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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有規定,夫妻一方有這種行為的,離婚時要給對方經濟補償

愛情是約會浪漫,婚姻是柴米油鹽。沒有多少婚姻一開始就是錯誤的,夫妻感情不好也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一點點變化的。那麼,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之時,會有一些人選擇離婚,這也是現如今離婚率較高的原因。感情不和,感情破裂,這似乎是誰也沒有辦法去修復和挽回的。這個時候就會面臨離婚的問題了。

有些人在感情里,婚姻里受過傷,而且有些傷是對方強加給自己身上的,這時候有些人就會想,在離婚時能否得到經濟補償,能否彌補一下自己的創傷。

案例。徐某與丈夫結婚後,才發現丈夫是一個朝三暮四的男人,不僅不照顧家庭,沒有責任感,而且還到處沾花惹草,這讓徐某非常痛苦,但是又沒有辦法,也阻止不了丈夫的行為,苦於孩子太小,徐某隻能忍氣吞聲的過日子。可是丈夫並不知足,並不感恩,反而與一名女子在外同居生活,多日不回一次家。

婚姻帶給徐某的傷害非常大,甚至對婚姻絕望。就這樣忍了幾年之後,孩子已經逐漸長大,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丈夫離婚,不想再和丈夫過這種水深火熱的生活,只想與丈夫快點結束這段婚姻。

庭審中徐某向法庭提交了相應的證據,雖然徐某並沒有提出要求丈夫給予自己損害賠償。根據我國新的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認為,徐某的丈夫在二人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雖然徐某沒有提出損害賠償,但是徐某的丈夫是過錯方,應該給予徐某經濟賠償。

就這樣,徐某順利的離了婚,也獲得了相應的經濟補償,結束了不幸福的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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