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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廳原廳長 黃柏青一審宣判

南方日報訊 (記者/祁雷 通訊員/黃勝龍 馬英)1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黃柏青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黃柏青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柏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黃柏青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黃柏青歸案後認罪態度好,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積極退繳大部分受賄所得,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情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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