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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超1.5億的大老虎,為什麼只判了15年?

撰文 | 孟亞旭

河北「第四虎」張越,在一審開庭一年多後,終於宣判——受賄超1.5億,獲刑15年。法院認為,張越是自首,曾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問題,屬重大立功。

這一段時間以來,有關落馬老虎的消息不斷,新落馬者有廣東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曾志權,一審開庭者有上海市檢察院原檢察長陳旭、中國證監會原副主席姚剛,以及張越。

中紀委打虎的決心由此可見。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像張越這樣開庭一年多後才宣判的情況並不多見。

十八大後,不少貪官被法院判刑,不少受賄過億的「老虎」多被法院判處無期或死緩,而張越一審獲刑15年。


從一審到宣判超1年多

政知君關注張越已經很長時間,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這位在2016年4月落馬的河北老虎,在去年4月開庭之後,便遲遲沒有宣判的消息。

開庭到宣判,經歷了1年多,這樣的情況,可不多見。

得看法律規定。

據《刑事訴訟法》第202條:

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2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法院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法批准。


剛從公安部空降河北就開始斂財

經審理查明:

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張越利用擔任河北省公安廳黨委書記、河北省公安廳廳長、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開發、工程承攬、案件處理及職務晉陞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569億餘元。

時間跨度上,是從2008年到2016年,2007年12月,時任公安部二十六局局長的張越空降河北任河北省公安廳黨委書記,之後任省廳廳長。

換句話說,空降河北後,張越就開始了斂財之路。

在河北期間,張越歷任省公安廳廳長、政法委書記,在這兩個崗位上,他前後斂財超1.5億餘元。

數量可謂是「特別巨大」。

張越系十八大後河北落馬「第四虎」。

在他之前,河北省委原常委、組織部原部長梁濱,河北省委原常委、秘書長景春華,河北省委原書記周本順先後落馬。

在張越落馬後,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楊崇勇,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傑輝再步其後塵。


「執行重大任務期間擅離職守」

張越有「河北政法王」的稱號。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張越落馬後,坊間對他的披露便層出不窮,「周永康」、「盤古會」、「商人郭文貴」、「夫人外交」、「威風凜凜」、「插手聶樹斌案」等內容曾引起廣泛關注。

張越在2016年7月被雙開,他的雙開通報也很有特點,其中的「執行重大任務期間擅離職守」是中紀委通報中首次出現的表述。

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重大任務期間擅離職守,對抗組織審查,長期搞迷信活動;

違反組織紀律,在職務提拔、崗位調整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

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接受宴請,公款大吃大喝,違規打高爾夫球,收受禮金、禮品,搞權色、錢色交易;

違反工作紀律,利用職權插手工程項目、干預司法活動;

違反生活紀律,生活奢靡、貪圖享樂。

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了六大紀律,即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對照不難發現,張越違反了其中五項紀律,因此有「五毒俱全」之說。

一個細節是,2013年9月,習近平曾全程參加並指導河北省委常委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張越在當時的會上曾這樣自我批評:「高腳杯端得多了,大碗茶端得少了。」


檢舉揭發他人屬重大立功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十八大後打虎不斷,一批落馬貪官被法院查明受賄超億元,這些官員最終獲刑無期甚至是死緩,其中白恩培受賄超2.4億被判處死緩,他還是終身監禁第一人。

雲南省委原書記白恩培(受賄超2.46億):死緩,「終身監禁第一人」

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孫政才(受賄超1.7億):無期

國家統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保安(受賄1.53億):無期

浙江寧波原市長盧子躍(受賄超1.47億):無期

遼寧省委原書記王珉(受賄超1.46億):無期

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受賄超1.4億):死緩

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書記周永康(受賄超1.29億):無期

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陽市委原書記陳雪楓(受賄1.25億):無期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金道銘(受賄超1.23億):無期

江西省委原書記蘇榮(受賄超1.16億):無期

最高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受賄超1.14億):無期

廣東省委原常委、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受賄超1.11億):無期

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寧市委原書記毛小兵(受賄超1.04億):無期

張越受賄超1.5億,獲刑15年。

法院認為,鑒於其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歸案後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問題,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大部分已退繳,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


「重大立功者」

刑法規定: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兩高」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是這麼說的:

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動,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值得注意的是,如今獲刑的大老虎中,「重大立功」者不僅僅是張越。

河北落馬老虎中,河北省委原常委、秘書長景春華因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獲刑18年,法院認為他「檢舉他人重大犯罪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此外,因受賄罪獲刑8年的河北省委原常委、組織部部長梁濱也是「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構成重大立功」。

除河北落馬老虎外,具有重大立功情節的還有:

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陽、江蘇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少麟,廣東省委原常委、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吉林省原副省長谷春立,以及雲南原副省長沈培平。

不是所有「重大立功者」都像張越這樣「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沈培平主動向辦案機關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但是,「鑒於其在接受審查之前有毀滅罪證的行為,且受賄贓款、贓物未全部退繳,對其重大立功表現,依法不予減輕處罰,但可從輕處罰。」

貪官的心思,也很複雜。

校對 | 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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