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文史 > 復仇者的罪與罰:古代法律真的支持私人復仇嗎?

復仇者的罪與罰:古代法律真的支持私人復仇嗎?

原標題:復仇者的罪與罰:古代法律真的支持私人復仇嗎?



北宋太宗雍熙年間,京兆府鄠縣發生過一起驚動朝野的復仇案:一個叫做甄婆兒的女子,在十歲時目睹母親劉氏與同村的董知政發生爭執,被董知政殺死。甄婆兒將尚在襁褓中的妹妹託付給鄰人張氏乳養,自己遠走他鄉避仇。數年後,甄婆兒長大成人,回鄉祭母,在母親墳前慟哭,隨後拿了一把斧頭,藏於袖中,悄悄摸至董知政家中。董知政正在逗兒子玩,甄婆兒趁其不備,「出其後,以斧斫其腦殺之」,報了殺母大仇。

當地官府在抓獲兇手甄婆兒之後,上奏朝廷,請皇帝裁決。那麼宋太宗如何判決這一起複仇案呢?按《宋史?孝義傳》的記載,「太宗嘉其能復母仇,特貸焉。」今天有些講述甄婆兒復仇案的朋友,都據此認為皇帝最後豁免了甄婆兒的罪責。還有一些朋友引述儒家經義,提出儒家是支持血親復仇的。這種解釋誤導性很大,不能不辨正。


確實,在先秦儒家的觀念中,血親復仇是一種「自然正義」。《禮記》記載,「父之讎,弗與共戴天;兄弟之讎,不反兵;交遊之讎,不同國。」意思是說,殺父之仇,不共戴天,不是你死,就是我亡;殺兄之仇,隨時可以報復,路上見了仇人,抄傢伙就上;殺友之仇,不與仇人同待一國。但這種樸素的正義觀,反映的應該是國家法律正義尚未建立起來之時的叢林狀態下的自然正義,不獨東方的先秦儒家認同這樣的復讎正義,西方的《聖經?舊約》也宣揚類似的觀念,比如《出埃及》說:「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然而,如果「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同態報復受到鼓勵,社會必將陷入「冤冤相報何時了」的困境,無法形成安全、穩定的公共秩序。因此,《新約》對《舊約》的同態報復觀作出了修正:「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中國的儒家也對血親復仇提出限制,《春秋公羊傳》說:「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意思是說,父親若是無辜被誅,兒子應該報仇;但是,父親若是犯罪當殺,兒子的報仇便不具正義性。


但即便限制了不具正義性的復仇行為,那些符合自然正義的血親報復仍然會導致社會盛行暴戾之氣。東漢的《輕侮法》便是一個教訓。漢和帝時,朝廷出台《輕侮法》,根據這一項立法,為人子者,若因父親受人侮辱而動手殺了辱父者,可以免除法律制裁。結果,受此立法的激勵,民間一下子出現了無數「報辱父之仇」的私人復仇案件。最後朝廷不得不將《輕侮法》廢除掉。


東漢《輕侮法》作廢以降,歷代王朝的立法都不再鼓勵私人復仇,三國時期的魏國更是針對民間復仇行為立下嚴厲禁令:「今海內初定,敢有私復仇者,皆族之。」《唐律疏議》對私人復仇避而不談,但唐朝發生的幾起複仇案,復仇者都受到了法律制裁。只有元朝是一個例外:按元朝刑法,「諸人殺死其父,子毆之死者,不坐;仍於殺父者之家,征燒埋銀五十兩。」元朝法律不但允許私人復殺父之仇,且殺父仇人要賠償「燒埋銀」。我們決不能因此說,元朝的立法更為先進。


若論宋人的法制觀念,南宋人張孝祥認為,復仇具有自然正義,但若允許私人復仇,則天下將永無寧日。因此,需要以國家懲罰的法律正義取代私人復仇的自然正義,只要國家能夠主持正義,人們便不會尋求私人報復,「而惟法是聽」。北宋人王安石也說,復仇「非治世之道也」,只因為國家無力主持正義,冤民無處可告,才會出現私人復仇,《禮記》才會記錄下「復仇之義」,這是「為亂世之為子弟者言之也」,非治世所宜取用。


也就是說,宋朝士大夫並沒有在法理上否認復仇的自然正義,但認為應該將私人復仇的自然正義轉化為國家刑罰的法律正義。私人的復仇行為不應該受到鼓勵。這是宋人對先秦儒家復仇觀念的修正。


但是,法律正義畢竟也有覆蓋不到的地方,私人復仇行為還是無法完全杜絕,那怎麼辦?《宋刑統》以「臣等參詳」的形式作出規定:「如有復祖父母、父母仇者,請令今後具察,奏請敕裁。」宋政府將復仇案當成特殊案件來處理。回到前面我們說到的甄婆兒復仇案,地方官府的處理方式便是按刑統規定,奏請敕裁。

而「敕裁」的結果,並非如今天一些朋友解讀的那樣:甄婆兒獲得赦免。《宋史?孝義傳》對甄婆兒復仇案的記述其實是不完整的。據宋人王栐《燕翼詒謀錄》的記載,「京兆府鄠縣民甄婆兒,報母仇殺人,詔決杖遣之。」也就是說,宋太宗只是豁免了甄婆兒的死罪,改為杖刑。復仇者最終還是要承擔法律責任。


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


作者:吳鉤


噹噹 廣告


購買

除了甄婆兒案,宋代還發生過幾起私人復仇案,比如宋仁宗時,單州人劉玉之父被王德毆死,王德獲刑後恰好遇上國家大赦,免死,劉玉私自殺了王德,以復父仇。宋神宗時,青州人王贇之父為人毆死,王贇年幼,未能復仇,但他長大後,便伺機刺殺了仇人。這些復仇者最後都按特殊的殺人案處理:豁免死刑,但沒有免除刑罰,如劉玉被「決杖、編管」,王贇「詔貸死,刺配鄰州」。換言之,中央法司的法官(君主的裁決通常都是採納法司討論後的意見)通過衡平考慮情、理、法,對一部分私人復仇案作出了減刑判決。(首發於《南方周末》)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我們都愛宋朝 的精彩文章:

大奸臣「奉旨離婚」

TAG:我們都愛宋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