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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男子私自越界外出一個多月 被撤銷緩刑「送回」監獄

近日,宜川縣看守所民警將一名社區服刑脫管人員李某某送往延安某監獄服刑。

一位服刑人員怎麼又被撤銷緩刑了呢?原來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宜川縣人民法院於2015年9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宣告緩刑,考驗期為二年。2017年5月2日宜川縣司法局要求李某某到司法局和司法所錄入指紋、更換定位終端,李某某沒有按規定辦理,5月4日所在司法所聯繫李某某到司法所進行了談話教育,給予口頭警告。同年6月6日至7月5日李某某在未履行請假手續的情況下私自越界外出,期間不參加任何集體活動,脫管長達一個多月,宜川檢察院立即作出對李某某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檢察建議。

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有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2017年9月14日,宜川縣人民法院依法對社區服刑人員李某某作出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裁定書。

雖然李某某離緩刑考驗期滿不超過一個月,雖然李某某有充分的理由說明自己不是故意脫離監管,而是為了躲避債務而脫離監管的,但是不管你的理由如何的充分,必將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最終社區服刑人員李某某經過網上追逃,終於將其抓獲,送往延安某監獄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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