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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便宜貪不得,偷來的東西買不得

不知道你是否有這樣的經歷,當你逛街的時候,這時候一個人悄悄地靠近你,問你,手機要不要?然後告訴你這是剛偷的,於是就會有人心動價格低購買了,當然這一般是一個騙局,也就是你最終拿到手上的,會是一個手機模型。

但是如果這真是個偷的賊貨呢?購買一個他人偷的東西,是撿了便宜還是惹了大禍,會有相關法律問題嗎?請看下文具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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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14時許,市公安局南王派出所接到轄區某汽車改裝有限公司保衛員李某報警稱:單位車間內的3把精鏜刀、2把粗鏜刀、1把U鑽被盜,6把刀具約70000餘元。

南王派出所民警接到警情後,立即趕往現場了解情況、開展相關偵破工作,民警通過某汽車改裝有限公司提供的內部監控,調取案發時間相關部位節點監控圖像資料,鎖定了嫌疑人欒某某(男,30歲,蓬萊市人)。6月22日10時許,欒某某因涉嫌盜竊罪被依法逮捕。

經審查,欒某某對自己先後2次實施盜竊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6月6日和6月15日,欒某某2次駕駛麵包車到某汽車改裝有限公司,從改裝廠北大門東側100米左右翻過圍牆進入廠內,在特種車間分2次將6把刀具盜走,將盜竊所得的刀具從網上低價賣給北京市通州區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王某。

通過兩人的聊天記錄發現,北京的王某明知對方出售的刀具來路不明,且出售價遠低於市場價格,但仍予以收購,王某的這一行為已經涉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7月7日,南王派出所聯合刑偵大隊趕赴北京市通州區,在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的配合下,將購買刀具嫌疑人王某(男,44歲,北京市朝陽區人)抓獲並押解回蓬萊,該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被盜的三把精鏜刀、兩把粗鏜刀、一把U鑽已悉數追回,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法律小貼士:

買了明知是盜竊來的東西,不是合夥盜竊,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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