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男子撞死人棄車逃逸,31小時後…
發生事故後
第一時間不是報警或救治傷員
而是棄車逃逸
經勸說
肇事者最終投案自首
遺憾的是傷者因傷勢過重
經搶救無效後死亡
7月3日3時40分,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屬一大隊事故中隊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稱在椒江區前所街道發生一起轎車碰撞電動車,電動車駕駛人疑似死亡,轎車駕駛人棄車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而肇事者卻已不見身影。「120」急救人員告訴民警此人已命在旦夕。
交警部門兵分兩路,一路對現場進行勘察、證據搜集,一路調取了肇事車輛的詳細信息。得知該車所有人為前所街道陳嶴村的尹某順。隨後,民警撥通了車輛所有人尹某順的電話,尹某順表示該車都是其兒子在使用,對當晚的事情不知情,也不知道兒子去了哪裡,撥打他的電話也一直關機。
這時,從醫院方傳來消息,電動車駕駛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為了讓肇事者尹某儘早歸案,經辦民警不斷的做尹某順思想工作,跟他講明利害關係,讓他勸說其兒子主動到交警部門投案自首。
迫於警方壓力,尹某在案發31小時後到直屬一大隊投案自首,並如實交代了肇事逃逸的經過。
悲劇不能重演
人生無法重來
坐在審訊室的尹某後悔了
悔不該自己在發生事故後
棄車逃離現場
在毀滅一條鮮活的生命的同時
也讓自己深陷囹圄
7月4日,尹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警
提示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肇事逃逸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請廣大交通參與者自覺規範駕駛行為,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莫因一時大意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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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愛生命,跟交通事故說不!
來源:台州交警發布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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