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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何時已經讓人恐懼

今天看到一篇新聞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靜,湖北一個讀初中的小女孩放學途中遭人持刀暴力搶劫兩個小時,期間造強姦威脅,被脫光衣服,身體被刺十幾刀。事發後當地派出所以加害者不滿14歲為由不予立案,加害者也不必付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在保護未成年人還是在保護未成年惡人?

依據我國《刑法》,未滿14歲的人,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4歲,未滿16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罪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他罪名則必須達到16歲。在這個越來越開放發展的社會這個標準是否還合適?讓人不禁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

近些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屢見不鮮,年齡也更趨低齡化,但手段的殘忍絲毫不遜色成年犯罪,2016年廣西芩溪,13歲的沈某誘騙1名兒童外出並殺害;2015年江蘇宿遷,初二學生朱某因矛盾打死同校李某;2016年四川阿壩13歲少年搶手機縱火燒傷女教師......網上一搜索鋪天蓋地的新聞挑戰著你的神經,但其中大多數不了了之。甚至好多少少年犯自己知道,14歲之前可以大幹一場,16歲之前你也可以干,但是到16歲之後就要收斂點。他們並不是因為不知法而去犯法,這個是挺恐懼的。如果不知法,可以加強法制方面的教育,但是知法利用法,是不是說明我們法律有欠缺。

這個世界上沒有任何一部法典完美無缺,不可否認法律保護了更多的人,但我認為一部法律不是制定出來就可以一成不變,時代在變 人也在變,法更應該要變,我相信我們的立法者會聽到大眾的呼聲,讓我們的法律更加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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