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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君為大,加諸罪無可免;枉法不容,縱其為禍方懲!

職場中,欺騙領導上司老闆是大麻煩,把這個麻煩強加在別人身上他就不能倖免。破壞規矩不能寬容,放鬆他直到產生禍亂才加以懲罰。

謀劃的手段和謀劃的內容,是相輔相成的。

內容不同,決定這手法要有變化,針對性和實效性要強。

古往今來,欺騙領導上司老闆都是大罪,用這個罪名做文章,對任何人都是極強的殺傷力。

在此,如何讓罪名成立,便是決定性的問題了。

縱容別人惹下麻禍端,設下圈套讓別人造就事實。

這是一種陰險的手法,也是不易被人察覺的手法。

它看似為別人著想,又處處讓別人占點小便宜,殊不知正是在這種誤導和引誘下,別人積禍日大,為害日顯,已一步步走向深淵。

一旦他罪名昭著,人所共知,不可回頭,謀劃著便可名正言順地加以討伐,一舉將他除掉,且能贏得人心,青雲直上。

中其計者雖顯冤枉,卻也因事實俱在,而無法辯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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