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85服務案例:兒童康復補貼
兒童康復補貼
來電人反映其孩子小葉得了自閉症在青島做康復治療,往年都是在戶籍所在地區縣殘聯獲取自閉症康復訓練的補助,一個月2000元,每半年申請一次,今年上半年殘聯以省外治療為由不給其補助,2016年其孩子在省外做康復治療是有補助的,其朋友的孩子2016下半年在青島某機構治療自閉症也獲得了補助,當地殘聯表示省外的自閉症治療一律不給補助,據其了解根據國家規定只要是6歲以下的自閉症兒童就能獲得國家的康復補助,當地殘聯表示可以自行決定省外治療補助的事項,其認為不合理,望獲得自閉症康復補貼。
回復
您好,根據情況核實,現將有關事項答覆如下:
1、根據浙殘聯發(2016)11號、浙殘聯發(2016)48號、浙殘辦發(2016)26號文件精神,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一種方式,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訓練實行康復機構定點,2016年處在試行期除了杭州、寧波兩地外,其餘各地均未實行康復機構定點。所以2016年只要提供符合規定的手續都可以得到補助。
2、2017年隨著省級康復定點機構的推行,在戶籍地以外浙江省以內訓練的機構必須達到省、市定點機構標準才可以得到補助,對於省外康復機構浙江省已經有足夠的康復機構能夠承當康復需求,同時對省外康復機構無法監管,所以結合省康復工作會議精神,縣殘聯對省外康復機構不實行購買康復服務。
參考資料
浙江省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與補貼制度
實施辦法
為保障全省殘疾兒童及時得到基本康復服務,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全面小康進程的實施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服務對象
(一)本省戶籍有康復需求、適應指征和康復意願的—6周歲殘疾兒童,包括各類民政福利機構符合上述條件的孤殘兒童。
(二)本省戶籍有康復需求和康復意願,並經康復專家評估認定有康復訓練適應指征的7—18周歲貧困家庭重度殘疾兒童少年。
二、服務項目
(一)基本康復訓練
為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孤獨症等殘疾兒童(含多重殘疾)提供康復機構基本康復訓練。
(二)輔助器具適配
為視力殘疾兒童驗配助視器;為聽力殘疾兒童驗配助聽器(雙耳);為肢體殘疾兒童裝配假肢或矯形器,適配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
(三)人工耳蝸手術
為有手術適應指征的聽力殘疾兒童配發基本型人工耳蝸,提供人工耳蝸手術及術後基本康復訓練。
(四)肢體矯治手術
為肢體殘疾兒童實施矯治手術、術後基本康復訓練,並給予矯形器裝配補貼。
(五)集中養育康復(添翼計劃)
依託兒童福利機構,為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孤獨症兒童少年(含多重殘疾)提供集中養育康復服務。
三、補貼條件
(一)基本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適配
1.補貼年齡為—6周歲。對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備入學條件的殘疾兒童,憑教育部門出具的緩學證明,可放寬至8周歲。
2.具有本省戶籍,並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發育障礙、發育遲緩、智力落後和孤獨症兒童提供三級以上醫療機構醫學診斷證明。
3.有相應適應指征,身體狀況穩定,家庭成員配合併有康復意願。
(二)人工耳蝸手術
1.補貼年齡為1—6周歲。
2.具有本省戶籍,並持有聽力殘疾或多重殘疾第二代殘疾人證。
3.經三級以上醫療機構檢查無手術禁忌症,聽覺器官發育正常,無腦性麻痹,無蝸後病變,精神、智力及行為發育正常。
4.監護人對人工耳蝸手術風險和術後效果有正確認識,能夠配合併保證受助對象手術後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基本康復訓練。
(三)肢體矯治手術
1.補貼年齡為—6周歲,經康復專家評估認定符合手術適應症的,可放寬至16周歲。
2.具有本省戶籍,並持有肢體殘疾或多重殘疾第二代殘疾人證。
3.主要手術適應症為:先天性關節畸型如馬蹄足、先天性關節脫位如髖關節、膝關節脫位;小兒麻痹後遺症、脊膜膨出後遺症等導致肌腱攣縮、關節畸型及脫位;腦癱或腦損傷導致的嚴重痙攣、肌腱攣縮、關節畸型及脫位等。
(四)集中養育康復(添翼計劃)
1.補貼年齡為7—18周歲。
2.具有本省戶籍,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兒童少年,家庭需提供低保或低保邊緣戶證明。
3.經康復專家評估認定有康復訓練適應指征,身體狀況穩定,家庭成員配合併有康復意願。
四、補貼標準
(一)基本康復訓練
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孤獨症兒童(含多重殘疾)接受康復機構按國家現行《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機構服務規範和服務標準》提供的基本康復訓練,每人每年補貼最高2.4萬元。
(二)輔助器具適配
助聽器:每人免費驗配助聽器2台(雙耳佩戴),驗配費補貼1200元,一次性家長培訓費150元;助視器:每例補貼1000元;假肢:每例補貼10000元;矯形器:每例補貼5000元;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每人補貼最高2500元。在補助年齡內,助視器、助聽器驗配每人累計補貼不超過3次;假肢、矯形器、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適配,每人累計補貼不超過5次。
(三)人工耳蝸手術
聽力殘疾兒童免費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蝸1台,手術費(含術前檢查費用)補貼每人1.2萬元,在補貼年齡內每人補貼1次。術後基本康復訓練參照聽力殘疾兒童補貼標準即補貼最高2.4萬元執行。
(四)肢體矯治手術
肢體殘疾兒童矯治手術,手術費(含術前檢查費用)補貼每人1.2萬元,術後基本康復訓練每人補貼6000元,在補貼年齡內每人累計補助不超過2次。術後矯形器參照輔助器具中矯形器適配補貼標準執行。
(五)集中養育康復(添翼計劃)
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孤獨症等7—18周歲貧困家庭重度殘疾兒童少年(含多重殘疾),經專家鑒定有康復指征的,可以給予一個康復周期的康復補助,每人每年補貼最高2.4萬元。康復期間,其養育費參照機構孤兒最低生活養育標準予以補助,不再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基本生活補貼等其他與兒童相關的福利。
五、審核、服務程序
(一)申請。由殘疾兒童監護人提出申請並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填寫《浙江省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申請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初審。由鄉鎮(街道)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並在《申請表》上籤署意見,連同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上報。其中—6周歲及符合放寬年齡限制條件殘疾兒童的《申請表》報縣(市、區)殘聯;納入「添翼計劃」的7—18周歲貧困家庭殘疾兒童少年《申請表》報縣(市、區)民政局。
各類民政福利機構—6周歲孤殘兒童由兒童福利機構填寫《申請表》,經民政部門審核後報當地殘聯。
(三)複審。縣(市、區)殘聯、民政局對上報申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複審並簽署意見。相關證明由縣(市、區)錄入「浙江省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管理系統」、「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福利機構兒童康復子系統」。《申請表》一份由複審部門存檔,另一份由鄉鎮(街道)帶回並交申請人。
各縣(市、區)殘聯、民政局在審核申請材料時,應對申請人持有的第二代殘疾人證或三級以上機構醫學診斷證明重點審核。對實施「添翼計劃」的殘疾兒童少年,各縣(市、區)民政局要組織康復專家對申請人進行評估篩查,同時要與選定家庭及其所在村(居)委會簽訂協議,明確各方責任和義務。
(四)服務。殘疾兒童持經過審核同意的《申請表》到定點服務機構接受相應服務。
(五)補貼。殘疾兒童接受基本康復服務的費用,由監護人憑服務記錄和票據,報負責審核的縣(市、區)殘聯、民政局審核同意後,按照在規定標準內實報實銷的原則予以補貼。「添翼計劃」項目經費按照各兒童福利機構完成的目標任務數核定下撥。
困難家庭殘疾兒童可憑低保證、困難救助證等有效證件,向定點機構申請採取先接受基本康復訓練後支付相關費用的辦法。
人工耳蝸手術及術後基本康復的申請和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六、定點機構
基本康復訓練由省、市殘聯根據全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服務規範和標準評估具備資格並對外公布的各類康復服務機構實施,
殘疾兒童可根據需要自主選擇。人工耳蝸手術由國家和省定點機構組織實施。兒童助聽器驗配與矯形器適配服務由省殘聯按上級有關規定確定輔助器具服務機構組織實施。肢體矯治手術等有醫療行為的項目服務機構須具有醫療執業資質。「添翼計劃」項目由具備集中養育和康復服務能力的兒童福利機構負責實施,由浙江民政康復中心提供技術支持。
康復服務能力不足的市、縣(市、區),可將殘疾兒童轉介至省內其他地區的定點康復機構實施。
各類定點康復機構要按照國家現行《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機構服務規範和服務標準》規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服務周期和質量要求提供服務;對貧困家庭殘疾兒童申請先接受基本康復訓練後支付相關費用的,應及時予以辦理。
七、資金保障
各地要根據年度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計劃,落實資金預算,確保康復服務順利實施。省財政根據對象數量、地方財力等因素給予適當補助。
「添翼計劃」項目由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實施的養育康復人數予以資助,資金下達到承擔任務的兒童福利機構所在地。
八、工作要求
(一)精心組織,強化管理
各級財政、民政、衛生計生部門和殘聯組織要切實加強領導,制定配套政策,精心組織實施,特別是加強殘疾篩查工作,做到發現一例、服務一例。要加強管理和監督,嚴格審批程序,確保專款專用。認真完成各類檔案數據的信息錄入,實現動態管理。
(二)優化服務,加強監督
各地要加大對各類康復服務機構的扶持力度,提高其康復質量和服務水平;對納入定點的各類康復服務機構,要按照相關服務標準定期開展服務質量評估、考核或檢查,對未能按規定提供服務的機構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點資格,以保證殘疾兒童得到安全、有效的康復服務。
(三)統一信息,動態管理
本辦法規定各項目檔案資料、統計報表及康復服務和質量評估等具體實施要求,按國家和省有關文件執行,並按要求錄入「浙江省殘疾兒童免費基本康復管理系統」和「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福利機構兒童康復子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四)擴大宣傳,營造氛圍
各地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大力宣傳殘疾兒童免費基本康複製度及其重要意義,挖掘報道典型事例,讓全社會更多了解、關心、幫助殘疾兒童。
九、其他規定
(一)本辦法發布後,原《關於印發〈浙江省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殘聯康復〔2010〕30號)、《關於全面實施「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項目」的通知》(浙殘聯康復〔2011〕9號)等文件同時廢止。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二)本辦法由省殘聯、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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