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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騙了10億,揮霍近1億,你們投的錢就是這樣血本無歸的!

註冊成立公司,上線運營「中寶投資」網路平台,通過虛構借款人、融資項目、抵押物等內容,欺騙投資人,募集的資金也未用於任何正常經營活動,而是用於個人活期儲蓄,同時並大肆揮霍:花費6600萬元購買了20輛豪華跑車,花費2800萬元購買服飾、旅遊等生活開支,花費3200萬購買房產...最終因觸犯集資詐騙罪,周輝獲刑十五年。

(本文轉自防騙大數據:FPData)

正文共:16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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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圖:資料圖

7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加強案例指導,依法懲防金融犯罪」新聞發布會,發布了第十批3件指導性案例。其中,周輝案被視為利用互聯網實施非法集資犯罪的典型案例。

「經過對案件證據的梳理,我內心逐步形成確信,周輝案不屬於互聯網金融創新,而是假借P2P外衣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構成了非法集資犯罪中性質最為惡劣的集資詐騙罪。」 該案二審承辦人、浙江省檢察院檢察官趙寶琦說。

虛構借款人,自建巨額資金池

案情顯示,2011年2月,被告人周輝註冊成立中寶投資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線運營「中寶投資」網路平台,借款人(發標人)在網路平台註冊、繳納會費後,可發布各種招標信息,吸引投資人投資。投資人在網路平台註冊成為會員後可參與投標。

運行前期,周輝通過網路平台為13個發標人提供總金額約170餘萬元的融資服務,因部分發標人未能還清借款造成公司虧損。此後,周輝除用本人真實身份信息在公司網路平台註冊2個會員外,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陸續虛構34個發標人,並利用上述虛假身份自行發布大量虛假抵押標、寶石標等,以支付投資人約20%的年化收益率及額外獎勵等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本文轉自防騙大數據:FPData)

除了通過虛構借款人、融資項目、抵押物等內容,欺騙投資人之外,所募資金未進入公司賬戶用於任何正常經營活動,而是由周輝個人掌控和支配。

2015年8月14日,浙江衢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周輝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返還各集資參與人。

一審宣判後,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一審判決量刑過輕提出抗訴,被告人周輝以量刑畸重為由提出上訴。2016年4月29日,二審法院作出裁定,維持原判。終審判決作出後,周輝及其父親不服判決提出申訴,浙江省院受理申訴並經審查後,於2017年12月22日駁回申訴,維持原判。

打著「金融創新」旗號進行非法集資

「周輝對投資人進行欺詐,建立資金池,直接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趙寶琦說。根據國家監管的規定,P2P平台必須堅持網貸信息中介的性質,不能自建資金池。而且在周輝案中,周輝共虛構了34名借款人,虛構融資項目、虛構抵押物,欺騙投資人,在其個人賬戶中形成了總額達10億元的巨額資金池,明顯構成違法,脫離了互聯網金融創新的範疇。

此外,根據在案證據,周輝主要將資金存放在銀行,用於個人活期儲蓄和個人揮霍,不可能產生足額利潤來支持周輝向投資人宣稱的年化20%的投資回報。向投資人歸還的本金和利息都是用後續投資人的錢款,屬於典型的龐氏騙局。同時,其又花費6600萬元購買了20輛豪華跑車,花費2800萬元購買服飾、旅遊等生活開支。

「這些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可以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確鑿無疑。」趙寶琦說。(本文轉自防騙大數據:FPData)

最高檢副檢察長童建明也表示,該案明確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控制人,利用網路借貸平台發布虛假信息,非法建立資金池募集資金,所得資金大部分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主要用於借新還舊和個人揮霍,無法歸還所募資金數額巨大的,應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非法集資犯罪高發,談及其中的原因,趙寶琦坦言,互聯網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在客觀上使得如周輝一樣的不法分子得以渾水摸魚,掛羊頭賣狗肉,打著金融創新的旗號,行非法集資之實。再加上部分投資人危機意識不強,容易被不法分子虛構的高息回報所誘惑。

同時,趙寶琦表示,要實現對互聯網非法集資犯罪的預防,投資人必須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誘惑面前,保持理性,審慎投資,控制投資風險,一旦發現自身可能捲入非法集資行為,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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