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印度生意夥伴發生糾紛如何處理?
導讀
2017年,中印雙邊貿易844億美元,中國成為印度最大的貿易夥伴,雙邊經貿交流日益活躍的同時,爭議數量和規模也逐步攀升。
遠的可以追溯到2011年「外交官風波」,還有時常在港口發生的貿易糾紛,印度人的商業信用值得商榷。
在印度,有幾種方式處理糾紛的方式?
以下的處理方式前提是中國企業與印度企業發生糾紛(而非印度人在香港註冊的公司),根據特事特辦原則,以下方式僅供參考。
01
訴訟
很多外貿企業不習慣簽合同,也不會約定爭議解決條款,發生爭議後便只能選擇訴訟。通常情況下,企業既可以在國內提起訴訟,也可以在印度法院提起訴訟。但由於中印兩國並未簽署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從便利訴訟文書的送達和有利於判決執行的角度,如果被告在中國境內沒有代表機構,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則企業最好不要在國內起訴。否則就算贏了訴訟,可能也面臨判決無法執行的困境。
在印度提起訴訟的注意事項:
1、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
根據印度法律,債權訴訟時效是3年,自債權到期之日起算。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與我國法律中的訴訟時效中斷規定不同,債權人催告債務人還錢並不當然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或延長,除非債務人明確承認該債務,或以實際行動(還錢)對該債務表示認可。因此,外貿企業遇到印度進口商拖欠貨款的情況,應及時採取行動,最好不要過了訴訟時效。
2、做好訴訟文件的公證認證
根據印度法律規定,境外產生的文件需要印度駐所在國使領館公證認證。公證認證的訴訟文件既需要滿足印度法院的規定,又需要符合印度使領館要求,還需要符合我國外交部和公證處的要求。企業最好提前與前述機構做好溝通,以免因退件等問題浪費時間和金錢。
3、律師團隊的選擇
外國律師的專業水平、職業道德、報價差別也是非常大的,而絕大多數企業沒有條件也沒有資源找到合適的律師。商法中心與境外律師組成聯合工作組,共同為國內企業服務,能較好的保障外國律師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02
仲裁
雙方也可以約定仲裁解決爭議。印度是《紐約公約》成員國,2012年,印度正式批准承認中國(包括香港和澳門特區)的仲裁裁決可以在印度執行。因此在我國國內仲裁機構仲裁,去印度執行理論上也是沒有障礙的,但印方可能會要求在第三國/地區(如新加坡/香港)或印度國內仲裁。
印度的機構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費用較高,非常多的當事人選擇臨時仲裁。由於我國內地法律不允許臨時仲裁,所以印度這一特點對於中國當事人可能較為陌生。根據印度1996年《仲裁和調解法》,一方提起仲裁,應向對方發出仲裁通知。之後仲裁員指定等程序性事項均由雙方協商。仲裁員受理案件之日起1年內需要作出裁決,該審限可延期一次。如果需要再次延期,則應向法院申請,法院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會同意延期。可見臨時仲裁當事人主導性較強,但印度法院系統對臨時仲裁還是有非常強的監管。
2017年12月,印度內閣已批准2018年仲裁與調解法案(修訂版),將於議會表決。
03
協商
無論是訴訟還是仲裁,都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印度當地司法環境也較為複雜,給糾紛解決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我們通常會建議先嘗試協商,或通過第三方機構調解。
參考來源:


TAG:印中經濟文化促進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