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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某、侯某某訴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南京站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宣判

2018年7月13日,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公開宣判原告楊某某、侯某某與被告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南京站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判決:駁回原告楊某某、侯某某的訴訟請求。

現將該案相關情況通報如下:

案件經過

逝者楊某系二原告楊某某、侯某某之子。2017年3月26日,楊某持票乘坐G7248次列車由蘇州至南京南,該次列車於15時22分到達。楊某由第23站台西端下車後,沿第22站台(第22站台與第23站台共用一個平台)向東行至換乘電梯附近,後在換乘電梯及出站口周圍徘徊。

2017年3月26日15時43分,D3026次列車沿21站台以約37公里/小時的速度駛入車站。楊某在列車駛近時,由22站台躍下並進入軌道線路,後迅即橫穿線路向21站台方向奔跑,並越過站台間立柱,於列車車頭前橫穿線路。

站台值班的車站工作人員發現後向楊某大聲示警。列車值乘司機發現有人躍下站台,立即採取緊急制動措施並鳴笛示警,數據顯示,列車速度急速下降。楊某橫向穿越軌道,在列車車頭前,努力向21站台攀爬,未能成功爬上站台。15時43分,列車將楊某腰部以下擠壓於車體與站台之間,並由於慣性裹挾楊某輾轉向前行駛35米後停止,距正常機車停車位93米。

車站工作人員於15時44分向南京市急救中心呼救,急救中心醫務人員於16時05分到達現場。15時45分,南京鐵路公安處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南京南站工作人員報警,並於15時49分到達現場處警。民警於15時53分撥打「119」消防電話,消防人員於16時09分到達現場。16時38分,參與現場施救的急救中心醫務人員宣布楊某死亡,經對站台破拆,17時50分將楊某遺體移出站台。

事故發生後,二原告與二被告交涉賠償問題未果,遂向南京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方在南京處理楊某後事期間,二被告為其墊付了住宿費及交通費。

雙方訴辯

二原告訴稱:

二原告認為,列車司機沒有及時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二被告未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的義務,應當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即共同賠償二原告損失821056.40元。

二被告共同辯稱:

二被告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事發前,站內設有安全警示;事發時,站台安全值班員和候車旅客均對楊某進行警告和勸阻,列車司機在發現楊某搶越股道後立即實施停車制動,反應及時;事發後,被告工作人員及時採取應急救援措施,措施及時、得當。

事故是楊某自身原因所致。楊某不持有當日D3026車票,無權乘坐當日的D3026列車。楊某在事發之前,未見舉動異常,亦未向工作人員求助。

上海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已作出《鐵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編號:07B20170022),認定楊某違法搶越鐵路線路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楊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綜上,二被告不應承擔責任,請求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根據乘車記錄顯示,楊某生前多次乘坐高鐵。事發時,楊某持有其本人購買的2017年3月26日D5911次武漢至黃岡車票以及2017年3月27日D3026次由南京南至漢口車票。

當日,楊某乘坐的G7248次列車停靠南京南站時,車廂內曾廣播「請持有換乘車票的旅客到站後按便捷標誌指引換乘接續列車,距離換乘地點最近的是五號車廂」的換乘說明;站台及候車室設置有專門的換乘通道,換乘路線指示標誌明顯清晰醒目。事發站台邊緣設置有安全白線,站台兩端設有「嚴禁翻越股道 違者後果自負」警示標誌。

車站廣播有「請站在安全白線內」、「請在安全白線內行走,以免發生危險」、「某某次列車即將進站,請站在安全白線內等候,不要隨車奔跑,注意安全」等提示語,顯示屏滾動播出「嚴禁翻越股道,注意安全!」、「站在安全白線內」等提示。

南京南站軌道道床距站台高差約1.5米,軌道上方站台側面,寫有「禁止跨越股道」的字跡,兩股軌道間建有站台間立柱。

事故除造成楊某死亡外,還造成21號站台被破拆,當日D3026次動車組車底停運,後續交路無法運行。上海局南京南站與合肥南站兩地動車所分別啟用兩組熱備動車組,武漢局啟用漢口一組熱備動車組,擔當南京南—合肥南、合肥南—漢口、漢口—宜昌東客運值乘任務。D3027次(南京南站開車時車次變更為D3027次)於17時20分左右由南京南站駛出,超停1小時30分。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

楊某在事故發生之前,所處區域較為寬敞,在站台滯留時無任何異常舉動,也未向鐵路工作人員求助,其躍下站台,事發突然,並無前兆。站台值班人員在發現有人橫穿線路後,奔跑過去並進行喝止。本案情況屬突發事件,無法預見並提前阻止。在地面有警示標識、站台有廣播提示、站台側面有提示、站台有人值班的情況下,車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與警示的義務。

當次列車自重及載客重量質量約為400噸,質量巨大,慣性大。楊某躍下站台,橫穿線路時,其距列車車頭僅有幾米,司機採取緊急制動措施將時速30餘公里的列車向前行駛35米後完全停穩,屬合理距離。可以認定,事發時列車及時採取了剎車(緊急制動)措施。

結合後續的搶救與處置等證據,二被告在事故發生後,已盡其所能,所採取的應急救助措施並無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於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傷亡,屬於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楊某屬於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車站內的軌道顯然屬於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楊某在乘坐的列車到站後,應及時出站或由換乘通道換乘其他車次。但其在出站通道處徘徊後,滯留站台,並在看到D3026次列車開始進站後,主動躍下22站台,橫穿軌道,試圖攀上D3026次列車即將停靠的21站台,其舉動本身極其危險。

雖然楊某橫穿站台軌道的意圖已不可知,但通過其持有的後續客票以及其具體行為,可以推定,楊某系意圖搭乘當日D3026次列車。鐵路旅客,應遵守國家法律和鐵路運輸規章制度,聽從鐵路車站、列車工作人員的引導,按照車站的引導標誌進、出站,服從管理,持票通行。楊某在無當日當次車票的情況下,不顧現場的安全警示標識,違背了眾所周知的安全常識。在車站上下均有安全通道的情況下,楊某橫穿線路,造成損害,顯然系引起本次事故發生的一方。

對於本次事故,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受過高等教育,具備預測損害發生的能力,對於損害結果也具備預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關規則,就不致發生本次事故。車站已採取了充分的警示與安保措施,並給予了行人在車站內的各項通行權利。因此,楊某未經許可、不顧警示擅自闖入危險區域,事實上對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損害是一種漠視和放任。

社會高速發展,參與主體多,運行節奏快,樹立規則意識尤為重要。規則是一種約束,也是一種保護。遵守高鐵交通規則,文明出行,是公民的義務,更是一份責任。楊某正值青春,遭遇不幸,殊可哀憫。奮鬥的青春,應堅守規則,不可心存僥倖,更不能無視鐵路安全警示規定。其躍下站台,橫穿線路,最終釀成悲劇,不僅嚴重影響了鐵路公共交通正常運行,還危及自身性命,給父母親人造成巨大打擊,教訓慘痛,發人深省。規則意識發自於內心,實踐於行為,「不逾矩」是每個人「從心所欲」的前提。遵守規則,珍愛寶貴的生命,對家人負責,應是所有社會主體的共同追求。

楊某在二被告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情況下,未經許可自行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受到損害,屬自身原因造成鐵路交通運輸事故。

法院判決

綜上,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判決未生效,二原告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遞交上訴狀上訴於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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