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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 魏崇輝:協商治理的中國邏輯

核心摘要:

當代中國語境下,協商治理的突出問題是領導治理權威的流失,甚至面臨「治理失敗」的風險。社會各階層、各治理主體,尤其是直接與民眾協商的基層政府及其成員,對協商治理基本共識的認識不足;隨著改革的深入,深層社會矛盾日益突顯,使得社會發展進程中的風險增大;一些地方協商治理的創新形式與機制很難得以持續性保護與完善;依法治國的全面推進尚在進程中等,這些情況客觀上使我國的協商治理面臨諸多亟待破解的問題。面對當前協商治理存在的諸多困境,我們必須在深化改革開放的進程中積極探索推動中國協商治理健康發展的可能路徑。

其一,鞏固執政黨權威與推動協商治理。從目標層面看,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的馬克思主義執政黨是確保中國改革取得成功的關鍵,而中國共產黨執政權威的確立從根本上講來自於黨的執政合法性。不可否認,當代中國協商治理能否成功推進,歸根到底要看執政黨的領導作用是否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相應地,成功推進協商治理的過程實際上就是黨的執政合法性得以提升的過程,是執政黨獲取權威的過程。中國共產黨是責任型與使命型政黨,「這個重大責任,就是對民族的責任……就是對人民的責任……就是對黨的責任。」這與西方的執政黨是根本不同的。西方的治理理論基於多元主體競爭替代的基礎之上,中國協商治理則是多元主體的和諧共進。離開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共產黨的執政權威將陷於流失,中國的協商治理將無法推動。

其二,促成廣泛共識與推動協商治理。一定限度的共識是政治行為的基本前提。中國協商治理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元主體和諧共治,是歷史、文化與現實等等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更是黨的責任和使命。對於中國協商治理基本理念的理解而言,是黨的直接領導、擔負治理責任的人民政府與其他多元治理主體之間,通過協商達成基本的共識,這是多元主體和諧共治的前提和基礎。

其三,塑造健全制度與推動協商治理。理念引領制度創設,制度推促理念前行。如何尋求適應性的方式並使之制度化以推動協商治理是當務之急。從其本質和功能來說,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當代中國協商治理的體制和機制載體,也是協商治理實現的基本形式。要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要求,推進協商民主的制度建設,提高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水平。在確定我國協商民主制度體系的基礎之上,要細緻規定協商治理的主體資格、協商主題、協商周期、協商步驟、協商結果及其反饋等等的基本內容,使協商治理切實可行。

其四,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與推動協商治理。中國協商治理追求的是執政黨領導下多元主體之間的和諧共進,必然蘊含著協商主體的地位平等和協商過程的程序公正。隨著協商治理在基層等領域的拓展和深入,其所彰顯的開放性、包容性和廣泛的社會參與性等特徵對平等和公正的訴求愈發強烈,尤其表現在如何從根本上保障多元主體之間的地位平等,尤其是保障弱勢群體在協商治理中的權利。這不僅涉及協商程序是否公正,而且涉及協商結果是否公平。而要實現對弱勢群體基本政治權利的保障,就必須實現對公共權力的規約,必須消除特權思想與特權行為。這不僅需要通過法治意識加以引導,更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加以規範。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制定並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開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踐行「三嚴三實」都是在消除特權思想與特權行為上做出的努力。歷史與現實經驗證明,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文明的法治社會,才能營造和諧的協商氛圍,協商治理的真正實現有賴於通過法治化的途徑將協商的程序和規則上升為政治主體的共同意志,從而強化協商治理的合法性、穩定性和廣泛性。可見,走向法治化、制度化之路也是協商治理法治的必然要求。法治實際上構成了協商治理得以運行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障。

文章摘自:《中國社會科學》,2016年第7期。

摘編:高建民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

責任編輯:宗悅排版編輯:宗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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