應當擔責?

最近這一年多來

還記得這些因為不聽從管理

不遵守規則

而在動物園裡遇險的事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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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野生動物園遊客私自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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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雅戈爾動物園遊客為逃票翻進老虎園)

這些輕則受傷

重則致命的新聞

似乎並沒有起到多少警示作用

仍然有人無視規則

抱著僥倖心理

與看起來並不那麼兇猛的動物近距離接觸

-?-

案件回顧

危險

張某和幾個朋友一起到當地的動物園遊玩,經過狗熊館時,張某給狗熊餵食青瓜,期間,青瓜掉落在護欄與狗熊籠子的隔離區。

於是張某翻越護欄跳進隔離區,撿起黃瓜,把手伸進籠子里餵食狗熊,結果狗熊在吃黃瓜時咬傷了張某。

張某要求動物園承擔侵權責任,動物園辯稱其狗熊參觀區防護欄的高度及狗熊籠舍之間的隔離區已達到了安全防護的要求,且在館舍明顯位置設置有危險警示標識,不承擔責任。

那麼,動物園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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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張某在動物園觀看動物時,應該意識到黑熊是兇猛動物,會傷及人身的安全。其翻越護欄跳進隔離區將手伸進籠子里餵食狗熊,應該意識該行為的危險性。故其系自身原因造成手被狗熊咬傷的損害後果,應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

動物園不僅在館舍明顯位置設置有危險警示標識,且參觀區防護欄具有一定的高度,並在防護欄與狗熊籠舍之間設置了隔離區,已達到了安全防護的要求,應認定動物園已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動物園雖然防護措施得當,因其巡視員對張某翻越欄杆去餵食狗熊的行為沒有及時發現並制止,未充分盡到管理職責,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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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案例中

動物園咬傷遊客新聞時有發生

作為遊客我們應當嚴格遵守安全指示

做到文明遊園

END

素材來源

鹽田區委全面依法治區辦

鹽田區司法局(區普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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