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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男子撞死人棄車逃逸,31小時後…

發生事故後

第一時間不是報警或救治傷員

而是棄車逃逸

經勸說

肇事者最終投案自首

遺憾的是傷者因傷勢過重

經搶救無效後死亡

7月3日3時40分,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屬一大隊事故中隊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稱在椒江區前所街道發生一起轎車碰撞電動車,電動車駕駛人疑似死亡轎車駕駛人棄車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而肇事者卻已不見身影。「120」急救人員告訴民警此人已命在旦夕

交警部門兵分兩路,一路對現場進行勘察、證據搜集,一路調取了肇事車輛的詳細信息。得知該車所有人為前所街道陳嶴村的尹某順。隨後,民警撥通了車輛所有人尹某順的電話,尹某順表示該車都是其兒子在使用對當晚的事情不知情也不知道兒子去了哪裡撥打他的電話也一直關機

這時,從醫院方傳來消息,電動車駕駛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為了讓肇事者尹某儘早歸案,經辦民警不斷的做尹某順思想工作,跟他講明利害關係,讓他勸說其兒子主動到交警部門投案自首。

迫於警方壓力,尹某在案發31小時後到直屬一大隊投案自首,並如實交代了肇事逃逸的經過

悲劇不能重演

人生無法重來

坐在審訊室的尹某後悔了

悔不該自己在發生事故後

棄車逃離現場

在毀滅一條鮮活的生命的同時

也讓自己深陷囹圄

7月4日,尹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警

提示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肇事逃逸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請廣大交通參與者自覺規範駕駛行為,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莫因一時大意追悔莫及。

GIF

珍愛生命,跟交通事故說不!

來源:台州交警發布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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