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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礙的救治策略急需完善!

多數患者只是一般心理障礙

2009年年初,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精神衛生中心公布的數據顯示,我國各類精神障礙患者人數在1億人以上。我國精神障礙患者人數真有這麼多嗎?

各種數據顯示,我國精神障礙患者的患病率已經佔到人口的10%以上,確實是觸目驚心。數據這麼嚇人,主要是因為在統計的患病人群中,很大一部分是抑鬱和焦慮症患者,包括睡眠障礙、莫名的驚恐、持續性情緒低落等。在這類精神疾病人群中,患者有相當的自制力,只能算是一般的心理障礙。

至於重性精神疾病,天津聖安醫院祝青梅專家說,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六種精神科疾病。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認識、情感、意志、動作行為等心理活動均出現持久的明顯的異常,不能正常地學習、工作、生活,他們的動作行為上也難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態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殺或傷害他人的動作行為。因此,對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需要進行住院治療。

近年來,精神障礙患者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屢有發生,總能短暫引發輿論的廣泛關注與討論。其中暴露出來的最大一個問題,就是我國公眾對精神疾病的知曉率低、識別率低。大多數人眼中的精神疾病,僅有重症「精神分裂症」。事實上,精神病患多種多樣,世界衛生組織統計在冊的精神疾病總數就接近400種,分為10大類72小類,失眠症、厭食症、酒精依賴、失眠症、自閉症等都在其列。

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並不能推斷我國目前患病的準確人數。因為精神疾病種類很多,各類疾病的發生髮展是動態變化的,流調數據只是反映人群中一個橫斷面的情況,全國1個億各類精神障礙患者,也是有可能存在的。

相對來說,各種重性精神障礙患者在國際國內、不同歷史時期基本上是比較穩定的,大致為1%,即我國人口中有1300萬左右。過去說的1600萬依據的是1990年年底的流調數據,在當時大約1100萬的基礎上,加上了約500萬智能障礙(精神發育遲滯)患者。

家庭政府社會均有監護責任

問:精神衛生法規定,監護人應當對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護管理。與此同時,精神衛生法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精神衛生工作需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將精神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我國精神障礙患者的家庭監護現狀如何?各級政府在精神衛生方面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家庭是防範精神障礙患者犯罪的第一道防線,我國現行刑事法律規範和民事法律規範均要求家庭成員對精神障礙患者盡到監護、看管職責。其實,家庭成員患精神疾病對整個家庭而言本身就是一種不幸,監護人不但要承擔較重的看管監護義務,還要承受不菲的治療費用,一旦因疏於看管導致精神障礙患者在外侵害他人權益,監護人還要因此承擔替代的賠償責任,這對整個家庭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

從廣泛的社會層面來看,重症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很難單純依靠家庭的力量來承擔,政府與社會的力量不可或缺。一旦一種疾病不是個人能夠控制,卻可對自身或社會造成傷害時,就已經由「私人事務」轉化為「公共事務」,需要全社會採取集體行動。政府應當設立專項救助基金,對因家庭貧困等原因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一般精神障礙患者實行保護性救治,提高醫保報銷比例,確保病情得到控制、不惡化;對有暴力傾向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實行強制性救助,確保重症精神障礙患者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療。

我國通過頒布精神衛生法,從更加人性的角度關注精神障礙患者的問題。按照全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將符合條件的患者納入醫療救助,免費提供基本服務,減輕患者家庭負擔,這是防控精神障礙患者危害社會秩序的政策層面。與此同時,地方政府也應當承擔起相應責任,動員社會組織、社會團體等多種力量,建立一批集治療、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為一體的重性精神障礙患者供養服務機構。

在政府投入的精神衛生工作經費方面,各地政策並不完全一致,並且存在較大的地區間差異,目前並不清楚全國總的精神衛生經費投入情況。根據中國衛生和計劃生育統計年鑒(2017),截至2016年年底,我國有1026家精神病醫院,精神科執業(助理)醫師2.97萬、精神科註冊護士6.3萬、33.9萬精神科床位,診療人數超過3500萬,住院人數175萬餘人。雖然資源和服務能力較10年前有了明顯提升,但與實際需求之間仍存在差距,僅精神科醫生就有約1.3萬的缺口。而且精神科主要集中在發達地區和大中城市,中西部和農村地區仍很短缺。

補充法律實施辦法解決難題

問:2012年10月26日,在經歷長達27年的討論之後,備受關注的精神衛生法正式頒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精神衛生法施行5年後,還有哪些地方需要完善?

答:目前,精神障礙患者已是一個龐大的人群,部分重性精神障礙患者傷人殺人事件屢見報端,引發輿論恐慌,致使公眾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偏見加深。公眾對精神障礙患者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視和排斥,對精神障礙患者的社會救助和治療普遍持消極態度,多數不願意接受精神障礙患者回歸到社會中去,使病人及其家屬在就業、婚姻、人際交往等方面受到嚴重影響,從而造成這一社會問題出現惡性循環。

對於精神障礙患者實施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這一多發的社會現象,僅僅對造成危害結果的採取「強制醫療」,不能從根本消除安全隱患。只有完善政府主導下的衛生、民政、司法各部門的社會救治體系,才能充分發揮全社會對精神障礙患者的人道主義關懷,最大限度地減少精神障礙患者危害社會的行為。

精神障礙患者屬於弱勢人群,我們在預防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的同時,也應該給予他們相應的同情和關愛。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很多都是貧困人員,他們的家庭負擔十分沉重,政府和社會有義務幫助這些弱勢人群渡過難關,這也是國家責任的應有之義。

精神衛生法實施5年來,對推動我國精神衛生事業發展、規範精神衛生服務、保障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不過,由於缺乏法律實施的細則,且必要的補充規範性文件也未出台,導致各地在法律貫徹執行中出現許多困惑或問題,如缺乏心理健康服務(尤其是社會心理諮詢服務)規範管理的具體要求、對患者「危險性」的評估缺乏統一標準、對有過肇事肇禍行為的患者缺乏社區強制管理和治療等特殊措施、對患者的監護缺乏詳細的責權利規定等。個別地區雖制定或修訂了地方精神衛生條例,有針對性地對法律中的某些規定加以補充或細化,但在全國範圍內,上述問題尚有待通過補充法律實施辦法等加以有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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