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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那些喪權辱國的條約為何都是99年而不是100年?

大家都知道19世紀中期到末期是我國被西方國家打破閉關鎖國狀態的時期,雖然當時我國被外國多個國家侵略佔領損失慘重,但是客觀上促進了中國舊制度的解體,加快了中國走向世界、走向近代化的步伐。在十九世紀中後期及二十世紀初我國簽訂了數個喪權辱國的條約,因為這些條約使我國很多地區淪為了西方國家的殖民地,使我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而這些條約中有一個共同點讓小編非常感興趣的是一些殖民地的「租借」期限都是99年。這是有什麼特殊的意義嗎?(各個條約的內容小編上學學過,這裡只是給大家找一些有趣的話題,不要噴小編不關心條約內容去關心這些沒用的東西。)

為什麼是99年呢?小編搜索了相關內容大致分為兩點。

第一:條約里一開始是一百年,清政府討價還價,只討回了一年。原因是當時對於「事實佔領」有一個默認的年限,就是100年,某國佔領別國領土超過100年就變成了自己的實際領土。所以清政府即使討回一年,心裡也舒服許多。(雖然別國的算盤是不會歸還,而且有很多國家是按50年算的。)

第二:就是一些西方國家的傳統,西方國家國內一些土地租賃期限也都是99年,所以也許西方國家本身要求的就是99年的期限。

這些事情已經過去多年,後來的我們從這些事情的發生學到很多東西,既是恥辱也是一種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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