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男子撞死行人後逃逸
原標題:湖北一地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男子撞死行人後逃逸
7月13日20時18分許,谷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接到110指令:在北辰大道新汽車站路邊有一白色小車撞倒行人,請迅速出警。接到指令後,民警立即趕赴現場,發現肇事車輛早已逃逸,只見馬路中間有一灘血跡及散落物,而傷者在送往醫院後,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網路配圖)
發生事故後,犯罪嫌疑人倉皇逃逸
鑒於案情重大,交警大隊立即增派民警趕赴現場支援,並迅速成立偵破專班分組行動:一組到附近村莊進行走訪,確定死者身份,尋找目擊證人;另一組則對沿途的監控進行偵查,查找肇事車輛。經過走訪,最終確認了死者身份,專班民警又迅速聯繫其家屬,通報事故情況。與此同時,傳來重要線索,有目擊證人證實肇事車輛系一輛白色越野車,肇事司機在撞人後朝漢江濕地公園方向逃逸。
接警後,多方偵查鎖定目標
23時許,視頻偵查也傳來消息,在監控中發現了一輛白色越野車,和目擊證人提供的嫌疑車型相吻合,經過辨認,確認了嫌疑車輛的車牌號,後通過公安交通管理平台查詢,確認了嫌疑車輛車主翟某的身份信息。
抓獲時,嫌疑人正在睡覺
為了儘快偵破此案,專班民警又馬不停蹄前往犯罪嫌疑人居住的村組進行走訪,找到犯罪嫌疑人的具體住址,發現了停放在院內的白色越野車,引擎蓋有明顯的碰撞痕迹,系肇事車輛無疑,找到了正在家中睡覺的翟某,經比對,翟某正是事故發生時白色越野車的駕駛員,隨後立即將其抓獲。
至此,「7·13」北辰大道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僅用5小時成功告破。目前,翟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交通肇事逃逸有什麼嚴重的後果?
01
交通肇事逃逸後將承擔責任認定上的不利後果。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02
處罰嚴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03
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逃逸後罪責加重。
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後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因逃逸而致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傷者沒有死亡,機動車駕駛員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撞傷者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傷者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廢的,則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按《刑法》規定,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
此外,法律還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司機逃逸,致使傷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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