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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奇案:男人夜闖民宅被殺,官府判女人死刑,皇帝大怒:免死!

在我們印象中,古代刑律不完善,致失發生了很多冤假錯案,其實這只是一種表象。在古代也有比較完備的律法,每任皇帝都會根據實際情況而修訂,這也是推進封建王朝發展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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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年,也就是清朝嘉慶二十四年,四川省發生一起命案。這起命案的「兇手」是一位普通的婦女李何氏,由於長得很漂亮,受到街坊鄰居誇獎,當然也使一些男人想入非非。有一次丈夫外出不在家,有一個叫周得佶的男人就想趁機占李何氏的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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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得佶來到李何氏家後,就想對其行不軌之事。當時李何氏奮力反抗,並殺了周得佶。既然發生命案了,就要報官。於是官府就把李何氏抓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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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四川省總督就以乾隆四十八年案件為準,也就是1783年發生一起案件標準進行判定。當時有一個與人通姦的婦女,後來女人後悔與男人通姦,就拒絕那個男人,並殺死了他。當時官府就判了這個女人死刑。

於是四川總督就判李何氏絞監候。但是判人死刑要上報朝廷批准才能執行,於是四川就把李何氏的案件報給了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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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刑部接到案件後,要會同督察司、大理寺共同來決定,當然刑部最有發言權。而且刑部也傾向於四川總督的判決。

當時大理寺提出不同意見,大理寺認為:「明刑所以弼教,婦女首重名節」,也就是明朝都保護婦女的權利不受侵犯,李何氏如果被判死刑太不公平了,就提醒刑部修改法律,應判李何氏無罪,以後再出現這種案子就按新法律執行。

但是刑部已經把案件報到嘉慶皇帝那裡了,於是大理寺就提出「簽商」,提出這兩個字的是清朝的進士楊懌曾,他是安徽人,1817年就進入大理寺任少卿之職,李何氏案件就是他提出「簽商」二字。也就是說把三司不同意見上奏皇帝,由皇帝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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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皇帝收到請示後,當時很生氣,叫來刑部和四川總督臭罵一頓,認為他們是誤判,如果不是大理寺提出意見,就可能冤殺一條人命,皇帝就失去民心。

嘉慶皇帝立即下令,判李何氏無罪並釋放。嘉慶皇帝還特別表揚了楊懌曾,認為他「刑名甚熟」。

從此清朝這條「婦女拒姦殺人勿論」就寫了《大清律》中,並且一直延續到清朝滅亡。這條法律也被後人稱之為「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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