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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勝訴後被告名下沒有財產,該怎麼辦?

打官司勝訴不能僅僅停留在勝訴判決上,而是最終能夠執行被告(被執行人)多少財產。

我們代理的案件基本都做了財產保全,就是在打官司之前我就把被告的房子、車子、銀行存款等財產查封、凍結,防止被告在訴訟過程中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等我們拿到勝訴判決後,就可以申請法院扣劃被告(執行階段叫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拍賣被執行人的房子、車子等。

現在的被告或者說被執行人都非常狡猾,如果你在訴前、訴訟中沒有做財產保全,到執行階段你會發現,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已經轉移不剩一分錢,房子、車子要麼沒有,要麼已經被查封好多次,如果執行法官在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不到財產,你也提供不了可供執行財產線索,那麼你的案件基本上就會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結案。這就是殘酷的現實。

到執行階段,申請執行人能做的就是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協助執行法官拘留被執行人,司法實踐過程當中,如果你能夠搜集到被執行人高消費、轉移財產記錄等相關證據材料,可以申請法院司法拘留被執行人,還可以通過提起刑事自訴的方式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迫使被執行人想辦法還錢。

申請執行人還可以採取執行懸賞令的方式向全社會徵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懸賞令(懸賞公告)需要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法院統一發布,按照申請執行人承諾標準或者執行款比例獎勵提供線索的人員。

申請執行人還可以委託律師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由於目前執行法官身心乏力、結案率考核壓力很大,千萬不要期待執行法官會去全國各地為你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這些財產調查工作實踐當中都是法院委託律師去做,同時還會為律師提供委託調查令。就像下面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根本沒有權利和精力去調查。

像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股權、知識產權、人壽保單、投資收益、和他人共有財產等財產,這些財產你都調查了嗎?還有就是被執行人已經轉移到家屬名下或者第三人名下的財產,這些財產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提起撤銷權之訴,可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追回,你試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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