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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資產的三個維度

中財金融法工作坊簡介

中財金融法工作坊由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建立,由黃震教授擔任指導老師,以中財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為成員,致力於研究和探討金融法前沿熱點問題,面向金融機構、律師事務所、其他科研院所,為學界和業界搭建溝通橋樑。

數字資產的三個維度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工作坊

全文4714字,約11分鐘讀完

一、數字資產的基本要素

從20世紀四五十年代起,互聯網技術的應用與發展帶領人類進入了「數字時代」。數字打破了現實世界的時空界限,實體空間的物質逐步向數字化轉變,創造財富的要素在數字空間中實現了比特化和在線化,價值有了新的表現形式,也就是數字資產。

目前數字資產的概念雖然廣泛地為人提及,但學界一直未能給數字資產以明確的定義,反而是出現了越來越多與之類似的概念,比如數字財產、數字財富、數字產品、數字資源、虛擬資產等等。這一方面體現出了學界對此缺乏共識,概念和邏輯十分混亂,另一方面也意味著數字資產的形態本身還未定型,充滿著想像空間。筆者認為,數字資產的內涵和外延是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動態變化的,缺乏明確定義的原因在於技術的發展遠未止盡,過早對數字資產加以定義反而會阻礙其進一步完善。但是探尋數字資產的發展脈絡,我們能獲得很多有益的啟示。

從資產的定義來看,經濟學和會計學對此有很多不同的觀點。在皮爾斯主編的《現代經濟學詞典》中,資產是「具有市場價值或交換價值的一種實體,是其所有者的財富或財產的構成部分之一。」在格林沃爾德主編的《現代經濟詞典》中,資產的定義是「由企業或個人所擁有和控制並具有價值的有形的財產和無形的權利。資產之所以對物主有用,或者是由於它是未來事業的源泉,或者是由於它可以用於取得未來的利益」。在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中,對資產的定義是:「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這些定義在表述和角度上各有不同,卻都概括出了資產的三大要素:一是具備經濟價值,二是價值可計量,三是具有所有權。

數字資產同樣有這兩大要素。首先,數字資產的取得需要成本的投入,同時也是創造財富的要素,它對於人存在有用性,即經濟價值。其次,數字資產不同於數字資源,數字資源具備一定價值,但由於還未被充分開發,因此它的價值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無法計量。而數字資產的價值可以計量,已經能為人廣泛認可、接受和使用。最後,數字資產是為產權人所有的,它能夠在不同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間流動。

數字資產是一種資產,但卻是非常特殊的資產。傳統資產的價值和產權通常是固定的,數字資產的價值和產權卻動態複雜。一方面,數字資產的價值不確定性極高。數字資產具備數字的特徵,數字沒有固定的實體形態,具有極強的流動性,數字資產的價值常常處在動態變化的過程中,這增加了價值評估的難度。另一方面,數字資產的產權構成相當複雜,消費者、企業、政府以及連接這三者的眾多中間商和社會組織都有理由宣稱對數字資產享有一定的權利,產權確定的過程是一場多方力量的博弈。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價值和產權的流動性和複雜性在不斷深化,但同時技術也帶來了新的價值評估手段和權利協調機制,於是數字資產隨著技術的發展不斷變化出新的形態。

目前能被稱為「數字資產」的資產形式,包括域名、賬號及周邊、數字貨幣、數字金融資產、大數據、實物資產的數字化登記,以及數字化的知識產權等等。筆者將從資產的數字化、數字的資產化和資產與數字的融合這三條線索出發,分別探究數字資產概念的內在邏輯,並重點關注作為互聯網底層技術基礎的區塊鏈技術對數字資產的影響以及未來發展的可能性。

二、資產的數字化

資產數字化是指現實空間的已有資產以數字形式在互聯網上的登記、存儲和流通,它是真實世界的資產在數字世界的映射,同時數字世界中的資產變動也將影響到真實世界中的權益變化,線上線下價值交互,權益變化實時同步。資產數字化的特徵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現實空間中的相應資產不依賴於數字化技術而存在。資產數字化要求現實空間已經存在相應資產,這種資產既可以是實體化的,比如房子、車子、家用電器,也可以是知識產權的形式,比如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即使不存在數字技術,這些資產也能夠被人們認知和使用,併產生價值。

(2)資產的價值在互聯網上以比特結構登記、存儲。這意味著資產存在於現實空間的同時,也在互聯網上有相應記錄。例如,商業銀行的網上銀行賬戶上以電子形態記錄著個人資產數目。由於資產數字化的數字資產在現實空間有明確的所有權人,因此當它映射到互聯網上時,它的所有權也應該是明確的。

(3)數字資產可以在互聯網上自由流通。資產一旦以數字化的形式存在,便具備了數字的流動性。數字資產的交易不再局限於現實世界的時空,可以在互聯網上自由傳遞和流通,從而大大提高了價值的流轉速度。例如,在電商網站購物時,人們的銀行賬戶自動扣款,並不需要線下通過紙質人民幣交易。數字資產與現實空間的資產一一對應,實時同步。一旦發生價值變動,無論是發生在現實世界還是數字世界,價值在另一個世界的表現形式一定會同步變動。

在互聯網1.0的時代,銀行電算化、網上銀行開始發展,匯款、結算、支付等金融交易方式從實體空間平移到了數字空間,資產的流動在空間上得到了擴展。但由於技術成本限制等原因,資產的數字化依賴於昂貴的應用軟體系統,相關配套設施還未建立,所表現出來的數字化形式具有區域網的特徵,大多隻停留於內部聯網,有強大資金支持的大機構成為這一過程的主導。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興起,對數字資產的主導權逐漸從機構分化到個人,大量金融產品的用戶端從銀行櫃檯過渡到個人電腦和手機,越來越多的資產形式可以進入數字空間。這一時期出現了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支付方式,還出現了人人貸等網路借貸途徑,其背後是消費者的個人金融資產實現了數字化,消費者對數字資產擁有了越來越多的支配途徑,個體的意志在金融交易中佔據了一定的權重。但是消費者的權利還遠未達到能與機構相抗衡的程度,網路借貸惡性事件頻發便是一大證明。

機構與個人在數字資產權利分配中的不平等,與互聯網底層技術的設計有一定關係。這一時期互聯網的基礎協議是TCP/IP協議,它的缺陷在於,它只能實現信息無限複製,卻無法保證價值的安全轉移。TCP/IP協議允許一定的錯誤率,在信息傳播過程中,原來的數據可以被不斷改變,某個單點數據的更改通常十分隱秘,很難立即被全網發現。因此TCP/IP協議上的互聯網能夠實現信息的高效低成本傳輸,卻不能幫助實現資產的價值轉移。這就導致了每一筆交易都要經過作為中心節點的互聯網機構確認,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性。互聯網機構扮演著信用背書的角色,來保障數字資產的轉移不會被任意篡改;同時也掌握了大量用戶信息和交易資源,壟斷了數字空間的交易渠道,成為侵蝕個人權利的危險存在。

區塊鏈技術解決了價值轉移的問題。「價值轉移」是指,在網路中以每個人都能夠認可和確認的方式,將某一部分價值精確地從某一個地址轉移到另一個地址,而且必須確保當價值轉移後,原來的地址減少了被轉移的部分,而新的地址增加了所轉移的價值。而這種操作的結果必須獲得所有參與方的認可,且其結果不能受到任何某一方的操縱。[4]區塊鏈為資產的轉移提供了可靠的去中心化賬本,它幫助減少了信用背書的成本,消解了中心節點對資產交易的壟斷權利,解決了價值流動的問題,打通了資產在數字化後自由流通的渠道,大大提高了資產流動的效率,賦予了個人抵禦機構威脅的權利。

三、數字的資產化

數字的資產化是指數字空間中的數據產生了資產價值,並可以在數字空間的不同所有者之間交易和支付。數字的資產價值產生於數字空間,其流通也完全依賴於數字空間,一旦脫離數字空間,數字就將喪失了資產價值,變得毫無意義。數字資產化的特徵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數字資產化的數字資產在本質上是一串數字元號。與資產數字化相比,數字資產化的數字資產只有一種表現形式,那就是它的比特結構。脫離了數字空間,數字資產喪失了它的本質和形式,就沒有了任何意義。

(2)數字資產的價值產生於數字空間。它與現實空間並不是直接相關的,而是需要經過人為的分析和解讀才能對現實空間產生影響。它無法直接支配現實空間的財富和資源,只能以間接的方式提煉出有價值的信息,從而影響現實空間的價值分配。

(3)數字資產化的數字資產能給人帶來可計量的經濟價值,並進行交易和支付。數字空間幾乎沒有邊界,可以無限的拓展,數據也可以無限複製。數字資產產生於無限的數據之中,但並非所有數據都能夠成為數字資產。數據要成為資產必須要能夠給人帶來經濟價值,這種價值是可以進行計量的,並能夠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間流通。

在數字資產化的維度里,最早被人們定義為數字資產的是域名。域名是互聯網的地址,對於網站擁有者而言,域名具有類似商標的意義。由於網站擁有者大多是機構,因此這一階段的數字資產是由機構主導的,並沒有出現普通消費者的身影。

在這之後,網路賬號和Q幣等網路代幣的資產價值也逐漸為人們認可,它們代表著在數字空間中的一定特權,而這種特權可以交易流通,具有經濟價值。網路賬號和網路代幣所代表的網路身份,類似於現實空間中商店的積分卡、會員卡,唯一的區別在於它們是產生於網路空間的。這一階段的數字資產實質上是一種機構向消費者單向售賣的商品,消費者是被動的接受者,機構是唯一的生產者。

隨著互聯網2.0時代的到來,信息由機構企業向消費者的單向流動轉變為兩者之間的雙向互動,信息大規模爆發,機構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不斷積累和沉澱數字化的信息內容,形成了豐富的信息資源,信息的經濟價值越來越得到人們的重視,於是大數據成為了新的數字資產。

在互聯網3.0的時代中,大數據的規模和分析能力將會得到空前提升。一方面,從數據來源上講,資產的數字化將帶來數據規模的擴大,而各種數據在線交互形成的記錄又會生成新的數據,數據不斷外生繁殖,從前無法被記錄的數據都可以進入數字空間。另一方面,區塊鏈技術、人工智慧、雲計算等技術使得巨量的數據可以被分析和利用,強大的數據分析能力就像石油開採的鑽井平台一樣,將原本無意義的數據變成人們可以需要的資產。值得注意的是,大數據的數據源來自於消費者,大數據的分析能力卻幾乎完全由機構掌握,雙方對數字資產所有權的博弈將成為重要課題。

四、資產和數字的融合

資產和數字的融合形式是指產生於數字空間的數據對現實空間的資產具有直接的支配能力。比特結構的數據由於錨定了現實空間的資產,數據權利轉化為對現實空間的資源支配權利。即使數據消失,現實空間的資源支配權不會受到影響。資產和數字的融合形式的特徵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從時間順序上看,資產和數字的融合形式是資產數字化和數字資產化發展到一定階段後產生的,此時的實物資產不再局限於物理形式,而能以比特的形式上線,所有資產在數字空間自由流動。

(2)融合形式的數字資產產生於數字空間,它是數字空間中的一個演算法,但這個演算法的出現是為實體空間服務的,因此就算脫離了數字空間,它依舊不會毫無價值。

(3)融合形式的數字資產對數字空間和現實空間的價值都具有支配能力。它表現在數字空間只是比特結構的數字,但它並非僅僅為了數字空間而存在,它存在的目的是為了進行現實和數字兩個空間的價值交互,因此它對數字空間和現實空間的價值都具有支配能力。

資產與數字的融合是互聯網3.0的產物,目前的存在的形式包括比特幣和智能合約。資產和數字的融合意味著數字空間與實體空間的界限已經非常模糊,實體空間的資產基本實現了數字化和在線化,數字空間的數據對實體空間產生了不可逆的支配力,人、物、數字的連接實現了空前的廣度和深度,互聯網真正成為萬物互聯的物聯網。

縱觀數字資產發展的歷程,一個明顯的趨勢是從集權走向自治,從中心化走向協同合作,人的重要性不斷凸顯。互聯網的價值是為每一個信息節點創造相互連接的通道,每一個信息節點都具備連接其他任意節點的能力和機會,其最終的結果是技術賦予人們越來越平等自由的權利,同時每一個人的價值也在連接中得到最大限度的實現。

金融法治參考-第19期

方圓,中央財經大學碩士研究生

金融法治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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