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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注意,這幾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不用通知員工即時解僱且不用賠償

我們都知道《勞動法》的存在是為了,讓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關係做到有法可依。在發生相關的勞動糾紛時,是維護用人單位和員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法律依據。正常情況下正式員工離職是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的,同樣用人單位想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也許提前30日告知員工。但是一旦員工有以下幾種情況,用人單位是可以不用提前告知員工,即時解僱的。

解除勞動合同

即時解僱,是指員工在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事先通知員工即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一旦有以下幾種情況,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員工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巨大損失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是用人單位提出,員工拒不改正的。

如果員工違反了以上5點中任意一點,用人單位即可對員工進行即時解僱,且不用對員工進行任何賠償,所以在職員工一定要注意了。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員工解僱的,即稱為預告解僱。

解僱原因

預告解僱是指不是因為員工個人過失,導致其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需要提前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日內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關係通知

1.員工患病,或者是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是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達成變更勞動協議的。

4.經濟性裁員的,因公司經營,業務變更導致裁員。

只有出現以上這4種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才需要提前30日內通知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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