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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保護促商業模式生變

數據保護與產業創新看似矛盾,其實可以保持「動態平衡」。

文│本刊記者 姚 堯

6月28日,中國社科院發布的《中國新媒體發展報告(2018)》新媒體藍皮書顯示,去年我國數字經濟規模已達27.2萬億元,佔GDP超過三成,規模居世界第二。但喜人數據的背後卻是數字經濟的根本保障——數據保護與行業創新間的矛盾爭議一直都在。

5月25日,由歐盟委員會制定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簡稱GDPR)正式實施。這部被稱為「史上最嚴數據保護法」因其管轄範圍之廣、懲罰力度之大備受矚目。深圳市通信學會秘書長李銀松告訴《中國經濟信息》記者:「該法極有可能面臨阻力,甚至遲滯推進,但我國完全可以借鑒歐盟的『規範』和美國的『平衡』,達到相對『動態平衡』狀態,才有利於經濟長久繁榮和社會長遠發展。」

GDPR聲震全球

維克托·邁爾·舍恩伯被認為是「大數據時代預言家」。早在2012年,他就表示:「大數據時代可能給人類帶來災害。」此後,歐盟正式起草了GDPR,並通過4年的商討,於2016年4月14日通過了該法。其生效後,即刻對Google和Facebook提起訴訟,並可能對他們分別開出39億歐元和37億歐元巨額罰單,聲震全球。

據知識產權方面專家分析,GDPR的影響力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GDPR採用了類似於美國長臂管轄的法律模式,不僅僅限於歐盟企業,而是將執法邊界延伸到了所有收集歐盟公民信息的企業,對互聯網產業相對發達的中美兩國企業影響尤甚。二是GDPR對違法者設置重責,即被判違法的公司需要支付罰款,數額相當於其全球營業額4%。

其實,我國法律、科技界人士也早已意識到數據保護的問題。根據《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2017)》顯示,我國60%的網民認為個人信息泄露嚴重,77%的網民親身感受到個人信息泄露帶來的諸多不良影響。而在2018年,知名社交媒體企業Facebook就曾被曝光,泄露了約5000萬名用戶的個人資料,致使Facebook的市值在一天內蒸發約60億美元。

GDPR正是希望通過法律手段向數據安全問題「Say No」。以「個人數據」一詞為例,以前往往將姓名、照片、電子郵件地址、電話號碼、實際地址或個人身份證號碼(如銀行帳號或社會安全號碼)定義為個人數據。但GDPR將其擴大為包括「已確定」和「可識別」的數據。這將包括位置數據、移動設備ID以及某些情況下的IP地址。此外,健康、宗教信仰、政治觀點、性取向等更是被GDPR列為高度敏感、重點保護的個人數據。

據某國際知名機構的研究報告顯示,GDPR是「近20年來數據隱私規則領域發生的最重要變化」。因為GDPR要求數據供應鏈的各方(包括數據的收集者、存儲者、使用者、處理者)責任共擔,共同承擔合規風險和義務。

除了前述有可能被開出巨額罰單的美國企業外,中國企業也深受該法影響。據了解,華為、騰訊、高德地圖、國航、海爾等企業的網路平台最近都更新了各自的用戶隱私條款。阿里巴巴旗下全球速賣通、微信海外版、新浪微博國際版等與歐洲市場關聯緊密的互聯網平台,也紛紛向歐洲區用戶請求重新授權。騰訊曾表示,更新到5.0及以上版本的QQ國際版可繼續使用,舊版本則在5月20日停止使用。

爭議一直都在

近年來,大數據在廣告、金融、醫療、出行、人工智慧等領域的廣泛應用,不僅推動了政府、企業、社會組織等的數字化轉型,也使人們的生活變得更加智能化、便捷化。據預測,中國大數據產業市場未來5年內,仍將保持高速增長,到2020年,大數據產業規模將接近5萬億元。但維克托·邁爾·舍恩伯也指出:「數字化記憶加深了信息富民和信息貧民之間已經存在的鴻溝,進一步增強了權力的傾斜。」

GDPR規定了數據的被遺忘權和可攜帶權,即用戶可以要求公司清除其個人數據,並禁止第三方獲取這些數據;用戶也可以帶著他們的數據轉移去不同的服務提供商。但在李銀松看來,這是當下比較難做到的。

被遺忘權類似於我國網路安全法確定的刪除權,但本質上卻不甚相同;數據可攜帶權更是非常大膽突破了數據利用的商業界限。但實際上,被遺忘權和數據可攜帶權的使用不可能是無限制的,在具體適用時,仍然要參考公共利益、數據遷移成本等。此外,GDPR還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要響應數據主體的訪問請求,歐盟居民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收集的個人信息;用戶可以要求刪除、糾正個人信息,甚至可以要求以文件的形式拿到數據。

有觀點認為,在個人數據已經存在於網路上眾多節點的今天,一味地強調用戶對個人數據的絕對控制已經不現實。歐盟的互聯網產業發展速度較慢,與其對網路數據的嚴格管理有一定關係,而我國要發展大數據及互聯網產業,不能盲目照抄歐盟的立法,否則會阻礙產業創新。

互聯網法律律師麻策認為,我國應該吸收國際上對於數據保護的共同性規則,例如對數據主體權益、個人信息定義、數據畫像等問題的規定。若一味強調(對其的)所有權,實不利於這個行業的發展。

有業內人士表示,個人數據經脫敏、脫密後,其所有權屬於個人,使用權由數據擁有者授權使用,收益權由個人或其授權的主體擁有。例如,如果把病人的姓名、身份證等信息脫敏脫密後,將成千上萬的病例數據提供給醫療研究機構,可以減少誤診、誤判的情況。而邊界不清楚、權屬不明晰,才會給數據產業發展埋下障礙。這也是數據保護與產業發展之間必須要回答的問題。

創新在所難免

「很明顯,這一法規正在顛覆現有的商業模式,或者至少對現有的商業模式構成一定的影響。」有來自互聯網界人士表示,面對GDPR,相關企業都應考慮如何避免進入歐盟市場可能帶來的潛在影響。

李銀松評論道,中美歐三個經濟體,在互聯網經濟的推進和發展方面,走了三個不同的方向,現在看來,中國更為激進。所以,百度李彥宏認為「中國可以讓渡隱私,去大力發展大數據、人工智慧等互聯網新經濟、新產業」。歐洲更關注個體隱私的保護,在法律層面,對相關經濟、商業和社會運行,都進行了界定。德國有一流產品出口,二流產品自用的說法,實際上也反映了這個趨勢。他們更追求穩、平衡。

「美國側重於隱私與創新的平衡,既有立法,也有社會公約,對企業、個人、政府使用『非脫敏』數據,有約束,和自律。」李銀松說。某種意義上,美國是中歐之間的一個平衡。對產業有促進,同時,也保護個人隱私。儘管如此,美國也發生了一系列的「非正當」使用大數據,並利用大數據的問題。

以YouTube為例,GDPR對其從事的第三方廣告服務的數字廣告業務已經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互聯網很大一部分收入的來源是數字廣告,通過數字廣告平台,大數據的精準推薦廣告,原本都是合法的。但GDPR的出現及其對隱私權的保護正將這一模式推上潛在違法的灰色地帶。因此有人表示:「下一步互聯網依靠大數據做增值服務的商業模式也該走到盡頭了。還是將互聯網服務進行收費最省心。」

目前,我國法律僅明確「用戶同意」是網路運營者對個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唯一前提,這與我國許多網路應用許可權過高、過度收集用戶隱私信息的現實存在一定差距。但加快建設數字中國,對於大數據的監管也需要新的思路。「如何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數據合規運用、建立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需要帶有審慎包容的態度,及時應對大數據領域的變化。」國家工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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