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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債務命案研究》評析:以邏輯學為視角

《清代債務命案研究》評析:以邏輯學為視角

摘要:基於陳志武教授《民間借貸中的暴力衝突:清代債務命案研究》一文,對於民間借貸過程中的暴力衝突與債務命案問題進行研究評析。本文以邏輯學的角度進行切入,分析民間借貸與債務命案之間的邏輯關係,並基於其一文從研究發現、研究方法、研究結論三個方面對作者所持論點即「在借貸糾紛引發的命案中,一旦借貸利率高於零,被打死方為貸方的概率超過借方,而且利率越高,貸方死亡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加」進行邏輯批判。最後通過論證以邏輯學的視角得出民間借貸糾紛中利率高低與貸方死亡率之間並無直接的邏輯關聯的結論。

關鍵詞:民間借貸糾紛 清代債務命案 案例評析 邏輯批判

一、問題的提出

目前我國民間借貸糾紛不斷,因民間借貸糾紛所產生的問題諸多頻繁。人們對於民間借貸的理解仍然停留在「高利貸」的基礎之上,學術界對於民間借貸也持有不同的觀點,主要分為兩種即超強制經濟說與道義經濟說。超強制經濟說強調高利貸的存在主要是因為貸方具有超經濟強制力,使借貸關係成為基於單方強制力的非自願交易。[①]道義經濟說強調傳統農業社會貨幣化程度低,農民為了生存和互惠,形成一系列道義原則,這些原則決定了人們的行為,目的是促進非貨幣化的互助互惠。[②]基於前人學者對民間借貸的研究工作和理論觀點,作者希望在此基礎上尋求突破。因此,陳志武教授試圖通過清代內閣刑科題本檔案對民間借貸中的暴力衝突進行量化研究,對各種假說加以檢驗,進而得出民間借貸中利率越高,貸方死亡率隨之升高的結論。作者這種看似科學合理的量化分析方法有助於更好地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但實際上卻在行文論證的過程中存在諸多邏輯錯誤。鑒於此,筆者將立足於陳志武教授《民間借貸中的暴力衝突:清代債務命案研究》一文,從邏輯學的角度試圖去進行評析,發現其中存在的諸多邏輯問題,並且通過論證分析推翻其提出的民間借貸中利率越高,貸方死亡率隨之升高的結論。

二、民間借貸與債務命案的邏輯關係

(一)民間借貸問題

何為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③]由於我國目前銀行業的信貸資金不足,個人和小微企業在融資問題上存在著嚴重的障礙和困難,在這種情況之下,民間借貸隨之盛行。當然我國民間借貸古已有之,它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私人親朋好友之間為了正常的生產生活需求而彼此進行借貸是相當普遍的現象。但是民間借貸往往不像銀行業的金融借貸一樣有著嚴格的借貸流程規定和完善的法律保障,因此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各種各樣的糾紛矛盾和法律問題。民間借貸中最突出的問題莫過於高利貸,顧名思義,高利貸意味著借貸的利率高,一般而言利率高於36%即為高利貸。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④]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非法的,具有欺詐等相關的違法借貸關係不受法律的保障,並且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債務命案問題

眾所周知,目前我國民間高利貸行業發展盛行,高利率的巨額利益驅使著貸方大肆進行放貸。貸方因其具備資金方面的強有力支持從而處於相對優勢的地位,借方因為融資借款往往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如此一來民間借貸關係中借貸雙方的地位強弱對比尤為明顯,這種地位上的強弱對比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民間借貸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人們雖然對高利貸的第一印象往往不是起較高的利率,反而是高利貸催債所產生的諸如暴力、衝突、犯罪、命案等。誠然,貸方為了獲取收益,回收資金需要在限期內向借方行使債權,但是借方由於經濟方面出現資金緊張等問題而難以及時償還債務。在這種債權債務之間出現矛盾之時,衝突和暴力的概率往往會隨之上升,並進而產生各種暴力糾紛甚至是債務命案。實際上我國每年因為高利貸催債而被迫自殺、反抗、暴力衝突等導致各種刑事案件頻發,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涉及債務糾紛導致的命案。當然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向前發展,國家對民間借貸領域也出台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並且大力進行規範整治,從而凈化民間借貸市場,使民間借貸真正發揮其正確的價值導向作用。

(三)民間借貸與債務命案之間的邏輯關係

民間借貸是一種資金融通的行為,而債務命案是一種因債務糾紛而導致的刑事案件。如前所述,高利貸因其較高的利率,並且由於借貸關係雙方強弱力量的對比,從而讓我們將民間借貸與債務命案下意識地關聯在一起。我們不可否認高利貸在一定程度上對於因民間借貸而產生債務糾紛命案有著某種影響,但是這並不代表民間借貸與債務命案二者之間有著較強的邏輯關聯。民間借貸雖然有著高利貸這種現象的存在,但是像親朋好友之間這種簡單的借貸關係並非會因為債權債務關係而產生暴力衝突乃至命案。民間借貸的範圍相比較於高利貸其還是更為廣泛,高利貸與債務命案之間並不具備直接的邏輯關聯性,更何況是更為廣泛的民間借貸與債務命案之間存在著某種關聯性。陳志武教授僅僅從債務命案中就對民間借貸問題進行研究,並且不能保證遴選的債務命案中高利貸與其他非高利貸的民間借貸有著嚴格正確的區分。這就極易導致研究對象與研究客體之間存在嚴重的偏差,並進而得出與事實相悖的研究結論。因此,我們對於民間借貸與債務命案之間的邏輯關聯性不能直接下結論,更不能片面地主觀地將二者之間進行關聯,而是需要建立一定的前提條件和背景之下並且基於科學合理的分析論證才能夠做出判斷。

三、清代債務命案研究之研究發現評析

(一)研究發現一:「高利貸引發的命案中,貸方死亡的比例遠高於借方」。[⑤]

陳志武教授基於清代內閣刑科題本檔案對民間借貸中的暴力衝突進行量化研究,尤其是對1732年至1895年間各地債務命案的情形進行分析研究,從中對由高利貸引發的命案進行分析,發現貸方的死亡比例遠高於借方。首先,高利貸是否與命案的發生具有直接性的邏輯關聯,作者並未有充足的證據進行論述證明。其次,高利貸命案中貸方與借方雙方之間的具體定位並未明確,亦即貸方是否處於強勢地位,借方是否處於弱勢地位。再之,僅僅通過一段時間內的高利貸命案就直接性地以數字量化的方法論斷貸方死亡比例高於借方,實在過於武斷,並且簡單的數字量化不能充分得出結論,有時數字往往帶有欺騙性,如果計算的方法和角度不同往往導致錯誤的結論。最後,作者是否考慮到該時期內高利貸發生的社會背景,立法背景。不同的社會背景與立法背景將會直接影響該時代不同群體之間的地位。例如立法如果傾向於貸方,則將給予貸方足夠的法律保障,從而降低其死亡率。如果立法更傾向於借方,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從而將降低借方的死亡率。鑒於此,對於高利貸命案中貸方死亡率高於借方這一結論持反對觀點,作者的論證過程不符合邏輯,且以偏概全,歸納推理存在漏洞。

(二)研究發現二:「貸方討債時面臨的生命危險可能是高額利率的原因之一」。[⑥]

作者認為貸方之所以在討債過程中面臨生命危險是因為其高額利率,換言之,貸方面臨的生命危險與高額利率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但是這種表述和推斷實際上完全與作者所表達的觀點相悖。按照作者上述的觀點即如果貸方在行使債權之時遭受到生命危險,那麼將在一定程度上去增加借貸利率。但是利率高額的增長與生命安全受到威脅二者之間並無直接的邏輯關聯,並且高額利率的上漲是多方原因的共同作用之下所造成的。與此同時,作者第一個研究發現中認為高利貸會增加貸方的死亡率即會讓貸方面臨更多的生命危險。簡而言之,高額利率與貸方討債面臨生命危險之間是因果關係。但是作者前後明顯互相矛盾,混淆因果,顛倒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此嚴重的因果關係混淆,前後論點相互矛盾實在是難以支撐其研究發現的說服力。

(三)研究發現三:「在借貸雙方的暴力衝突中,借貸發生時越是沒有言明利息,就越容易產生糾紛、貸方被打死的可能性越高」。[⑦]

在借貸關係中往往會出現諸多問題,例如雙方之間是親朋關係,並未在借貸之時明確借貸的利率,貸方在借貸期限結束之時行使債權可能會與借方之間就利率問題產生爭議,實際上這也是普遍存在的現象。作者認為未明確利率會直接增加貸方被打死的可能性,但是如果這種普遍存在的現象將是貸方死亡率增加的直接原因,那麼將是多此一舉的證明,因為這是普羅大眾都了解的情況。實際上,很多借貸關係中言明了利息,但是還是會造成借貸雙方的矛盾,因此,借貸雙方的矛盾並非是因為利息未言明造成的,更為主要的原因還是借方經濟緊張難以及時支付債務,不能滿足貸方的要求。與此同時,未明確利息導致的借貸雙方糾紛為何就是貸方被打死的可能性更高?如何判斷界定貸方與借方被打死的可能性?如果僅僅依據少許的案例就憑藉數字的高低大小進行判斷,那麼是否片面?作者在論文中並未就此作出解釋說明,因此作者這種論斷是沒有論點依據進行支撐,缺乏推理論證的基礎和前提。

四、清代債務命案研究之研究方法評析

(一)研究方法一:典型案例分析法

作者基於清代內閣刑科題本檔案1732年至1895年間各地債務命案共計3776件對清朝民間借貸問題進行分析研究,進而對民間借貸問題尋求理論突破。我們不可否認案例分析法作為論文論證的一種重要的方法有利於更加貼近現實,更加直觀地對所闡述的論點進行論證。但是作者在使用案例分析法之時,以偏概全,有選擇性地挑選有利於自己論點論證的典型案例,沒有從整體的案例全局進行隨機選擇,從而忽視了案例分析的客觀性,夾帶著嚴重的主觀臆斷色彩進行針對性選擇分析。例如作者為了對借貸命案有一個基本的了解,在文中列出四個從刑科題本中摘錄的典型案例,案例一到案例三是貸方被借方打死案例四是貸方打死了借方。我們暫不談及案例的內容,僅僅從這四個典型案例的選擇上就存在嚴重的問題。作者所持的論點是民間借貸中的利率越高,貸方的死亡率高於借方。作者在舉例時刻意挑選三個案例是貸方被借方打死的案例,而僅僅挑選一個貸方打死借方的案例。這將極易給人們造成一種混淆,造成表面上的一種錯覺,讓他人漸漸信服其所持的觀點。但實際上這種舉例方法完全不嚴謹甚至是完全錯誤。片面狹隘地選擇具有傾向性的案例來為自己的觀點進行論證,混淆視聽,這種分析方法完全不符合邏輯推理的基本要求。與此同時,作者挑選案例的內容不能全面反映出民間借貸的各種情況,覆蓋面有待欠缺,並且在遴選案例時沒有一個客觀的遴選標準,而是主觀臆斷地自由選擇,其論證力度不足。

(二)研究方法二:樣本數據分析法

作者在文章中使用的命案數據分兩次收集。第一次是根據題本題名中的「債」、「欠」、「賒」、「利息」等關鍵詞進行檢索,再找出其中包含利率信息(正利率或零利率)的題本,共得到1732——1895年的1035筆記錄;第二次選擇了1766——1775年、1836——1845年兩個時期,這兩段資料較完整、代表了清代前後兩階段。作者對這些年所有的借貸題本進行整理,共得到樣本3776個其中包含利率信息的樣本為個。樣本數據的選擇需要具有一定的參照標準,但是作者僅僅根據「債」、「欠」、「賒」、「利息」等關鍵詞進行檢索就能夠囊括所有的民間借貸的債務命案,是否會有遺漏?如果樣本數據在進行挑選時就缺乏嚴格的遴選標準,並且樣本數據不能完全反映出清代民間借貸所產生的各種複雜的問題。同時,作者在數據分析中進行了變數設計以便進行數據量化分析,共設計五個變數即「遇害方」「利率」「討債次數」「借貸方人數差」「案發地點」。對於變數的設計一方面需要建立在樣本數據的基礎之上,另一方面需要做出合理化,概括性的凝練總結。對於民間借貸的債務命案進行樣本分析用上述五個變數是否能夠進行概括分析,五個變數的設計緣由是否有支撐依據,五個變數進行數據分析是否能夠全面適用於民間借貸的債務命案,這些都將是一個未知數。但是作者卻直接設計五個變數進行數據分析,並沒有考慮到變數與論證之間的關聯性,憑藉關聯性不強的數據變數得出的分析結論自然難以站住腳跟。

(三)研究方法三:假說檢驗分析法

作者利用大樣本數據進行假說檢驗,得出假說:在一般債務衝突中,債權人施暴的傾向性低於債務方,因此債務命案發生時債權人被致死的可能性高於債務人。在學術論證過程中通過提出假說來進行推理論證是較為常見的方法,對提出的假設進行檢驗從而得出假說正確與否的結論。但是作者提出的假說明顯不符合邏輯推理,存在著嚴重的邏輯問題。作者將債權人與債務人施暴的傾向性和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死亡可能性之間進行邏輯關聯,但是實際上二者之間並不構成這種關聯性。我們試想債權人與債務人地位的不平等性必定在某種程度上對債務人產生一定的危險,這也就意味著債務人被致死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債權人施暴的傾向性與其自身被致死的可能性之間是否具有關聯尚待商榷,作者並在文章中設計相關的變數對這種邏輯關係進行分析論證,那麼提出的這種假說也沒有經過嚴密的檢驗,甚至是壓根沒有進行檢驗,那麼這種假說的提出也就毫無意義。如果提出的假說自身不嚴謹,假說沒有經過嚴密的檢驗論證,那麼這種假說檢驗分析法將不能達到論證的目的。

五、清代債務命案研究之研究結論評析

(一)研究結論一:「如果案發前一年有澇災,則貸方的死亡概率要比正常年份里更高」。[⑧]

自然災害的發生與民間借貸中貸方的死亡率之間竟然會有關聯性,我們對此不禁感到疑惑不解。按照作者的理解認為貸方在自然災害期間去向借方進行催債會顯得不道德,會激怒借方,從而使借方打死貸方,進而貸方的死亡率隨之上升。這種看似符合邏輯的思路實際上卻是漏洞百出。無論自然災害的發生與否,貸方與與借方之間的借貸關係不發生改變,貸方與借方的利率沒有改變,雙方不平等的地位依然沒有改變。作者所持利率對貸方死亡率的影響的觀點僅僅是強調利率變數的重要性,沒有提及任何「自然災害」變數,同時也沒有設計該變數對貸方死亡率進行論證。在這種情況之下得出所謂的自然災害對貸方死亡率具有邏輯關聯影響的結論顯然存在錯誤,觀點論證毫不嚴謹。

(二)研究結論二:「借貸兩方在場人數差的係數顯著為正,表明當借方在場人數多於貸方時,貸方死亡的概率會顯著增加。」[⑨]

作者此條研究結論幾乎是無病呻吟,毫無研究意義。作者認定借貸關係中如果在催債過程中借方的在場人數多將增加貸方的死亡率。誠然,我們終於發現了作者有一條研究結論是正確的,是具有邏輯關聯的。但是,這種普羅大眾都能夠理解明白的道理還有什麼研究的價值與必要?在暴力衝突中無論地位高低與否,人數多當然佔據絕對的優勢,即使貸方處於相對優勢的地位,但是雙拳難敵四手這種簡單的道理還需要費力解釋研究嗎?借方如果人數眾多,貸方在催債過程中當然會受到一定的危險,並且面臨因暴力衝突而造成的死亡。鑒於此,我們實在不敢恭維作者通過樣本數據統計分析,費盡周折得出了一個所謂的研究結論,這種研究就好比證明為什麼一加一等於二一樣,毫無意義。因為一加一等於二無須證明研究,因為這是已經確定下的公理,是大家所普遍接受的觀點。

(三)研究結論三:「相對於在借方和貸方家之外第三方場所發生的糾紛,如果衝突是在借方家,貸方死亡的概率更髙。」[⑩]

作者這一條結論更為荒唐可笑,認為借貸過程中發生催債地點的不同會與貸方的死亡率之間存在邏輯關聯。如前所述,無論借貸糾紛地點變化的與否,貸方與與借方之間的借貸關係不發生改變,貸方與借方的利率沒有改變,雙方不平等的地位依然沒有改變。作者之所以如此認為僅僅是通過所謂的樣本案例分析,發現糾紛發生在借方,借方會有幫手和工具來進行反擊,這樣會增加貸方的死亡率。實際上這種判斷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不具有必然性,難道借方就不可能在自己家被貸方打死嗎?難道僅僅就因為借方有地理位置的優勢就能夠增加貸方的死亡率嗎?如果貸方比借方更具有身體優勢,那麼反而借方的死亡率更高。如果貸方帶著一幫人前往借方家中催債,同樣會使得借方的死亡率升高。因此,我們不得不感慨作者的論證邏輯和觀點結論真的欠缺思考,邏輯推理能力真的存在問題。

(四)研究結論四:「隨著討債次數的增加,貸方死亡的概率下降,借方死亡的概率則上升。」

作者該條結論觀點是站在道義的制高點去進行總結概括的,實際上並不符合實際情況。雖然在借貸糾紛中如果討債次數不斷增加,貸方急於回收資金,獲取利息會採取過激的行為。但是我們試想借方一般而言都希望儘快償清債務,如果不能如期償清債務實在是因為經濟緊張,難以支付。如果貸方採取過激方式進行催債,反而會激怒借方。我們都知道光腳的不怕穿鞋的這個簡單的道理,如果貸方咄咄逼人,借方狗急跳牆對貸方可能做出更為嚴重的暴力衝突,反而會增加貸方的死亡率。如此一來我們會發現作者的結論與我們所了解的常識性觀點背道而馳。難道作者真的不明白這個簡單的道理嗎?這說明一個問題,那就是脫離實際和生活經驗而通過所謂的數據分析的方法去論證問題往往會適得其反,違背常識,背離實際。

六、邏輯批判視角下的結論

本文以邏輯學的角度進行切入,分析民間借貸與債務命案之間的邏輯關係,並基於作者一文從研究發現、研究方法、研究結論三個方面對作者所持論點即利率越高貸方的死亡率越高進行邏輯批判。我們發現作者的研究發現的問題歸納推理不嚴謹,互相矛盾,混淆因果。其研究方法以偏概全,論證主觀臆斷,邏輯關聯性不強。其研究結論論證錯誤,邏輯推理有誤,甚至背離實際。鑒於此,我們通過該文對作者的論點進行評析,最終得出在邏輯批判視角下得出結論:民間借貸糾紛中利率高低與貸方死亡率之間並無直接的邏輯關聯。

[①]參見陳志武:《民間借貸中的暴力衝突:清代債務命案研究》,《經濟研究》2014年第9期,第163頁。

[②]參見:斯科特著 程立顯、劉建譯:《農民的道義經濟學:東南亞的生存與反叛》,譯林出版社2001年。

[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

[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

[⑤]參見陳志武:《民間借貸中的暴力衝突:清代債務命案研究》,《經濟研究》2014年第9期,第164頁。

[⑥]參見陳志武:《民間借貸中的暴力衝突:清代債務命案研究》,《經濟研究》2014年第9期,第164頁。

[⑦]參見陳志武:《民間借貸中的暴力衝突:清代債務命案研究》,《經濟研究》2014年第9期,第164頁。

[⑧]參見陳志武:《民間借貸中的暴力衝突:清代債務命案研究》,《經濟研究》2014年第9期,第171頁。

[⑨]參見陳志武:《民間借貸中的暴力衝突:清代債務命案研究》,《經濟研究》2014年第9期,第172頁。

[⑩]參見陳志武:《民間借貸中的暴力衝突:清代債務命案研究》,《經濟研究》2014年第9期,第173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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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烏爾里希·克盧格著,雷磊譯.法律邏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3](德)卡爾·恩吉施著,鄭永流譯.法律思維導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4.

[4]王林清著.民間借貸糾紛裁判思路與規範指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5]高小珺,孫長江,王衛波. 農村民間借貸糾紛探源——基於農村民間借貸糾紛案由裁判文書的數據分析[J].農業經濟,2016,(08).

[6]趙忠奎. 債權實現中的私力救濟現象研究——以民間借貸糾紛為視角[J].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5,(05).

[7]胡啟忠,秦正發. 民間高利貸入罪的合法性論辯與司法邊界釐定[J].社會科學研究,2014, (01).

[8]邱興隆, 民間高利貸的泛刑法分析[J].現代法學,2012,(01).

A Comment on the Study of Qing Dynasty Debt Homicid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ogic

Abstract: Based on Prof. Chen Zhiwu"s "Violence in Private Lending: A Study of the Qing Dynasty"s Debt Murder",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issues of violent conflict and debt murder in the process of private lend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ogic,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log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private lending and debt homicide, and based on its article, the arguments held by the author in terms of research findings, research methods, and research conclusions are "in the murder case triggered by the loan dispute. Once the lending rate is higher than zero, the probability of being beaten as a lender exceeds that of the borrower, and the higher the interest rate, the more likely that the lender will die." Finally, it is conclud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ogic that there is no direct logical association between interest rate and credit mortality in private lending disputes.

Key words: private lending disputes Qing Dynasty debt murderCase Review Logical Critique

說明:本文為《法律邏輯學》課程期末論文作業,特别致謝秦正發老師給予這篇論文的意見和建議,謝謝!

本期編輯:劉建初

責任審核:楊 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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