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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之子》引發版權探討,《我要你》創作者喊話馮提莫侵權翻唱

《明日之子》自開播來就話題不斷,其中,音樂人李志的「維權聲明」更是引發了公眾對音樂版權的探討,也收到了業內同行的聲援。聲援者之一的音樂製作人樊沖也公開表示,自己的原創歌曲《我要你》在未授權情況下,多次出現在《明日之子》全國巡演等相關活動中。

「在侵權事件發生後,我們通常會直接聯繫侵權方協商解決方案,若協商無效再發律師函。」樊沖向南都記者表示,整個維權過程耗時耗力,侵權者需付出的代價太小。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知識產權律師趙虎表示,音樂人僅靠發聲去呼籲維權難以達到目的,由於缺乏相關知識,音樂人會對整個維權流程和相關法律比較陌生,維權難度較大。

2018年7月3日,音樂人李志發表微博長文稱《明日之子》侵權。


7月初,音樂人李志在微博長文《關於明日之子》中表示,在《明日之子》第二季節目及《明日之子》全國巡演中,其原創歌曲在未授權的情況下被翻唱使用。李志稱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並向侵權方索賠300萬。除李志外,音樂製作人樊沖也在微博上稱,《明日之子》節目涉嫌多次侵權其原創歌曲——《我要你》,將與律師確認維權方案。

伴隨著電影《驢得水》上映,《我要你》這首歌在2016年大火,最早在《驢得水》的話劇版里由任素汐演唱。該歌曲的詞曲作者樊沖表示,在侵權事件發生後,他們通常會直接聯繫侵權方協商解決方案,若協商無效再發律師函,整個過程耗時耗力。「侵權者付出的代價太小,我們打官司打到最後能拿到十幾萬賠償就很不錯了。但侵權演唱的單次收入會比賠償金額高出幾十甚至上百倍。所以很多公司和平台直接侵權,連招呼都不打。反正最後上了法庭也就是賠付這點根本不值一提的錢。」樊沖說。

據樊沖介紹,在《我要你》的口碑開始發酵後,有很多網友自發翻唱。「有一些明星在電視節目、演唱會和直播中翻唱,有一部分申請過版權授權,也有的沒有。」樊沖表示,歌曲獲認可是值得開心的事情,但從2017年10月起,「侵權式」翻唱開始慢慢開始泛濫。

除喊話綜藝節目,7月7日,樊沖在微博上公開指出,主播馮提莫在其直播平台及各大在線音樂平台上多次演唱過《我要你》,但其本人及平台並未協商過版權事宜。「馮提莫作為當紅主播,和平台綁定的收入也非常可觀,說明這些演唱給藝人帶來了巨額的收入。主播的版權費應由平台來計算,按照演唱曲目的流量比例扣除版費,然後建立渠道支付到各個作者手中。」

樊沖公開聲稱,主播馮提莫涉嫌侵權其原創歌曲《我要你》。


業內人士陳寧(化名)表示,從創作的角度來說,雖然侵權行為會讓行業崩解,但也加速了音樂的傳播和流行。「可能大家不知道唱這首歌的歌手是誰,但只要這個音樂做得好,它就會慢慢地傳播開,這樣的傳播紅利惠及了很多歌手。」

也有觀點稱,中國數字音樂產業想要往前走,版權問題就成了繞不開的障礙。

「雖然各大音樂平台都在不遺餘力地推動數字音樂的發展,但是形式上都基本是類似的,過於單一。建立成熟市場體制的過程都是起伏跌宕,但前提是大家的方向是一致的,不然就得浪費時間多走一些彎路。」好妹妹樂隊、陳粒經紀人奚韜認為,現在的版權市場是黎明前的風暴。

對於規範版權市場,奚韜的體會是產業內各個環節都存在著共同的問題。每個環節在對於音樂產業和時代發展的關聯性上缺乏深入的思考,這使得解決問題的方向不明確,解決方法也缺乏創意。

前索尼音樂娛樂中國版權及法務總監修大普曾幾次南下廣州開展維權行動,雖然侵權行為依舊存在於網路時代,但他認為打擊的難度比以前降低了很多,「現在和CD時代不同,無論是網站還是網盤都可以通過IP來進行監控。」

對此,樊沖則持有不同的看法,他認為數字音樂的發展加大了音樂人的維權難度,維權過程中難度最大的是取證和索賠環節。「因為數據監控平台不完善,音樂人很難得到確切的數據進行比較科學的維權。不知道侵權方他們侵權所得最大價值是多少,所以也就導致索賠時候金額的確定會有偏差。」

樊沖表示,現存的音樂版權管理制度尚不健全,未來必須依靠更尖端的科技與管理手段來配合管理。「包括數據監控和版權平台系統的建設都是急需的,建立好這些才能促進版權監管的發展。」

不少秀場主播會在直播過程中翻唱歌曲。


有觀點認為,逐漸低廉的傳播成本與日益增加的許可成本之間的矛盾也逐步被激化,這也直接影響到了音樂著作權人的收益。「版權法的核心是維護著作者的權益,但目前的執行力和執行面仍然不夠。」中國音樂家協會會員李志剛稱,現有的音樂版權管理模式與商業模式相配合還需完善多個方面。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知識產權律師趙虎表示,音樂人僅靠發聲去呼籲維權難以達到目的,還是要通過法律途徑來實現。「音樂作品維權屬於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很強,一般人又不具備相關知識,所以會對整個維權流程、相關法律比較陌生,維權難度較大。」

趙虎指出,隨著網路直播和短視頻的火爆,也有不少歌曲作為背景音樂或表演音樂被使用。如果歌曲沒有獲得授權,本身就是侵權行為。「這和觀看的人多人少,主播的知名度沒有關係,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原創歌曲去牟利就構成侵權。」趙虎表示,一旦侵權成立,主播與直播平台之間也需要做責任劃分。通常,主播負責演唱,平台幫助了其傳播,雙方應該承擔帶賠償責任。

采寫:南都記者 秦楚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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