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葯神》背後 電影沒講的都在這裡
來源 |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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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日,魯檢君的朋友圈被一部名叫《我不是葯神》的電影刷屏,這部充斥著善與惡、罪與罰、人性與救贖的電影賺取無數人的淚水,引發全社會的思考。其原型陸勇案的辦理更是促進了司法觀念的轉變,甚至推動了我國醫藥管理制度的改革。
而在山東,也有一起類似案件,與陸勇不同,被告人因銷售假藥罪被判處十餘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這究竟是一起怎樣的案件?二者之間有何關聯,在量刑上又為何有如此大的區別呢?
一
電影《我不是葯神》講述的是一位交不起房租的男性保健品商販,面臨重重困境,最終鋌而走險走上了「代購」印度仿製葯的道路。在河南省的一個小山村裡,也有這樣一個人。
2013年8月,驕陽似火,偶爾有車子在崎嶇不平的村路上行駛而過,帶起一陣塵土。村頭有個男子目光獃滯地一動不動,十分反常。這個人就是張明。
半個月前,他因為做生意賠了一大筆錢。面對一家老老小小,他不敢說實話,只得找借口早出晚歸,遊盪在外,伺機尋找賺錢的法子。這時,迎面走來一個30多歲的男人,毫不客氣地坐在他身旁,張口問:「還為錢愁著呢?」看到來人正是自己同村的李樹鵬,點點頭,沒說話。「這有啥,我這兒有個穩賺不賠的營生,你做不做?哥哥我帶你入伙。」張明顯然並不太相信,抬頭打量了他一眼,問:「啥生意?」李樹鵬故作神秘的四處張望一眼,壓低聲音對張明說:「賣假藥!只要你有膽,我保你穩賺不賠!」
陽信縣檢察院
褚仁普
李樹鵬告訴張明,他現在在做假藥銷售,做葯的廠子就在附近,成本低,收益大,若想賺錢,可以跟他一起。可張明知道這是違法的事,所以一開始並沒有答應他。
李樹鵬並不是影片中被高昂葯價逼得斷了活路的呂受益,而是一個生活中利欲熏心的藥販子。他的一番話打亂了張明原本平靜的生活。
夜晚涼風微拂,張明躺在床上,輾轉反側,難以入睡,想的都是白天李樹鵬對自己說的話。他心裡清楚,這活兒不能幹,幹了是要坐牢的!可他又轉念一想:「如果能賺錢,把自己虧的錢補回來了,也不用再為家裡的生計苦惱了。況且……也不一定會被抓,不如先做做試試,如果不行也能早點收手!」
想著想著,張明內心的天平開始傾斜。一夜未眠,第二天一早,他出現在李樹鵬家門口 。
二
影片中,到了印度的程勇才得知,這種葯的代理價只需要500塊。而接觸到假藥工廠,張明才知道,「假藥」竟是個如此暴利的行業。在李樹鵬的幫助下,他很快摸清了門路。
檢察官 褚仁普
張明從附近的假藥工廠購買了很多無國家批准文號的膠囊、空藥瓶和寫有用法用量、功能主治等內容的標籤,也就是說,除了治療咳喘、風濕還能確定外,他賣什麼名稱的葯、治什麼病、用法用量、功能主治等根本毫無根據,就是根據買家需求,自己貼上標籤就行。
這毫無保障的葯最終會銷往何處呢?
檢察官 褚仁普
這個葯從後期看,個人服用和倒賣的情況都有。最開始為了打開銷路,張明以每個5元的價格從李樹鵬那裡購買了近千個買家的電話號碼。根據我們後期的調查,這些人大多是患有關節炎、哮喘等病症的患者,購買回去是直接服用的。
因為有李樹鵬的幫助,購葯人聯繫的比較順利,嘗到甜頭的張明膽子漸漸大了起來,買葯的人也不再局限於電話簿上的人,很多人通過同行或熟人的推薦找到了張明,李勇就是其中之一。
檢察官 褚仁普
這起案件極為複雜,涉及全國20餘個省,涉案人數多。但縱觀整起案件,我對李勇的印象最深,他的行為讓我心裡特別不是滋味,說不出什麼感覺。
李勇究竟是何許人也,為什麼會讓檢察官心中徒生波瀾呢?一切還要從2013年的秋天說起。
三
在濱州某個村莊有個衛生所,新來的李大夫是個年輕的小夥子,他上過學,看著又老實,村裡人有個頭疼腦熱的都愛找他去看病。可這些村民卻不知道,打著「鄉村醫生」幌子的李大夫背地裡卻是一個「黑心郎中」!
檢察官 褚仁普
李勇是濱州市的一個醫藥代表,本該治病救人的白衣天使卻為錢拋棄了自己的理想,從他人處購買假藥,並以醫藥代表的名義在各處推銷假藥,以此獲得了巨大收益。2013年底,在一次偶然中,他得知了張明銷售假藥的消息,輾轉聯繫到張明後,就加入了假藥牟利的隊伍中,成為張明的重要購葯人。
就這樣,隨著「客戶」的增多,張明不斷擴大著「業務」,而李勇等人也在貪婪地謀取著利益。
檢察官 褚仁普
據張明的供述,他購進一盒葯的成本價為8元,再按客戶購買的數量,以11到30元不等的價格倒手賣出,賺取差價。而李勇等人購買後再推薦給病患,則要再加價。
他們自認為犯罪行為極其隱蔽,毫不收斂地大肆制假售假,絲毫沒有察覺,一雙眼睛正緊緊地盯著他們,天網越收越緊。
2015年5月21日,公安機關扣押了張明準備發往20餘個地市的假藥,2個月後,張明落網。
四
真葯?假藥?
隨著電影《我不是葯神》的熱播,「假藥、仿製葯」等進入大家的視野。那麼,我國法律對假藥的判定標準是什麼呢?
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葯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比如《我不是葯神》電影中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的藥品,無需做成份鑒定,直接可依照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
在本案中,張明售賣的「復方咳喘靈膠囊」和「孟氏風濕康膠囊」沒有國家批准文號,可直接依照濱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認定意見按假藥論處。但該葯究竟是何成份,對人體有沒有危害呢?
為了得到答案,檢察官尋找了大量證人,從近300份證言中,我們摘取了以下幾條:
「2015年11月中旬,母親到中醫院檢查時,被發現正吃激素葯,遂停止服用該膠囊,後發現母親左膝蓋骨有壞死現象。該藥品沒有國家正規批准文號。」
「該葯對胃刺激很大,母親吃了該葯後,腿不疼了,但胃會疼。」
「吃過該葯後,父親聽力有所下降。」
多名證人反應,服用該葯後,患者大多出現了不同程度的胃痛、抽筋等癥狀,而根據醫生的診斷,該藥物中含有激素。更可怕的是,正因含有激素,病人服用藥後會很快顯出「療效」,病情短期內有所緩解,這才導致了越來越多的人購買此藥物。
檢察官 褚仁普
我當時專門查詢了一下激素對人體的危害,它可能短期內表現不明顯,但時間久了它會引起併發症或加重感染、骨質疏鬆等危害,導致服藥者身體會越來越虛弱,對藥物出現依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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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小察
也就是說,此案與陸勇案雖在罪名上相同,但本質上有著很大區別?
檢察官 褚仁普
是的。這部電影,包括它的原型陸勇案我都有關注,在我看來兩者並不相同。首先在外部環境上,陸勇本身作為一個癌症患者,屬於特殊群體,而他銷售的對象也都是和他一樣的人群,在急迫性上,兩者遠沒有可比性;其次,在危害性方面,陸勇購買的印度仿製葯可以說是救命葯,並沒有看出其對癌症患者的身體造成嚴重危害,反而有所減輕,但此案中張明等人製造、銷售的假藥雖沒有致人傷亡,但也使患者出現不同程度的不良反應,並非迫不得已的救命葯;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差別就是,本案多名被告人均是以高盈利為目的製造、銷售假藥。
五
兩名嫌疑人都已被抓獲,案件似乎已經清晰明了,但有個巨大的疑團在檢察官心裡揮之不去。
在調查取證期間,褚仁普注意到,曾有患者反映買葯時接電話的是一名女性,可已經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李勇和張明均系男性。那麼,這個女子是誰,會不會存在漏網之魚?他敏銳地察覺到一絲不尋常。
檢察官 褚仁普
我首先想到的就是張明朝夕相處的妻子趙玟,帶著這個疑團,我見到了張明。他是個典型的農村人,170左右的個頭,黑黑瘦瘦的,雖然看著比較老實,但貪慾比較大,這點從他做的事中就可以看出,而且人比較倔。
提審的時候,張明對所做的事情毫不隱瞞,有問必答,並不慌張。直到檢察官提到他的妻子趙玟,向來沉穩的張明流露出明顯的緊張情緒。
檢察官 褚仁普
我問他:「你和你妻子感情好嗎?」他猛地抬起頭,詫異的看著我。這也是我第一次看到他臉上的驚慌失措,他支支吾吾先是說挺好的,後來又覺得不妥,馬上改口說不好,一點都不好。
張明的異常反應立即引起了檢察官褚仁普的警覺,可當他繼續提問時,張明卻再也不鬆口了。
回到辦公室後,褚仁普一遍又一遍地翻看所有相關材料,想要從裡面得到一些線索。這時,七個賬本中的一個記賬簿引起了他的注意。
檢察官 褚仁普
張明的這個記賬簿里清晰的記載了假藥銷售的時間、地點、金額等關鍵信息。信息內容為一千多條,我便從頭到尾逐一核實。看了幾十頁後,我有些泄氣,看來這個記賬簿也沒有能夠證明趙玟知情或參與的痕迹......直到翻到最後兩個月的賬目內容,我忽然發現有些不同尋常的地方。
經過檢察官仔細比對,他發現每十條記錄中都會穿插著一兩條以不同字跡記載的賬目信息,這明顯不是一個人寫的。之前張明曾信誓旦旦地說,所有的事情都是他一人所為,別人並不知道。那麼,他又怎會讓別人幫他記載賬目、另一字跡又出於誰手呢?
發現這個突破後,褚仁普馬上找到了張明的妻子趙玟。這一次見面,檢察官明顯感到,她十分緊張。可整個詢問過程下來,趙玟都表示自己並不知道張明在做違法犯罪的事,她的態度與張明一樣堅定。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回到辦公室後,檢察官再次拿起已經看過數遍的記賬簿,突然之間,裡面的一個「點」讓他眼前一亮!
檢察官 褚仁普
在賬簿中,有一個「省」字的寫法十分特殊,此人習慣把右上角的一點寫成兩點!我知道,這很可能是突破此案的關鍵,便馬上將比較拿去做了筆記鑒定。
鑒定結果出來,正是趙玟的字跡!面對鐵一樣的事實,她再也無法狡辯。
自此,張明等人銷售假藥案的兩人違法變為了三人違法,一個漏犯也沒有逃脫。
最終,法院以被告人張明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被告人李勇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以被告人趙玟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幾天前,我看到有媒體採訪了陸勇案的檢察官,他提到「在公民的人身權益中,最大的權利是生命權。從陸勇案件來看,我們辦案的宗旨就是要體現『保障人權』,尤其是要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權」,對此我非常贊同。我認為,涉及藥品安全犯罪的案件,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生活、甚至生命安全,嚴查,是為了人民,不起訴,也是為了人民,一切都要以人民為中心,方能體現司法的原則和宗旨。
—— 檢察官 褚仁普
註:本案除辦案檢察官外均為化名,部分圖片源自網路
監製|徐安江
策劃|王蓉蓉
撰稿|劉璠 馬嘉潞
播音|周達
製作|劉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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