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波炒作,真假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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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周立波案如果在中國,定罪判刑幾乎沒有懸念,無論周立波如何辯解,美國警察現場查獲毒品和槍支是基本事實,否則,也不可能立案起訴,周立波無法否認車載毒品和槍支,物證效力遠遠高於當事人辯解,即「零口供」定罪,但英美法系堅守程序正義原則,即如果辦案程序有瑕疵,即使證據充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為也不能定罪處罰,控方對周立波撤案恰恰是因為辦案程序問題,而不是實體證據問題,周立波僥倖躲過一劫,應當引以為戒,痛改前非,如果喪事當喜事辦,藉此炒作演繹撤案,儼然成為無辜的君子,誤導大眾,喊冤叫屈,是演戲,不是真相。一個有犯罪前科的演藝人員,和一個高級知識分子,一個受人尊重的資深律師,在沒有確鑿證據的前提下,依據「自由心證」原則,完全可以推定誰的陳述客觀真實有效,尊重和接受美國司法處理是底線,但不等於可以同情聲援一個劣跡斑斑的前科人員,周立波有權利發表對案件的感受意見,但不能歪曲事實,隱瞞真相,如果被周立波毫無意義的辯解左右洗腦,是對自己智商情商的侮辱,隨波逐流,助紂為虐,感情用事,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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