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模式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P2P模式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P2P,是Peer-to-Peer或Person-to-Person的簡稱,P2P網路借貸可以定義為任何通過網路安排的,一個或多個個人借錢給一個或多個其他個人的交易。我國P2P網貸業務起步較晚,但發展迅猛,同時,問題也不斷凸顯。6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經偵支隊發布公告稱,累計交易額超過750億元的P2P平台「唐小僧」,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立案調查,7月6-7日,杭州公安局對佑米金融、杭州祺天優貸、牛板金、杭州雲端金融等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進行立案偵查。近半個月以來,累計超過40家P2P平台相繼爆雷,涉及千億資金,引發公眾擔憂。
作為新興金融業態,P2P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市場主體融資難問題,但同時,也存在相當大的刑事法律風險,其中,最容易觸犯的刑法罪名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和非法經營罪,且以前兩者居多,尤其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規定於我國刑法第176條,屬於非法集資類犯罪罪名,它具有典型性和多發性的特點。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根據《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應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其客觀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三大類:一是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二是以變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三是以賬外吸收存款、賬外發放貸款的違規操作方法存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對象30人以上或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或對象150人以上或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真正的P2P平台,事實上平台只充當中介角色,既不吸儲,也不放貸,本身並不經手資金往來,其所服務的也是巨大而穩定的小額分散資金供需市場,並且這些平台自身都有著良好的風控能力,對於監管合規更是採取積極擁抱態度。但很多P2P網貸平台在日常經營中許多行為基本都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特徵。例如,有些P2P平台通過網路公開宣傳,廣泛吸收貸款人,對貸款人資格沒有嚴格審查,來者不拒。有些P2P網貸平台存在構建資金池和期限錯配行為,他們首先吸收貸款人,在並無實際借款人的情況下和貸款人簽訂借貸合同,收取貸款資金自己保管;在找到借款人後,再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收取的資金貸給借款人,由此,貸款與借款關係並非一一對應。還有些P2P網貸平台在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時許諾收益回報。
在防控P2P網貸平台涉嫌經濟類刑事犯罪的意見中,眾多學者及實務工作者均提出構建P2P網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風險防控機制,關鍵在於建立一套完善的監管體系,明確不得逾越的情形,認同P2P網貸平台的資金應當設定他方託管;P2P網貸平台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真實信息、借款用途;嚴格設定P2P網貸平台借款利率等問題,以此引導其走向規範化並促進整個金融行業的良性競爭。
除了監管部門需要依法規制P2P網貸平台的發展以外,投資者也需提高警惕。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曾說過:「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收益率超過6%的就要打問號,超過8%的就很危險,10%以上就要準備損失全部本金。」天上從來不會掉餡餅,只會掉陷阱。最近的P2P爆雷事件也算是一場極好的投資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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