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閭丘露薇:關於「性騷擾」的報道,缺少了什麼

文/閭丘露薇(騰訊·大家專欄作者,媒體人)

性騷擾到底只是道德問題,還是法律問題?如果看最近的一些媒體報道,尤其是一些大學,對於屬下的教師涉及到性騷擾指控之後的回應,很容易會產生這樣的印象:性騷擾屬於個人道德品格問題;當然,需要健全相關法律。

不知道還有多少人記得,2005年8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首次把「性騷擾」這個詞納入了法律文件。根據在同年12月正式實施的修訂版第四十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就在人大決定通過的第二天,北京市的一位女模特向法院起訴了北京一家美術學院的學生,指控對方利用單獨相處的機會,用雙手觸摸自己的胸部,並且出言下流。三個月後,該案達成庭外和解。根據當時的新聞報道,由於案件會公開宣判,原告感受到來自社會和家庭的壓力,於是選擇撤訴(1)。

也就在同一年的11月,重慶女教師文靜起訴校長長期透過電話簡訊進行性騷擾,一審和二審,都以這名女教師敗訴告終。根據當時的新聞報道,二審法院認為:「性騷擾是一種以侵犯他人人格尊嚴權為特徵的民事侵權行為,它以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語言,信息,行為環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權。從本案雙方發送的信息的行為來看,是雙向的,互動的;從發送信息的內容看,文靜並未反感和拒絕,故文靜上訴請求缺乏充分事實證據,法院不予支持」(2)。

文靜案的審理法官之後在接受媒體訪問的時候表示,儘管有了關於性騷擾的立法原則,但缺乏如何具體操作的細節,比如如何界定性騷擾,實施性騷擾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等,這讓他在審理這宗安檢的時候壓力很大,並且認為,這部修訂後的法律,無法在女性遭遇了性騷擾後,起到保護作用 (3)。

之後一些地方政府通過了各種版本的實施辦法,對於性騷擾的定義進行了明確的界定。

北京:

「第三十三條 禁止違背婦女意志,以具有性內容或者與性有關的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遭受性騷擾的婦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單位、行為人所在單位、本市各級婦女聯合會和有關機關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所在單位、本市各級婦女聯合會和有關機關接到投訴後,應當採取對被投訴人批評教育、對雙方進行調解或者支持投訴人起訴等措施。用人單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情況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上海:

「第三十二條 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投訴。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廣東:

「第二十九條 禁止違反婦女意志以帶有性內容或者與性有關的行為、語言、文字、圖片、圖像、電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對其實施性騷擾。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通過建立適當的環境、制定必要的調查投訴制度等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受到性騷擾的婦女有權向有關單位投訴。」

浙江:

「第三十三條 禁止以肢體行為、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或者其他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到性騷擾的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和所在單位投訴。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可以看到,雖然各地對於性騷擾的定義有些輕微的不同,比如廣東省和北京市對於性騷擾的定義,是傳播的內容包含有性內容或者與性有關的行為,上海和浙江則並沒有這樣的內容規限,但是對於各部門和單位建立投訴機制以及預防機制,都有明確規定。

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性騷擾絕對不是簡單的個人道德問題,而是可以訴諸法律的違法行為。如果法律還有不夠健全的地方,那就是對於實施了各種性騷擾行為,應該各自承擔怎樣的責任。另外,法律也沒有規定,發生性騷擾應該如何追求部門和單位的責任。

1998年,已經有全國人大常委向全國人大提交性騷擾立法提案,建議把制定一部反性騷擾法律納入立法日程,在這部法律出台前,可以先修訂現有的法律,比如《婦女權益保護法》。2002年,媒體大篇幅報道了中國第一宗性騷擾案並且進行探討。這宗案件當然以原告敗訴告終,但是透過媒體的報道,引發社會極大的關注。而媒體則透過採訪法律界,學界以及婦女界的專業人士,指出推動立法和法律修訂的迫切性。2005年的法律修訂,可以說是各界多年努力和互動的結果:公眾、法律界、學界、女性權益組織、人大代表,政府部分以及媒體。

事實上,在任何推動社會改變的過程中,媒體一直扮演重要的角色。因為只有透過媒體向公眾傳播的信息,才能激發更多公眾對於某個議題的關心,同時培養個體的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引發公共討論,最終讓決策者意識到進行改變和適應社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最近統計了一下最近幾年中國部分媒體關於性騷擾的報道。從數據上可以看到,媒體對於國內性騷擾問題的關注,是從2014年開始逐漸減少,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性騷擾這個話題缺乏新聞性,相反,關於國外性騷擾的新聞報道,過去兩年是在增加的。

當然,這和metoo運動在國外的興起和普及有很大的關聯,受侵害的女性和男性站出來,向公眾揭露他們受到的那些擁有權勢的大人物的壓迫,這樣的題材,單純從功利的角度來看,自然是吸引讀者眼球的。這同樣可以解釋發生在中國的性騷擾個案被報道的頻率以及密度。

拿發生在校園的性騷擾案來說,名校往往比普通高校受到媒體的關注度更高,當然,隨之而來媒體承受的公關壓力自然也比普通高校要高,這也就是為何涉及到名校的報道,往往會戛然而止。

但是2014年之後國內性騷擾個案報道和相關討論的減少,是不是意味著性騷擾的問題已經得到改善,不再需要媒體的關注了呢?如果只是從獲得報道的這些事件的走向,處理結果,以及媒體報道的文本內容分析來看,結果是讓人擔心的。

如果說,在2014年之前,還有性騷擾的受害者走法律途徑,不管最終是否打贏了官司,那麼在2014年之後,媒體所見的個案,都是通過單位的內部處理來解決;而處理的結果,2014年還有因為廈門大學吳春明事件之後,促成了教育部紅七條的出台(4),算是一種制度性的回應,之後,尤其是今年一系列和高校相關的個案,並沒有絲毫促進位度建設的痕迹。

而媒體的報道,大部分不僅僅沒有深入到相關制度建設和法律層面的探討,甚至在一些基本的概念方面,比如性騷擾和性侵的區別,比如強調性騷擾屬於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比如告知讀者個人權利,都沒有承擔起應有的責任。這讓這段時間的相關報道和討論質量,遠遠低於十年前,不僅僅沒有進步,甚至是一種極大的倒退。

撇開報道限制的因素,媒體從業人員本身的意識以及能力,新聞編輯室中具有決策權的管理層的意識和能力,是導致這種狀態的原因。當一宗個案發生之後,沒有意識從現有的法律層面,沒有能力尋找到合適的專家學者和法律界人士,都導致了報道變得到此為止,失去了過往那種,可以和其他利益相關方一起,推進變化可能的能力。這很可惜,也很危險,因為在中國,社交媒體影響公共政策的能力有限,儘管參與公共輿論當中的角色不可替代,最終能夠推動公共政策,制度建設的,還是要靠各級新聞媒體的參與。而在這一點上,國家級媒體的影響力,遠遠高於地方級媒體,尤其是當一些個案,涉及到行政級別較高的機構的時候,地方媒體往往因為級別的關係,無法持續相關的報道和討論。

應該是2013年的時候,我和我的前鳳凰衛視的同事,做過一期關於女大學生在實習中遭到性侵以及性騷擾的報道。當然,這幾個走上法庭為自己維權的女生,最終沒有贏得官司,但是在幫助她們的律師的遊說下,她們願意麵對鏡頭(當然,聲音和影像都進行了處理),講述她們的經歷,為了其他人,可以從她們的經歷中,學會更好的保護自己。

節目播出,並沒有太多的迴響,因為收視率,遠遠比不上我們做的很多其他幾期的節目,因為這個話題,在當時,並不是新聞熱點,甚至顯得有點冷門。但是我和我的同事們在這個選題上很堅持,因為我們知道,新聞熱點持續的時間從來都很短,如果沒有媒體願意花費時間和精力持續跟進,那麼,很多時候,熱點也就是熱點,很快就會被公眾遺忘,直到同樣性質的事件再次成為熱點,然後媒體以及公共輿論,重新再來一次討論。但是結果一定是,沒有進展的討論,因為又要從頭開始,甚至曾經達成的社會共識,已經不再是共識,需要再退後幾步,進行言說。

那個時候,我和我的同事,是很多願意持續關注辦公場所「性騷擾」這個話題的媒體人中的一部分。要讓一個議題能夠持續,能夠最終得到關注,光靠一家媒體,幾個媒體人,是不可能的。

現在回看,當時願意,或者是意識這樣做的媒體還是不足夠多,也因此在最終能夠實現性騷擾立法這個目標中,這些媒體的聲音,顯得非常的單薄。儘管這樣,在回顧過去這些年的媒體報道中,還是可以看到有一些地方媒體,尤其是地方市場化媒體,堅持不懈的讓和性騷擾有關的話題佔據一定的版面。

而這樣的努力在一些地方可以看到最終的成果,比如政府接納關於預防公共場合,尤其是地鐵性騷擾的建議,比如女性專卡。當然,這是不是一個最佳方法可以討論,但是至少可以看到,政策制定者對一個公共議題的回應。還有一些中小學開始了性教育,而這樣的行為獲得新聞媒體的正面呼應,不再是用獵奇的角度。記得當北京要展開中小學性教育課程的時候,正是因為有些媒體的報道,引發社會反彈,結果無法推廣,這是非常令人遺憾的結果。

未來媒體可以做些什麼?有很多的猜測,「性騷擾」是一個敏感詞,因此媒體在也無法觸及相關議題,在公共輿論場中,討論也因此會非常的稀缺。這樣的猜測,和媒體相關報道的數量減少有關,到底是因為政策的原因,還是媒體本身議題設置和選擇的原因,作為一個前新聞人,無法判斷。但之前確實有一些成功的例子,比如取消「嫖宿幼女罪」,比如關於家暴問題的立法,雖然前前後後花了十多年的時間,但是如果缺少了媒體的關注,社會各界,包括人大代表們的聲音無法被公眾聽到,就很難會最終被政策決策者列入議事日程。

2014年紅七條出台,但是在這些規定中,並沒有明確高校師生戀的問題,只有「不正當關係」這樣的用詞。2015年,媒體上有屈指可數的一些評論文章,對於到底是否應該禁止高校師生戀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原本這是一個好事情,如果這樣的討論持續的話,也許最終能有一個清晰的界定,這樣對於之後發生的一些個案,也就有了清楚的指引,對於不管是學生還是老師,都能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很可惜,這樣的討論很短暫(5)。

在今年年初的幾宗個案之後,關於師生戀的討論又重頭開始了一次,同樣很可惜,並沒有比上一次有太多的推進,然後,停止了(6)。可以預見,如果還是沒有藉此機會,對紅七條有更加清晰的細節規定,就好像《婦女權益法保障法》的具體實施一樣,那麼一個法律問題,還是無法用法律法規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如果還是用道德來作為行為約束的話,其實是用更高的要求來規範人的行為。但是如果道德行為是不需要承受相應後果的話,那麼結果會比不守法還要糟糕。

另外一點,到目前為止,對於性騷擾在法律上的定義和規範,因為上位法是《婦女權益保護法》,這就產生了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那就是如果男性遭遇到了性騷擾,如何透過法律來保護自己。

如果說,過去之所以只是把性騷擾認定只是女性才會遭遇到的問題,反映出社會共識中的女性真實地位,認定男性屬於強勢一方,不會遇到這樣的切身問題,或者是參與到立法過程中的各方,並沒有意識到這是一個只是針對某中性別和年齡層的問題。

那麼現在,從一系列的社會新聞報道中,從個體意識的覺醒和個人權利意識到增強下,性騷擾不再是一個針對某一種性別的問題,應該是到了可以全民討論的時候。

事實上,這個時候來談性騷擾立法,反而是一個更好的時候,因為不再是僅僅為了保護婦女權益出發,而是為了保障每個人的權益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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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 中國新聞網 。2015.11.04。美院學生猥褻女模特:北京性騷擾案庭外和解。

2. 重慶時報。2006.9.27. 重慶女教師狀告校長性騷擾終審敗訴。

3. 時代信報。2005.8.30. 女教師狀告校長性騷擾案續:受騷擾者反被孤立。

4. 新京報。2014。10.09. 教育部劃高校教師紅七條 禁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

5. 現代快報。 2015.3.10. 人大代表談大學反對師生戀:成年人戀案順其自然。

6. 財新網。2018.4.9. 禁忌背後:師生戀何以成為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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