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強拆反擊,故意殺人改判「正當防衛」
單佳佳律師
安徽大森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安徽醫科大學醫事法學學士學位
醫學、法學雙背景
專業領域:刑事辯護、醫療糾紛
執業證號:13401201511647323
事件概括
2009年5月,江蘇省宿遷市王馬玲(女)在拆遷公司人員辱罵、威脅、毆打、騷擾的情況下,使用暴力至拆遷人員死亡。
2010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馬玲持刀砍擊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同年,江蘇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上訴人王馬玲在本人及其家人合法權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時,持刀砍擊侵害人,致侵害人死亡,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處罰。」
推翻了一審法院對王馬玲作出的「犯故意殺人罪,判有期徒刑8年」的判決,將案件定性為「犯故意傷害罪」,王馬玲被判有期徒刑5年。
1.我們從法律的角度來解析一下以上判決及改判的法律事由:
本案適用的是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從法條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正當防衛」應該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
三、正當防衛不能超越必要限度。
而本案中終審法院的說理中也明確,上訴人王馬玲是在他人不法侵害進行時採取了自力救濟的方式,只不過超出了明顯的必要限度。
3.這句話如何理解呢?
也就是說,其實在這個時候可能你將受害人打暈或者打傷即可防止此次他們對家人的圍堵,但是你下手重了,將他打死,這在法律上就不允許了。
4.根據法條規定,只有在對方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時,採取的正當防衛行為造成其傷亡的才不負刑事責任。
而本案中「強拆」人員的行為是可惡,但是畢竟沒有上升到需要將其傷害致死才能制止其行為的地步.
所以終審法院依然判處了王馬玲五年有期徒刑,這五年是針對其防衛過當行為的懲罰,也體現了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5.「強拆」在老百姓的概念里一直是個大問題,備受詬病。而在「強拆」過程中被拆遷人的自力救濟方式和程度也是法治進程中會必然觸及的法律問題,關乎尺度、關乎方式。
而本起案件的判決,讓我們看到了在刑事案件中一直難以被認定的 「正當防衛」的「正當性」,而這也關乎,法律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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