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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誰是葯神 但是我們有愛

Money is life」這是程勇為了拿下印度格列寧的代理權而說的一句玩笑話 。

世界上只有一種病,那就是窮病」這是葯騙子張長林在販賣假藥暴露後,被追捕的過程中對程勇說的他的肺腑之言。

這是《我不是葯神》中的台詞,這部電影是一部讓人笑著進影院卻會哭著出來的影片。它對現實強有力的揭露,誇張而又搞笑的拍攝手法,穿插其中的荒誕和悲涼,讓人在哈哈一笑之後卻留下了唏噓的淚水。一點也不誇張的說,小編從電影的後半程一直哭到結尾,感觸良多。

關於「假藥」

影片中真正的主角以一瓶名叫「格列寧」的抗癌藥。2002年的上海一瓶正版的格列寧售價高達4萬元,可謂是天價,而陸勇代購的印度仿製葯成本僅僅只有500元。片中多次出現「假藥」這個詞,那印度仿製葯是「假藥」嗎?

公安局長訓誡周一圍飾演警察時給出了假藥的定義:

局長:這些葯是走私的嗎?

曹斌:是。

局長:在《藥品目錄》註冊了嗎?

曹斌:沒有。

局長:那不就是假藥嘛。

但是,一位白髮蒼蒼的身患白血病的老人卻抓著周一圍的手說:「警察同志,我求求你,不要去抓那個藥販子,正版抗癌藥要兩萬一盒,我吃了兩年,讓全家人窮困潦倒;他賣給我們的印度葯才500一盒,他是真沒掙錢,是不是假藥我們難道能不知道嗎?你要是抓了他,我們就得等死啊,我想活,我不想死!」

老人說得確實不假,是不是假藥他們自己吃的難道能不知道嗎?但是老人口中的「假藥」卻並非法律認定的假藥,局長口中的「假藥」,是法律上的假藥嗎?

刑法第141條銷售假藥罪明確規定,該條所稱的假藥是依照《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中稱為假藥或者按假藥處理的藥品。根據《藥品管理法》第48條的規定,刑法中的「假藥」有兩種類型,一是純正的假藥,二是不純正的假藥,也就是法律擬制的假藥。前者是因為所含成份與規定不符,從藥品本身缺乏療效的角度將其納入假藥的範疇;後者被認定為是假藥,則基本上是規範性設定的結果,與藥品本身是否有真實的療效沒有關係。

影片中提到的印度仿製葯,涉及的是第48條第2款第(二)項的規定,即「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刑法本身中並沒有對假藥進行規定,認定是否屬於假藥依據的是《藥品管理法》的規定,所以必須要對該法第48條第2款第(二)項規定進行解釋。勞東燕教授在文章中寫到:從法條的文義來看,擬制假藥中的這一類情形要被認定為假藥,除滿足「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的要件之外,還需要進一步符合「即銷售的」要件。分歧僅在於,「即銷售的」要件是僅適用於「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這一行為類型,還是在此之外同時適用於「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的行為類型。

單從文義來看,將「即銷售的」的要件解讀為是「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的補充要件,或者將之理解為是「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與「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的共同要件,都符合法條的文義。

文義解釋得出的結論往往並不具有終局性。法條的文義只是限定了解釋的範圍,特定的概念究竟應當如何界定,需要進一步考察相關法條的規範目的。「普通用語的規範意義,除了應當以用語本身所具有的客觀含義為依據外,還需要根據刑法所描述的犯罪類型的本質以及刑法規範的目的予以確定,從而使用語的規範意義與犯罪的本質、規範的目的相對應。」銷售假藥罪既然放在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之中,其保護的法益除用藥安全之外,理應包含醫藥領域的市場交易秩序。

如果藥品本身的療效與安全性沒有問題,只是欠缺批准或檢驗的手續,則此類藥品由於並不侵犯用藥安全的法益,只有真正進入商品流通領域才可能危及交易秩序,從而具有值得刑罰處罰的必要性。立法上唯有對此種情形的假藥,額外添加「即銷售的」要件,其實質根據應在於此,舍此便無法解釋,為什麼立法並未對其他種類的假藥附「即銷售的」條件。據此,如果像陸勇案那樣,未經批准而從境外進口特定藥品,只要該藥品不推向市場,就不能認定為假藥。

小編是贊同勞東燕教授的觀點的,應當對《藥品管理法》48條第2款第(二)項規定的法律擬制假藥進行目的性限縮解釋。 「銷售」本質上是指有償轉讓的行為,立法意圖只是要處罰賣方而不是賣方。程勇的行為是一種代購行為,其代表的是買方而不是賣方,他只是協助患者買葯,所以代購行為不應當屬於刑法中的銷售行為。雖然印度仿製格列寧未經批准或者檢驗手續而進口但是,其並沒有用於銷售。所以,印度仿製葯不應當被認定為假藥。

關於情與理的悖論

這部電影改編自真實的事件,事件的主人公不叫程勇,叫陸勇,同時也是一名慢粒細胞白血病人,他的真實人生軌跡與影片講述的並不完全相同。一開始陸勇並不是為了盈利,在服用了兩年正版格列衛之後,高達五十餘萬的費用使他不堪重負,最終他選擇購買印度仿製葯。在病友群里說明自己的效果之後,病友們開始聯繫陸勇,請求其幫忙代購,陸勇為了方便買葯,便從網上購買了三張借記卡,並將其中一張卡交給印度公司作為收款賬戶,另外兩張卡因無法激活,被他丟棄。

2013年8月下旬,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將曾購買借記卡的陸勇抓獲。

2014年7月,陸勇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銷售假藥罪被檢察機關起訴。近千名白血病患者聯名寫信,請求對陸勇免予刑事處罰。

2015年2月26日,湖南省檢察院公開發布了沅江市檢察院對陸勇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文書和釋法說理書,對社會關切進行了回應。

在不起訴決定書中,檢察機關的理由主要有三點:

一、陸勇的行為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二、陸勇通過淘寶網從郭某某處購買3張以他人身份信息開設的借記卡、並使用其中戶名為夏某某的借記卡的行為,違反了金融管理法規,但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三、如果認定陸勇的行為構成犯罪,將背離刑事司法應有的價值觀

從不起訴決定書的第三點理由,我們可以感受了司法的溫度。

法大於情並非是不合理的,但是這並不是說法不能容情。法與情的關係不是對立的,有時候法律看似無情,是因為沒有做出合理的解釋。但是解釋法律也是不要一味地受輿論和人情的干涉,解釋法律既要合理合情更重要的是要合法,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性是不容置疑的。

《烈日灼心》里段奕宏飾演的警察伊谷春有一段經典台詞:「法律特別可愛。它不管你能好到哪兒,就限制你不能惡到沒邊兒。它清楚每個人心裡都有那麼點臟事兒,想想可以,但做出來不行。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種強制性的修養。它不像宗教要求你眼高手低,就踏踏實實的告訴你,至少應該是什麼樣兒。又講人情,又殘酷無情。」這是對法律很生動的詮釋了。

法律是人性的低保,法內容情可以實現,但是需要以正義的方式實現,如果裁判規則可受公眾的主觀意願的影響而改變,那法律將不再堅不可摧,法律的保護也將變成「空中樓閣」。

最後的最後

這篇文章的寫作的初衷並沒有想寫過多關於法律的內容,但可能受專業影響,繞來繞去繞不出一個「法」字。

片子很現實,買不起葯就得等死;很殘酷,老呂走了,黃毛阿浩也走了;但是不缺乏溫暖,假藥販子張加林最終沒有出賣程勇,程勇的初衷雖然是為了牟利,但是重返代購卻是為了病人,他們想活著,周一圍飾演的警察放棄假藥案的偵查,無論接受任何處分……等等

這部片子的導演在接受採訪時說:「這部影片的主旨不是為了批判什麼,而是歌頌人性的善。」

正如片中程勇說的「未來會越來越好的」。

一瓶正版格列寧在2002年的上海,售價高達4萬元,病人們吃不起,他們太窮了。因為貧窮,他們不得不買程勇代購的低價印度仿製葯;因為不忍心看他們因為缺葯而等死,陸勇也有一次走上了代購印度仿製葯之路,最終遭遇了牢獄之災。

「貧窮」有錯嗎?「貧窮」有罪嗎?

既沒錯,也沒罪

那是法律錯了嗎?

法律也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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