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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立及銷戶操作流程

聲明:政策多變,更新可能不及時,本資料僅供參考。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收支範圍:收入範圍為國際收支中涉及貨物、服務、收益及經常轉移的交易項目、捐贈事項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支出範圍為結匯、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及經外匯局登記或核准的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及國際承包工程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其賬戶收支範圍應符合有關合同或協議規定。

一、賬戶開立:

(一)、客戶需提交的單據:

境內機構提交的開戶資料:

1.境內機構外匯賬戶申請表;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或民政部門頒發的社會團體登記證或國家授權機關批准成立的有效批准證件或其他執業證明原件;

3.國家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

4.國家授權管理部門頒發的涉外業務經營許可文件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表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原件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備案回執》(如有);

5.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原件(限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

6.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直接辦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原件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原件(被授權人辦理的),並對上述身份證件進行聯網核查;

7.預留印鑒卡一式三份; 8.企業法人客戶補充信息採集表;

9.單位基本情況表(第一次在該行開戶時提供); 10.銀企對賬服務協議及銀企對賬要素表; 11.其他要求提供的資料。

駐華機構提交的開戶資料:

1.境內機構外匯賬戶申請表;

2.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設立機構的文件或頒發的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原件;

3.國家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

4.機構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機構負責人直接辦理的);機構負責人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原件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原件(被授權人辦理的);

5.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原件(限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

6.預留印鑒卡一式三份;

7.單位基本情況表(第一次在該行開戶時提供); 8.企業法人客戶補充信息採集表;

9.銀企對賬服務協議及銀企對賬要素表; 10.其他要求提供的資料。

(二)、銀行審核要點

1.登錄「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Asone)」,通過外匯賬戶業務模塊中的組織機構檔案管理節點查詢客戶是否已進行開戶主體基本信息登記;列印並審核開戶主體基本信息與客戶提交的開戶資料等實際情況是否一致。若客戶登記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應先變更開戶主體基本信息,再開戶。其中:對於涉及企業名稱、行業屬性、經濟類型等關鍵要素信息變更的,要求客戶持相關資料到外匯局辦理主體信息變更手續;對其他信息變更,開戶行可根據客戶提供的資料為客戶進行信息變更;對於查無客戶信息的,開戶行可直接為客戶辦理基本信息登記,也可通知客戶持相關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

2.審核營業執照及社團登記證上是否具備相應的營業範圍。已領取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或「一照五碼」營業執照的企業,開戶時應提交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或「一照五碼」營業執照,不再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過渡期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改革過渡期結束後,企業一律憑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辦理開戶。對企業營業執照號碼、稅務登記證號碼暫錄入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暫錄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中的9-17位。開戶前應登陸《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詢企業是否已進行年度報告。

3.審核《單位基本情況表》,與客戶提交的開戶資料是否一致。

4.境內機構除特殊情況外不得開立外幣現鈔賬戶。司法、行政執法機構等因特殊業務需求,需開立外幣現鈔賬戶的,審核外匯局頒發的核准件。 5.初審後,檢查是否在證明文件複印件逐份加蓋「與原件核對一致」章和經辦員章。

6.開立具有經常項目單方面轉移性質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時,應確認境內機構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7、注意賬戶開立時,賬戶性質代碼使用: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1000、待核查賬戶1101、外幣現鈔賬戶1200、經常項目捐贈賬戶1202、駐華機構經費戶1400、定期存款及理財外匯賬戶1300等。

二、變更

(一):客戶需要提交的資料

1.境內機構外匯賬戶申請表;

2.國家授權管理部門頒發的涉外業務經營許可文件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表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原件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備案回執》(如有);

3.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等有效證明原件;

4.變更後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 5.變更後的稅務登記證原件(限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

6.預留印鑒卡一式三份;

7.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直接辦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原件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原件(被授權人辦理的),並對上述身份證件進行聯網核查。 8.企業法人客戶補充信息採集表;

(二)審核要點

三、銷戶

(一)、客戶需要提交的資料

1.境內機構外匯賬戶申請表;

2.賣出外匯申請書或轉賬支票或外匯轉賬憑證;

3.未用重要空白憑證和結算票據,若無法交回上述憑證的,企業出具承諾函;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直接辦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原件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原件(被授權人辦理的),並對上述身份證件進行聯網核查。

(二)、審核要點

1.境內機構關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後,銷戶餘額不能提取現鈔,可結匯,原幣劃轉只限於同一客戶、同一性質的外匯賬戶。

2.所欠開戶行款項是否歸還。

四、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開立與管理

(一)、提交資料:同經常項目賬戶開戶

(二)、審核要點:

1.企業貿易外匯收入應當先進入待核查賬戶,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為企業開立待核查賬戶。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等級分類為A類的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入(不含退匯業務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時,暫不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結匯。

2、新增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等級為A類的客戶,可暫不開立待核查賬戶,如涉及退匯業務或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仍應開立並通過待核查賬戶辦理。對於已經開立待核查賬戶的A類企業,應繼續保留待核查賬戶。 3、待核查賬戶的收入範圍限於貿易外匯收入(含轉口貿易外匯收入、不含出口貿易融資項下境內金融機構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範圍包括結匯或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經外匯局登記的其他外匯支出。

4.待核查賬戶內資金不得相互劃轉。

5.待核查賬戶中的外匯資金必須先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後方可用於對外支付貨款、還貸等支出;待核查賬戶資金直接結匯的,相應人民幣可按實際支付需要使用。

6、待核查賬戶中的資金不能用於質押人民幣貸款,外匯融資或理財業務。

五、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幣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年8月版);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06]19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自行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通知》(匯發[2007]49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駐華使領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7]114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

6、《關於第二代集中作業平台功能優化版本升級的通知》(2014年第11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開展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應用門戶整合推廣工作的通知》(匯發[2013]87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7號); 9、《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6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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